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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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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发〔2017〕41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方式创新,支持保险资金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根据《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是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发起设立基础设施投资计划,面向保险机构等合格投资者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向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投资符合规定的PPP项目。

   二、投资计划投资的PPP项目,除满足《管理办法》第十一、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级或省级重点项目,已履行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和PPP实施方案审查审批程序,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或财政部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二)承担项目建设或运营管理责任的主要社会资本方为行业龙头企业,主体信用评级不低于AA+,最近两年在境内市场公开发行过债券。

   (三)PPP项目合同的签约政府方为地市级(含)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财政支出责任已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所处区域金融环境和信用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水平较低。

   (四)建立了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预期能够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社会效益良好。

   三、投资计划可以采取债权、股权、股债结合等可行方式,投资一个或一组合格的PPP项目。投资计划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专业律师出具专项法律意见,认定投资的PPP项目运作程序合规,相关PPP项目合同规范有效。

   (二)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可以覆盖投资计划的投资本金和合理收益,并设定明确可行、合法合规的退出机制。

   (三)投资协议明确约定,在投资计划存续期间主要社会资本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须取得投资计划受托人书面同意。

   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管理机构担任投资计划受托人,应当具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或不动产投资计划产品创新能力,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合评估投资风险和收益,加强风险管控和投后管理,确保投资计划合法合规,维护保险资金安全。

   五、中国保监会建立外部专家风险评审机制,督促投资计划充分揭示和披露投资风险。投资计划涉及“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脱贫攻坚和河北雄安新区等符合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项目的,中国保监会建立专门的业务受理及注册绿色通道。

   六、各保监局应当根据当地监管实际,研究、反映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情况和问题,协调、推动和落实保险资金投资PPP项目的相关政策,形成上下联动的资金运用监管工作机制。

   七、投资计划运作管理及其它相关事项,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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