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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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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各相关单位,各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前期沟通论证。行业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实施方案时,应就项目涉及的政府支出责任等事项与财政部门进行沟通。实施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请财政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论证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程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依法依规采购社会资本。PPP 项目采购人选择合作社会资本时,依据《政府采购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需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和《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采购〔2015〕173 号)相关规定执行。PPP 项目采购活动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实施。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拟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以及标准以下,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需按规定报财政部门批准。项目采购人在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后,应及时录入政府采购管理系统。资格预审公告、采购公告、采购结果及合同文本等相关信息,应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采购活动依法合规。

   三、加强项目合同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在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PPP 项目合同之前,应按规定将合同文本送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财政部门重点审核合同涉及的财政支出责任及其绩效等内容,同时应关注中央及我市重要政策落实情况,例如是否存在禁止的明股实债等情形,是否列有农民工权益保护条款等。

   四、PPP 项目未按上述要求实施,导致无法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及年度预算的,原则上不得安排财政支出。

   特此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2017 年4 月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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