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河北省日前出台《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
在生态环保、农业和水利工程、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能源、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制度,为各类投资主体创造平等机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的重点领域项目,与国有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市场化改革,依法放开相关项目的建设、运营市场,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积极探索通过业主招标、股权置换、特许经营等多种途径,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租赁等方式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
加快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确保社会资本进入后能够获得合理收益。
推出一批吸引社会投资的项目
在抓好已发布鼓励社会投资项目基础上,结合重点领域鼓励社会投资,继续做好交通、能源、市政、公共服务等领域项目清单筛选工作,及时向社会发布。研究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选择一批已建成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对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实行分类指导。对在建项目,重点是督促项目单位合理安排工期,做好施工调度,按照时间节点如期推进,促进项目尽快竣工投产;对正在审批核准的项目,要开辟项目审批核准快速通道,在科学论证、遵守程序的基础上,加快办理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手续,确保重点领域项目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建设条件有保障;对尚未报批的项目,要协助项目单位加快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前期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尽快完善审批核准要件,同时要做好项目谋划和储备工作,有序推进项目实施。
创新投资运营机制
进一步推进投资向投融资转变,以政府资金为母基金,加强与金融、债券、基金、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衔接沟通,加快构建双边或多边协调机制,通过政银企合作、设立引导基金等方式,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支持各市、县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加强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铁路、公路、市政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明确PPP项目退出路径
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管理办法,尽快发布标准合同范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放大政府资金作用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做好地方债置换工作。扩大政府投资中股权投资规模,用好河北沿海开发产业投资基金、冀财股权投资基金及其他股权投资基金,加快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环保产业、现代农业、旅游产业、服务业、工业技改等产业引导基金和城际铁路发展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同时,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
进一步扩大重点领域开放
加快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开放,采用股权投资、捆绑开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引导外商参与项目建设和运营,着力构建全方位开放新格局。进一步深化与跨国公司、中央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等战略合作,支持生态环保、铁路、轨道交通、能源、信息网络等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瞄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创新招商方式,积极推介重点领域重大项目。抓好已签约项目的跟踪服务和责任考核,定期通报落地率、资金到位率,确保尽快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