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过去直译为“公私合作伙伴关系”,近年在中国相关文件中意译为“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是创新发展中得到我国决策层和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企业和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科研团队等多元主体积极参与的重要创新实践。2017年上半年,有关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已成交的PPP项目达到1357个,同比增长31.4%,投资规模平均为1.73亿元,同比增长27.8%,其中位于前列的十大项目投资金额总和高达2259亿元。在公共工程、基础设施、产业新城建设与运营、地方政府辖区的国土连片开发等领域,PPP项目建设提供了政府、企业、专业机构合作的融资与管理运营新模式,可形成“1+1+1>3”式的绩效提升机制,在政府尽责、企业与专业机构发展“多赢”的同时,改进民生,造福公众,而且可以对接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掘“有效投资”潜力引导经济新常态。特别是,PPP还必然促进我国经济社会法治化的进程。
在PPP蓬勃发展的同时,近期有关管理部门已在防范风险的“问题导向”下,更加强调加强其规范化管理,这显然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针对性。PPP的规范化发展,首先应强调与PPP相关的法治化建设。在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其实PPP尤其需要得到法治化保障,迫切期待更多的法治化阳光,因为PPP是创新发展中政府转变职能“革自己的命”的典型案例,政府必须“放低身段”和企业一起以平等的“伙伴关系”身份签约,来从事要做很长时间段(一般需要一、二十年,甚至长达三十年、五十年)的项目运营,其间必然经历多轮政府换届,而各届政府主要领导的偏好很可能会各不相同,如发生了“新官不理旧账”式的变脸,企业可怎么办?如果没有法治化制度环境的可靠保障,企业方面是很难可持续地以自愿签字方式参与我国理应发展得越来越多的PPP项目的。很显然,PPP的健康、规范发展,客观上十分需要以让市场人士放心的法治环境来约束、指导和规范PPP的全流程,覆盖众多PPP项目的生命全周期,把签署协议的各方、特别是人们感觉很“强势”的政府及其部门,都放在依法守约履约的轨道上,和衷共济求得共赢。
我国关于PPP已有的各管理部门“红头文件”,是具有“法规体系组成部分”之效力的,但毕竟这些尚属于最低立法层级的法规依据。随着实践经验积累趋于丰富和较成熟,亟应抓紧推动PPP立法工作,把相关的法规层级提升。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一时还不具备基本条件进行我国《PPP法》的立法工作,则应当积极考虑制定《PPP条例》,在其中界定PPP的关键性规则和其与应排除掉的“假PPP”、“伪PPP”的边界,明确PPP的全套标准和流程,并赋予国家鼓励支持PPP发展的各项政策以法规依据。未来一俟条件具备,我国的《PPP法》应力求及时立法到位,以保障PPP这一制度供给的伟大创新可持续地向前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