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人口逐年增加,工业与生活垃圾的产生量也大为增加,给国家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垃圾焚烧发电处理方式是满足循环经济体制要求和人们可持续化生活生产的重要举措,近些年在我国迅速推广,并逐渐成为各地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主要手段。
自2014年国家开始推行PPP模式以来,特别是财金〔2016〕90号文件要求垃圾处理类项目“强制”应用PPP模式、财建〔2017〕455号要求政府参与的垃圾处理项目全面实施PPP模式后,各地落地的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大都是按照PPP方式进行运作。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为经营性较强的PPP项目,在一些情形下,使用者需求激增或收费价格上涨,将可能导致项目公司因此获得超出合理预期的超额利润。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14]156号)中要求:“既要通过在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实现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提升,又要在设置合作期限、方式和投资回报机制时,统筹考虑社会资本方的合理收益预期、政府方的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使用者的支付能力,防止任何一方因此过分受损或超额获益。”
针对这种情形,此类项目设计付费机制时一般会设定一些限制超额利润的机制,包括约定投资回报率上限,超出上限的部分归政府所有,或者就超额利润部分与项目公司进行分成等。本文就目前垃圾处理类项目中存在的两种超额收益分享机制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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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动态财务指标的超额分享机制
因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为按照“使用量”付费的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所以在前期方案设定阶段,不同于常规的按照“可用性付费”+“运维绩效付费”的回报模式,大多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使用参考行业投资决策普遍可接受的财务内部收益率,根据内插法计算垃圾处置单价,故其原始收益限定指标为动态财务指标。
此部分所述的超额收益分享机制,即是考虑以财务内部收益率为触发条件,通过项目全生命周期收支情况进行的机制设定,具体如下(以运营期28年,原始设定的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7%为例):
考虑项目运营期内的收入及成本浮动,本项目在合作期最后一年的最后一笔垃圾处理费付费前,参照项目前28年的运营情况,测算本项目的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以10%作为项目超额收益的标准:
(1)若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不超过10%,则不进行超额收益分享。
(2)若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超过10%,则超过10%的部分由政府方及项目公司按照5:5的比例进行分配。
合作期最后一年的最后一笔垃圾处理费需抵扣政府方超额利润后支付给项目公司,若最后一年的最后一笔垃圾处理费小于政府方超额利润额,则由项目公司返还相应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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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项目产出品的超额分享机制
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除政府方支付的垃圾处置费用外,其上网发电售卖收入为其另一部分的主要收入来源,能够占其总收入约为70%-80%,并且在方案测算阶段,均按照保守的垃圾发电量进行预估,所以,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随着垃圾热值的提高,其发电量会显著增加,发电量的增长将会使项目公司取得更多销售收入。
此部分所述的超额收益分享机制,即是考虑以发电量为触发条件,通过实际吨垃圾可上网电量进行机制设定,每年触发,具体如下:
考虑到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实际收益来源,以入厂吨垃圾平均上网发电量为依据,每年核算一次。当全年日均入厂垃圾量超过设计处理量且全年入厂吨垃圾平均上网发电量超过400kwh/t,核算公式为:
可分享利润=(全年入厂吨垃圾平均上网发电量-400kwh/t)×全年入厂垃圾量×当年电价-超出电量的成本(含税费)。
该部分可分享利润按照50%:50%的比例进行分配。
03
两种超额分享机制的优缺点分析
(1)基于动态财务指标的超额分享机制
优点:在最后一年通过项目公司全部会计账目的收支情况,能够较均衡的评估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盈亏情况,在此机制下,超额收益是综合考虑了项目公司每年盈利、亏损之后的合计数,公平性较高。
缺点:因垃圾类项目一般合作期为30年,所以在最后一年进行超额收益的核算工作不可控因素太多,并且,项目公司能够通过会计账目的“合理”处理,使项目不触发本条分享机制,所以本条机制可操作性不大。
(2)基于项目产出品的超额分享机制
优点:随着目前生活垃圾热值越来越高,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就能够启动此项机制,无须等到合作期末结算,政府根据上述机制,在达标情况下,每年都有超额收益的分享收入,现金流比较稳定。
缺点:本机制缺点在于需满足设计量之后才能够启动,在现在生活垃圾分类全国推广的态势下,入厂垃圾在分类政策实施后必然会有一个下降再上升的过程,所以机制触发的期限会稍有延长。
(3)总结
项目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是遵循PPP项目政府公共部门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优势互补的初衷,以求提高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及服务质量,使得项目盈利而不暴利。
上述两种机制仅为众多项目中较为典型的设定,并且因项目具有唯一性,所以没有通用的、完美的超额收益分享机制,在实操中,仍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与项目各方充分沟通后,寻求适合项目的具体机制,促进项目顺利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