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必涉及具体的项目投融资建设。以往政府实施公共工程项目投融资时,若以信息充分披露和集体决策来评价其“阳光化”程度,往往是明显不足的。通常情况,是一个地方政府主要决策者所中意的项目,会要求相关部门提供项目的相关基本情况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领导人“大笔一挥”予以批准(俗称“可研变可批”),这个项目就可以动工建设了。这种少数人知情而专断决策的机制,启动时决策效率看起来很高,如果决策正确,当然这个机制会引出一个“好事快办”的结果,但十分遗憾,决策的失误却屡见不鲜、概率很高,项目失败形成的损失,都是由“纳税人的血汗钱”埋单,很难对决策人追究责任——称之为“付了学费”,但多年来这类学费可以一交再交。然而,以PPP创新机制从事公共项目建设投融资,却别开生面:从原理上说,PPP可以通过其阳光化的决策和运行机制,依靠制度性、规范化的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失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项目综合绩效显著提高。因为一个个PPP项目,是在多个备选项目均配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情况下,由政府、可能的合作伙伴及专业化团队都知情并共同参与的阳光化过程中,形成项目的识别与初步筛选,再使初选的项目进入同样具有阳光化特征的“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走完这些必经环节后,再由合作伙伴竞争性挑选专业机构与团队提供咨询给予智力支持,一起磋商起草包括全套风险分担方案的PPP协议(合同)文本,最后由各方自愿签字生效进入建设过程,竣工之后续接约定的运营期。这种阳光化的机制,是最好的“防腐剂”和“防错机制”,在多方知情、公众具有参与机会、客观生成了多重监督机制的新境界中,可以凭借制度优化而防止过去极易发生、引起浪费损失的少数人专断,并封住“设租寻租”滋生腐败的空间,进而使PPP项目以规范化特征而发挥其应有的政府、企业、专业机构“强强结合”引出的“1+1+1>3”的绩效提升结果,更好地以公共工程造福于人民。
制度创新的功能正是在于打开管理创新的潜力空间,PPP的“阳光化”制度特征十分关键,弥足珍贵。在各地实施中,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阳光化”要领,使PPP从项目选择、前期程序、专业咨询,到合同编制、签约执行,再到建筑商的招投标、工程监理的选定与履职、运营中的必要信息披露和公众监督,直到走完其全生命周期的最后移交,都做到制度设计所要求的阳光化。我国已在实际推进中的PPP项目,拜阳光化这一关键机制所赐,已经表现了其诸多正面效应,但毋庸讳言,也有一些PPP项目的阳光化程度不足,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偏离了规范化轨道,这是必须及时制止、坚决纠正的。不贯彻“阳光化”原则的PPP项目,我们完全有理由认定其即为“假PPP”、“伪PPP”,是以PPP创新之名的违规之举,必须严防速纠。如果说规范化发展是PPP生命力的保证,那么阳光化,就是PPP规范发展而发挥其正面效应的关键性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