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获悉,保监会已于近日对《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1号)进行了修订,并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办法》(下称“《办法》”)。
拓宽原有投资领域范围
根据梳理,此次《办法》去掉了原有办法名称中的“试点”二字,修订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简化行政许可。根据近年市场化改革成果,明确取消了相关当事人业务资质审批、投资计划产品发行备案、保险机构投资事项审批等许可事项。修订后,《办法》已无行政许可事项的规定。
二是拓宽投资空间。原有办法规定的可投资基础设施领域较窄,仅限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和环保五个行业,行业集中度较高,无法满足市场需要,此次则放宽了保险资金可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行业范围,增加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即PPP模式)等可行投资模式。
三是强化风险管控。进一步完善相关当事人职责,建立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落实市场主体风控责任。
四是完善制度规范。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完善了相关条款表述,同时整合信息披露内容和披露主体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加强风险管控是《办法》的首要原则。在此次修订中,保监会根据业务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了风控机制,具体而言,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按照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化原则,适度调整了相关当事人职责,强调投资者做好投资决策和监督,受托人做好投资管理,将责任交给市场主体;健全风控机制。建立了受托人风险责任人机制,切实发挥风险责任人对业务运作的监督作用。建立了受托人净资本管理机制和风险准备金机制,确保满足抵御业务不可预期损失的需要。其中风险准备金从投资计划管理费收入中计提,计提比例不低于10%,主要用于赔偿受托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受托合同、未尽责履职等给投资计划财产造成的损失;细化风控措施。将对担保等风控措施的具体要求移至配套文件中,以便进一步细化相关要求,增强风险控制措施的可操作性;加强专业机构监管。对法律、财务等中介服务机构履职提出明确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真正发挥第三方监督作用。
缓解资产配置压力
由于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大,期限较长、收益稳定,始终是保险资金配置的较好资产,因此业内人士对《办法》的出台期待已久。
2006年以来,保险资金通过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形式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取得较好进展。
一是业务规模稳步上升。特别是2013年注册制改革后,业务得到快速发展。截至今年5月末,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累计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300项、基础设施股权投资计划17项,合计注册(备案)规模8938.26亿元。
二是服务保险主业成效明显。作为保险业创设的资产管理产品,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符合保险资金特性,较好满足了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如债权投资计划平均投资期限7.54年,平均年收益率6.65%,极大改善了保险资产配置结构,促进了保险业务的发展。
三是风险基本可控。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注重安全性,标准相对较高。其中债权投资的偿债主体以大型企业为主,偿债能力较好,除国家信用外 90%以上都有大型企业或银行担保,增信措施较为充分,投资风险基本可控。这也得到社会高度认可,并被纳入企业年金投资范围。
四是支持了实体经济发展。保险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集中在交通、能源和市政行业,投资规模分别为3994.14亿元、2294.40亿元和781.1亿元。在国家重大工程和重要民生领域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投资项目,比如投资京沪高铁项目160亿元,投资南水北调中东线工程550亿元,对稳增长的拉动作用明显,提高了保险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一位保险资管人士表示,“《办法》既缓解了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压力,满足保险资金配置需求,应对低利率环境下资产荒带来的资产负债匹配压力,也支持了经济稳增长,推动保险资金更加积极参与国家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有助于适度扩大总需求,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下一步,保监会将按照《办法》要求,修订完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相关细则;按照供给侧改革要求,探索基础设施投融资新模式,积极开展保险资金参与PPP模式实践并出台相应配套文件;加快保险资金登记交易平台建设,实现基础设施投资计划的登记发行、交易转让、质押融资、资金结算和信息披露等一站式服务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