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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是值得重新做一遍的产业

发布日期:2019-12-24    来源:杨老师的基建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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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内产业与需求的双重升级,许多事业都到了需要重构的时候。融资平台作为地方投融资的工具,其内涵与意义在近年也出现了剧烈的变化。

   随着政府体制改革,地方政府的行为与地方财政有了越来越多的制约,政府与国有资本分别有了自己的新定位;作为国有资本的融资平台也迎来了自己的新使命——是地方政府投资的平台、是政府业务市场化的平台。

   因此,融资平台是如今值得我们重新审视,并重新去做的产业。

   一、债务虽多,但风险能够疏导

   困扰市场重新理解平台的障碍,在于规模庞大的债务,以及其背后隐藏的风险。虽然融资平台债务与政府债务已划断多次,但实际上这部分债务的成因还是因为政府,划断更多的是从隔离风险的角度而为,并非企图逃废债务,这是有根本的区别的。因此,疏导融资平台债务,与2015年“去库存”的逻辑是有共同点的:化解的虽为企业债务,但挽救的是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对维持经济的平稳发展、控制金融风险存在重要的意义。曾经“去库存”靠的是棚改与货币政策,那么化解平台债务靠的是什么呢?我想,金融政策依然是一部分,拉长还款期限,延缓偿债压力势在必行;但更重要的是将平台培育成有现金流、有盈利能力的地方国有企业,将地方财政、地方国有资本形成良性循环。

   二、平台转型,由融资平台转向市场化平台

   国有资本整体改革方向已经明朗,将国有资本分别组建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大部分融资平台实际上都属于后者,近日已有一些地区将多个平台整合重组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

   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就代表着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建设、运营由平台包办、再次回到企业办社会的状况吗?并非如此。如今基建与公共服务市场是逐渐开放的,是供需两旺、积极发展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成立的愿景是成为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平台,将复杂的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任务肢解,交给适宜承接的企业运作,形成企业与企业间依合同办事、流程简单高效的成熟市场。

   在探索PPP模式发展的那些年,我们不难发现,要合规实现政企合作,对双方的要求都是非常高的,并且存在非常高的边际成本、时间成本;大规模、普遍化的政企直接合作是很难实现的。

   如近期最高法将PPP项目的诉讼定义为行政诉讼范畴,无疑再次将政企合作的门槛抬高。考虑到基建与公共服务运营需求的日渐提升、丰富,政府与企业间都需要一个市场化平台——这自然是融资平台转型的最佳方向。

   三、当前背景下政信业务的几种模式

   近期中央会议中屡次点明我们的经济处于“逆周期”状态,要让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从政府端的需求来看,不仅财政政策更加积极,融资平台的需求也逐渐旺盛,2020年又将是政信业务的又一大年。那么,在融资平台思路转变的前提下,有哪些业务值得关注呢?

   1.化债业务

   在一系列政策的打击下,融资平台与财政的关联性有所下降,并且在经济周期下行时地方可用财力也有一定规模的萎缩,因此在2020年时,平台的偿债压力是比较大的。

   2019年,隐性地方债务已经进行了一轮“市场化”置换,但剩余的企业债务压力依然很大,结合目前国有企业去杠杆的进程,未来预计还会有一些定向到融资平台的政策与空间。

   因此,在正式的政策落地之前,金融机构可通过较为市场化的模式操作部分化债业务,既能够保障业务利润,也能够与未来的趋势相衔接。

   化债业务大体有两个方向:

   第一,针对即将到期的非标债务进行化解,解决燃眉之急。可以采取存量资产再融资、股权融资等模式进行,既帮助政府解决问题,又不新增地方债务压力。第二,支持TOT贷款。TOT(移交-运营-移交)是PPP模式的一种,主要针对的是存量资产的盘活。去年农发行曾经发文支持TOT模式,近期天津地铁2、3号线也正在进行TOT模式的采购流程。对于融资平台来说,TOT模式回笼的资金属于“自有资金”范畴,用途较为灵活,可以解决面临的诸多问题,也算是个不错的方式。

   2.政府产业基金

   虽然已禁止政府出资单独作为劣后级,也禁止政府产业基金变形为政府债务,但在融资平台转型的背景下,产业基金仍有用武之地。

   如平台转型成为地方基建与公共服务的市场化平台,金融机构与地方财政可以成立产业基金,用于市场化项目的股权投资,与融资平台、市场化运营商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解决项目资金问题。这样一来既实现了产业基金的“真股权”,又相对隔离了风险。

   3.专项债的“债+贷”

   2019-2020的专项债发行规模达到了历史高峰,颇受市场瞩目;而许多使用专项债资金的项目都由平台公司作为项目法人实施。那么专项债的市场化融资究竟如何看待呢?

   据财政部政策,有市场化收入的专项债允许金融机构自主决策,可以进行市场化融资;在政策颁布之初,80%的专项债都是土地类债券,市场化收入趋近于零,自然未引起市场重视。但在9月国常会暂停了土地类专项债的发行后,有市场化收入的专项债逐渐丰富,市场化融资开始登上舞台。

   首先要明确的是,使用专项债资金的项目门槛是比较高的,使用专项债资金的部分纳入地方政府预算,因此项目的合规、监管各方面都有比较高的要求,因此项目总体风险是比较低的。

   同时,专项债的期限与市场化融资的期限是有所不同的。专项债资金的期限总体较长,而市场化融资的部分则可以较短,只要市场化收入能够覆盖收入即可。

   另一方面,专项债项目的收入来源可以划分成两种,直接进入政府性基金的收入部分(土地等收入)以及先进入项目公司或专户的市场化收入,市场化融资对应的是后者。

   因此,在发行专项债的项目中,金融机构可以灵活的、市场化的为项目提供贷款,不仅是对应项目资金缺口,还可以为市场化收入提供保理,或为项目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以解决融资平台在实际项目中的资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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