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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模式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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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大力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5〕52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财金〔2015〕15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局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支持市区有关部门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市、区PPP项目签约落地,加快实施,规范运作。

   第三条 奖补资金分为综合奖补资金、项目奖补资金两种方式。

   第四条 综合奖补资金,旨在鼓励各区以及市级主管部门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拨付各区的综合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按照因素法测算,区财政可统筹用于推广PPP模式相关费用支出,包括区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项财政支出,如项目前期费用补助等。主要测算因素如下:

   1.PPP工作情况,所占权重30%,根据区财政部门推广PPP模式工作力度、PPP项目组织管理情况、市区工作协调情况等因素确定奖补额度;

   2.区PPP项目投资额全市占比,所占权重40%,根据区PPP项目投资额占全市各区级PPP项目总投资额比例确定奖补额度;

   3.区PPP项目个数全市占比,所占权重30%,根据区PPP项目个数占全市各区级PPP项目个数比例确定奖补额度。

   拨付市级主管部门的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级主管部门可用于PPP政策研究、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专家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第五条 项目奖补资金,包括市、区两级项目奖补资金,旨在鼓励市、区PPP项目规范实施。

   对于区级PPP项目,市财政局在项目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后,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补500万元;项目签约并开工建设的,市财政再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0.1%给予奖补,最高奖补100万元。项目奖补资金可用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前期费用等。

   对于市级PPP项目,市财政局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安排奖补资金,奖补资金标准和使用范围比照区级PPP项目执行。

   市级项目奖补资金,通过各市级预算单位或项目公司向市财政局申请,并结合前期费用负担主体等情况予以拨付;区级项目奖补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并拨付至区财政局。

   第六条 纳入奖补资金补助范围的PPP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按照财政部及我市关于PPP项目实施程序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

   2.项目已录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

   第七条 已通过其他政策或渠道获得财政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在申请项目奖补资金时,要将已获得的资金金额扣除。

   第八条 对纳入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名单的PPP项目,项目奖补资金最高为800万元,且无需扣除中央奖励资金金额,鼓励示范项目先行先试,发挥示范效应。

   第九条 对于能够化解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的PPP项目,根据中央财政奖励金额,再从区级项目奖补资金中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第十条 奖补资金由市财政局安排下达,并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联席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做好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组织协调工作。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快资金支出进度,为推广PPP项目创造示范鼓励效应。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将加强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情况纳入下一年度综合奖补资金分配因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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