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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为PPP试点订制“扶持七策”

发布日期:20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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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和社会资本开展合作运营,日前,福建省出台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明确了七条扶持政策。

  一是对示范项目给予前期费用奖补。2015年—2017年,列入省级PPP示范项目的,省财政按项目新引入社会资本金额给予实施地政府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是: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3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列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增加2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PPP项目前期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二是鼓励存量债务转化。存量债务清理核实后,在财政部确认的2014年年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中,鼓励地方政府筛选适合实施PPP模式的项目,制定债务转化方案和PPP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2015年—2017年,地方政府通过实施PPP项目减少上述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省财政按当年化解债务规模的3‰给予奖励,单个市、县(区)累计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存量项目中列入财政部或省级PPP示范项目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三是统筹财政专项资金。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事先进行PPP可行性论证。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性规定外,只要是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原则上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要有效统筹财政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加大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并运用PPP模式的交通、能源、市政、水利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补助,并可适当上浮补助标准。

  四是保障社会资本合理回报。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社会效益好、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PPP项目,项目实施地政府可综合考虑“使用者付费”定价、建设成本、运营费用、行业平均收益率和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保障参与合作的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实现项目可持续运营。

  五是提供项目融资增信支持。省财政根据全省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逐步安排5亿元省级PPP项目增信资金,为PPP项目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经省财政厅或其授权机构认定的PPP项目融资,纳入省级PPP项目增信资金支持范围,金融机构在提供PPP项目融资时,增进信用等级、提高授信额度和降低融资成本。

  六是扩大项目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对接财政部PPP融资支持资金、各类保险投资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等多渠道资金;鼓励省属企业、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各地PPP项目合作,扩大PPP项目资金来源渠道。PPP项目公司上市,享受福建省公司上市奖励政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PPP项目公司,省经信委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七是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财政厅筛选PPP项目咨询机构和专家,建立省级咨询机构库和专家库,在项目识别、筛选和论证等环节购买专业咨询服务,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省财政厅开设PPP门户网站,发布政策和招标信息,设立项目库管理系统,跟踪、统计和汇总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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