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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东某省:不得将PPP项目纳入专项债支持范围

发布日期:2021-04-23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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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21世纪经济报道,在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月1日下发《关于梳理2021年新增专项债券项目资金需求的通知》后,华东某省根据前述通知印发该省特急通知,指导相关工作。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通知相比,该省的特急通知新增以下信息:

   1.不得将PPP项目纳入专项债支持范围

   该省提出,严格执行专项债券“有收益、能覆盖”的前提要求。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重大项目,融资规模要保持与项目收益相平衡,不得将自身无收益的项目以及无法实现综合平衡的项目列入专项债券支持范围;不得将PPP 项目纳入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范围。

   PPP与专项债的结合广为市场关注。财政部去年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856号提案答复意见的函》中,系统地阐述了其对PPP与专项债融合的看法。

   财政部认为,研究推进PPP与专项债融合,有助于发挥PPP的治理效益优势和专项债的融资成本优势,解决PPP“项目等资金”和专项债“资金等项目”的问题,对于提高项目投资运营效率、助力稳投资,具有积极意义。但同时,对于两者融合可能带来的风险隐患,也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对于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的债务性资金的方式,财政部指出,这实际上是将专项债资金用于项目运营补贴这一经常性支出,不符合预算法“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的规定,也不符合PPP项目“不得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运营补贴支出”的要求,存在违规运作风险。

   财政部还提醒,专项债作为PPP项目的债务性资金还将弱化社会资本融资责任,强化政府兜底预期,加剧社会资本重建设、轻运营倾向,影响PPP项目长期稳定合作。

   对于将专项债作为PPP项目资本金,财政部认为,这将放大项目融资杠杆,加大财政支出压力和中长期财政风险。

   对于将已建成的专项债项目转为PPP模式运营以及将项目拆分为两部分分别采用专项债和PPP模式实施两种方式,财政部认为,本质上PPP与专项债模式“泾渭分明”,可在确保合法合规、做好程序衔接、防控融资风险的基础上,由地方探索实施。

   财政部表示,下一步将在不增加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研究论证专项债与PPP结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指导、推动各地规范开展PPP和专项债项目管理工作。该省则明确提出,不得将PPP 项目纳入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范围。

   2.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均不得打包申报

   该省还提出,对于新开工项目,要充分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准备,确保手续完备、能够尽快开工建设,不得申报前期工作质量不高、无法按期开工、当年难以形成相当规模工作量的项目。在建和新开工项目均不得打包申报,必须一项一码一批复。

   按照监管要求,专项债券必须用于有一定收益的项目,但实践中一些项目并没有收益的项目与有收益的项目打包,然后发债融资,由此造成融资与收益的不匹配,衍生偿债风险。比如,一些老旧小区部分项目为了弥补偿债收入的不足,把其他盈利性更强的周边项目来增加现金流入。

   3.明确用于租赁住房建设的土储项目及棚改项目的申报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通知,今年专项债支持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域包括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三类。这意味着今年专项债可继续投棚改项目,主要支持在建收尾项目,适度支持新开工项目。

   此外,今年专项债券项目不安排用于租赁住房建设以外的土地储备项目,不安排一般房地产项目,不安排产业项目。换言之,今年专项债可投向用于租赁住房建设的土储项目。

   该省提出,如需申报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储备项目,项目申报名称注明“XXX 租赁住房土地储备项目”。

   该省还提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仅安排住建部和省政府确定的2021年计划任务内小区。在填报国家重大项目库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时,老旧小区改造项目须注明涉及的小区名称,棚户区改造项目须注明涉及的建设套数和列入住建部计划的年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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