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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政府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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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的通知

  漳政办〔201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管委会,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的指导意见》(闽政[2014]47号),现就我市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实施(PPP)试点项目的领域

  试点项目领域的界定,应坚持收益比较稳定、技术发展比较成熟、长期合同关系比较明确,且投资金额一般在1亿元以上的原则,一轮合作期限一般为10-30年。收费定价机制透明、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具体包括:

  (一)交通基础设施项目:高速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

  (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停车楼、保障性安居工程、古城保护开发、供水、供电等。

  (三)社会公用事业项目:医院、学校(非义务教育类)、养老机构等。

  (四)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垃圾处理、危废物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

  上述领域已建成的项目,也可以植入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并组建PPP项目公司,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以缓解财政资金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质量。

  二、统一建立(PPP)试点项目库

  市发改委负责根据本地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需要,兼顾资金有效配置及项目合理布局的原则,做好本地区PPP试点的项目策划;及时向社会发布PPP试点相关政策法规,公开市场准入和投资等方面信息;建立本地区的项目储备库;指导并推动项目所在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试点工作。与试点行业相关的市直主管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牵头做好本行业试点项目的筛选和推介。

  三、PPP项目模式的实施流程

  (一)项目确定

  在深入开展项目前期论证的基础上,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联合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和意向PPP合作者共同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书内容应包含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投资规模、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论证,包括对PPP具体合作形式及选择理由方面的完整内容,特别是采用PPP模式下对私人资本的吸引力、私人资本的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经征求市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二)项目公示

  经市政府批准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由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投资主体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项目招投标前三个月。未经公示或公示期不满三个月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三)项目招投标

  PPP模式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并在公示期满后,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设计、评估、投资等招标活动。项目招投标要合理设置投资准入门槛,对各类投资主体要同等对待,对非公有资本不得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市财政局要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规范与监督管理,发改、规划、国土、住建、交通、环保、监察等相关行政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监管。

  (四)PPP项目合同签订

  项目完成招投标程序,由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实施的单位)负责与中标商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包括:1.项目内容;2.合作模式及相关特许经营权内容;3.成立PPP项目公司事项;4.投资、作价及收益;5.风险责任分担;6.绩效指标及评价机制;7.资产完好要求;8.监督机制;9.退出及项目移交机制;10.违约责任;11.争议解决方式;12.各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其他事项。

  (五)PPP项目建设

  PPP项目合同签订后,由中标商负责招商并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提出开工报告获得批准后,项目进入建设阶段。PPP 项目公司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按照技术和进度以及质量方面的要求,负责项目的设计、施工等工作。

  (六)PPP 项目运营

  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后,进入运营阶段。项目公司应当自行运营,但经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引入或委托专业运营商负责运营。运营商必须具备丰富的经验和良好的业绩,有较强的商业和合同管理能力,且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力量。项目运营期间,未经政府或有权授予特许经营的主管部门许可,不得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擅自处分项目设施及资产,不得将项目的贷款、设施及相关土地使用权等用于特许经营项目之外的用途。

  (七)PPP 项目移交

  项目合同期满后,PPP 项目公司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项目质量标准和资产完好程度等将项目移交给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组织实施的单位)。项目的移交阶段包括资产评估,利润分红,债务清偿,纠纷仲裁等。

  (八)PPP 项目绩效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或PPP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监管成效、资产完好、可持续性和PPP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并按相关规定公开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将作为政府PPP工作决策参考依据。

  四、市级给予PPP项目优惠扶持政策

  (一)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参照《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漳政综[2012]92号)精神,给予PPP项目享受我市总部经济的一系列优惠,在财税、建设用地、金融、工商行政、人才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二)项目贷款提供增信支持。市财政局根据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逐步安排专项资金,成立风险池,为PPP项目贷款提供增信支持;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为PPP项目提供融资,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后,PPP项目特许经营权可用于向金融机构融资,或者由财政提供贷款贴息补助,确保融资到位。同时,市级财政视财力状况,因地制宜,给予PPP项目前期费用补贴、资本补助等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并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争取项目资金补助。

  (三)税收优惠减免政策

  1.企业所得税

  (1)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等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依法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流转税

  (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依法免征设备进口增值税。对按有关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依法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依法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3)根据具体项目可能获得的税收减免(财税[2008]156号文):

  ①销售再生水、污水处理劳务等项目依法免征增值税;

  ②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等项目依法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③风力、光伏发电等项目依法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3.其他税费

  对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纳入我市年度保障性住房计划的项目,享有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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