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的违规行为
1.项目招标“先定后招”的问题。
某地政府美食城及地下空间PPP项目是发行私募基金的底层投资项目,但是某地政府在该项目的招标中存在“先定后招”的问题,涉嫌虚假招投标。2016年4月,某地政府和某东方公司签订《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购买协议书》,约定:该地政府将美食城及地下空间PPP项目交由某东方公司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政府回购。但是,2016年8月,该地政府才将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投标。
2.基金的底层协议(项目回购协议)造假。
项目招标结束后,某东方公司设立项目建设主体: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与某地政府指定的城投平台公司签订《政府基础设施PPP项目回购协议》。后经了解,某地政府称是表示该协议上城投公司的公章是私刻的,他们已经向公安报案了。
3.项目取消未公告和告知投资人。
该项目中标后,某地政府发布了中标公告;但是,之后政府取消了与某东方公司签订《政府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购买协议书》,但并未对外公告,基金管理人、项目融资方均未告知基金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尽职尽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的设立发行、投后管理、资金监管方面明显不尽职尽责。
1.尽职调查“不尽职”。
管理人的尽职调查报告非常不专业、不尽职。尽调报告均是完全摘录网上资料、堆积项目融资方的材料,证明融资方、担保方有偿还实力(事后证明:基金设立时,担保方及其上级公司早已官司缠身,被纳入失信人黑名单),但是对于必要的风险分析严重不够。报告也没有体现现场实地调查和走访,附件中的城投公司与某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政府基础设施PPP项目回购协议》只有封面,而没有签章页,事后证明该协议的伪造的,而该回购协议恰恰是私募基金设立的底层投资的资产协议。
2.实际投资人远超200人。
根据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单个私募基金持有不得超过200人,而实际上该基金名义投资人下均存在明显的“伞形”委托结构,实际投资人远远超过200人,事实上形成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的情况;同时,有些名义投资人是文盲、有些年龄超过70岁,均在销售代理“理财师”的忽悠和推销下购买了产品,有些投资人至今认为资金购买的是银行的理财产品。
3.代理销售有违规。
证监会规定,代理私募基金销售的机构应当持有基金销售代理机构许可证。管理人在销售本基金产品时都是通过销售代理机构实施销售,但在基金备案时均注明“管理人直销”,隐瞒了代理销售的事实。绝大部分代理销售机构没有基金代理销售许可证,“理财师”都是无证上岗的销售员,一部分私募基金销售是理财师的“飞单”。导致目前,经过多方努力,基金投资人仍有9人没有任何联系方式,无法联系;有手机号码的3人,经电话联系后,投资人称资金未购买过该基金;一位理财师拒绝提供投资人联系方式(涉及基金份额超过2000万元)。
4.委托贷款资金“裸奔”。
根据管理人和融资方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贷款总额6个亿,如此大额的贷款,居然没有任何抵押物!只是由融资方的母公司某东方公司设出具连带责任保证,这是典型的“自己担保”,没有任何的实际担保作用,明显违反贷款的常识。导致基金投入的数亿元自己一直处于裸奔状态,管理人几乎没有法律常识。
5.投后管理全放手。
据管理人自称,资金分笔投入给项目融资方后,每月只是电话联系项目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从未到项目实地调查过。管理人的资金投后管理基金是不作为,对于融资方没有实施任何监管制约措施。
6.基金托管变“出纳”。
基金托管人收取2‰的托管费,却把自己沦为“出纳”和记账员,没有尽到“托管人”的职责。托管人既没有要求融资方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管理人、托管人、融资方共管),对 于资金汇入融资方后也没有监管资金使用情况,导致融资方可以轻易挪用资金,给投资 人造成损失。
7.利益冲突未披露。
管理人承认收取融资方2‰的融资服务费。该费用的收取在基金设立、发行从没向投资人披露过,管理人这种的益冲突行为明显违背管理人的基本道德(管理人到底代表谁的利益?),也违反了相关监管规则(管理人的自利行为)。
8.贷款逾期不追偿。
据某地政府工作人员陈述,2018年上半年,政府就与某东方公司解除了《政府基础设施PPP项目政府购买协议书》,管理人没有公告告知投资人该重大事项。基金到期后,管理人才公告基金延期兑付。之后,管理人既没有提出和实施基金财产的追偿方案,也没有起诉融资方,而是要求投资人先垫付相应的诉讼费用;根据相关规定,追偿基金财产是管理人的法定义务,管理人却消极不履行该义务。
项目融资方“骗贷”+“挪用”
据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称:项目融资方收到南私募基金的委贷资金后,并没有投入到项目建设,而是将数亿元资金全部挪用到某东方公司及关联公司在青岛等地建设的其他项目中。
融资方的上述行为涉嫌“骗贷“+“挪用资金”。如果融资方从基金设立前就有欺诈企图(如伪造回购协议),融资方涉嫌向不特定公众的“集资诈骗罪”;如果融资方在项目实施前并无欺诈企图,而是在明知项目无法实施的情况下,并没有退还委贷资金及提前终止基金而是将资金挪用到其他项目,涉嫌“挪用资金罪”。目前融资方并未向投资人披露资金使用的具体流向。
投资人投诉无门,维权困难
投资人走访某地政府,得到的回复是:政府和投资人没有发生关系,政府只是和某东方公司签订了PPP项目购买协议,后来该协议又解除了,政府在投资人投资损失问题上没有责任。
投资人证监会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得到回复:这种其他类的私募基金(证券类和股权类私募基金管理较为规范)要按照基金合同执行,此外并无管理规定。
投资人不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起诉融资方和担保方承担法律责任;投资人督促管理人起诉,管理人不愿垫付诉讼费用,要求投资人先垫付诉讼费用其才愿意提起诉讼。投资人欲提出刑事控告,公安等相关方面称,投资人不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当事人,不能直接控告融资方;如果投资人认为管理人由欺诈,可以控告管理人。
经过以上种种努力尝试后,投资人发现私募基金处于政府“三不管”地带,野蛮生产;一定兑付出现问题,投资人投诉无门,维权相当困难。在法治中国,私募基金绝不能沦为部分公司、部分人非法牟利的工具,希望私募基金市场的种种“怪象”和“乱象”能够尽早得到整治,使行业更加健康发展,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切实保护,真正实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