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前言
随着政策与经济大环境的改变,传统的融资平台购买服务等模式逐渐不再满足社会需求,PPP模式成为地方政府的主要融资模式之一,在2014-2018年间成为基建增长的核心驱动模式。
从2019年开始国家对专项债支持力度越来越大、发行范围越来越广,关注度也越来越高,且专项债的应用领域与PPP模式存在较大的重叠,疑似成为了基建项目的新支柱。作为不同时期的政策产物,PPP模式与专项债之间有什么相同和不同之处呢?
02相同之处
合规操作的PPP模式与专项债,共同点在于都不属于政府隐性债务范围,都承担促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使命,且应用领域存在很大的重叠。
03区别之处
1、实施主体不同
PPP模式的投资、融资、建设、运营主体为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独资或控股设立),专项债项目的实施主体则是政府职能部门(有些运营主体为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博物馆等),承担的主要角色通常为项目立项主体和申债主体。
对于实施主体的不同,专项债项目更倾向于建设方面,相较于运营方面,PPP模式更强调绩效考核下的项目产出,社会资本方长期从事经营类项目的运营工作,因此PPP更有利于经营类项目长期运营管理效率的提升。
2、审核机制不同
专项债遵循“逐级上报,审批下发”的原则,流程较简单,效率高,且申请周期短。PPP项目需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物有所值评价,实施方案论证批复、项目入库、社会资本方招标、PPP项目合同谈判、项目公司设立及管理架构构建等多方面审核,且项目落地周期较长,因此专项债在审批落地方面更具有优势。
3、政府出资方式与收益风险不同
对于发行专项债的项目,地方财政需要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配套出资大部分项目资本金,债券存续期内根据发行利率还本付息。而推行PPP的初衷是希望吸收社会资本进行投资,提升项目运作效率,因此政府出资在PPP项目中占比较少或不出资,PPP项目在建设期间,政府一般不出资或出小部分资本金,杠杆撬动作用明显,运营期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付费。
因政府性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相比收入来源受政策和整体经济环境影响较大,且部分专项债项目经营性较弱,还本付息时间较长,因此收益风险较大;而PPP项目使用者付费通常与社会资本方运营能力高度相关,收入风险由社会资本承担,且在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中要求:“确保每年度本级全部PPP项目从一般公共预算列支的财政支出责任,不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10%”,风险相对较低。
4、项目周期不同
PPP模式因需要提供和保障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的长期稳定提供,合作周期一般为10—30年。专项债平均发行期限固定,一般比较长常见的年限为5年、7年、10年、15年、20年,周期相对较短,由于有政府信用背书,大幅度降低了融资难度。
04总结
综上所述,专项债和PPP并非是替代关系,两者是两种不同的投融资模式,各有所长,根据项目自身特点来选择相应的模式,才能提高投资效率和公共服务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