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发〔2015〕2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进一步扩大有效投资,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刻把握经济运行“新常态”和重庆发展“新阶段”时代特征,坚持全市“一盘棋”,找准薄弱环节,进一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加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投资。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放开市场准入,完善市场规则,营造机会均等、权利对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激发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更好地服务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支撑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
(二)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交通基础设施领域。支持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央企加大在渝铁路干线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和运营市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园区货运铁路专(支)线、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收费公路建设,以城市综合体等形式投资建设客运枢纽场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航电枢纽,采取多种方式参与港口等水运项目、干支线机场、通用航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建设和运营。
(三)鼓励社会资本进入能源设施领域。鼓励和支持大型能源央企加大在渝大型电源、电网、油气等领域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和风电、生物质能等能源项目,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跨区输电通道、区域主干电网完善工程。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分布式电源系统、分布式能源微网系统、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发展储能技术。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配电网,参与增量配电业务;成立售电公司,参与售电业务。支持各类企业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加气站,控股建设油气管网支线、原油和成品油商业储备库。
(四)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以国有民营、民有民营等多种方式投资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途径,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和运营。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调整、新增公共服务领域项目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进入。
(五)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农业和水利领域。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参与重大水利项目的建设和运营。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参与重大水利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等方式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并优先获得新增水资源使用权。鼓励社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和经营小农水等设施,支持财政补助资金形成的存量项目采取国有民营、公有民营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
(六)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环保领域。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国有林区从事生态采伐。鼓励社会资本进入生态公益型林场开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经济林产品开发等多种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集体林林权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鼓励社会资本全面进入污染治理、环境监测、环保产品和性能认证服务等环境保护领域。
(七)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信息基础设施领域。积极推动民营资本与移动、联通、电信开展业务合作,支持民营资本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接入网业务试点和用户驻地网业务、网络托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试点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请电信业务运营牌照,参股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通信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以及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智慧城市、信息惠民、数据中心、物联网应用相关基础平台建设和运营。
三、创新重点领域投资模式
(八)确立社会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优先地位。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行业发展规划,滚动向社会公开推出相关领域项目建设计划,并根据行业特点设定建设和运营的边界条件、补偿机制或采购标准,采用合营、私营等方式,优先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并享受与国有投资项目同等政策待遇。市场机制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项目和领域,要发挥政府投资的“先导”作用和“托底”作用,切实保障公共产品供给;同时通过逐步完善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进一步增强市场信号,完善市场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受托管理。
(九)深入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以下简称PPP)。继续深化重点领域PPP模式创新,结合不同行业特点,研究“影子价格”“影子流量”等可计量、可考核、易操作的新方法,探索项目特定受益对象成本分担机制,合理构建商业模式,吸引社会投资。建立PPP试点项目“绿色通道”,加强与社会资本对接,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强化政策保障,启动PPP投融资改革立法调研,研究明晰法律关系,推进有关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立法工作,切实保障投资人权益。
(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进一步扩大公共性、基础性领域政府购买服务,公开购买服务项目和内容,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择公共服务供给方。培育公共服务多元化提供主体,加快推进公用事业单位企业化改制,支持社会投资者组建新型公共服务提供主体,支持社会主体、企业主体、事业主体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竞争。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十一)积极盘活存量资产。采取股权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吸引、聚合社会资本,以股权转让、股权融资、公私合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公路、水运、航电枢纽、水电站、水利以及园区基础设施等具有一定经营效益的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加大国铁干线铁路地方合资股份等存量资产盘活力度,积极探索通过股权置换、“存量换增量”等方式,进一步扩大中国铁路总公司等央企在渝投资。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有关重点领域建设。
四、创新融资渠道和工具
(十二)探索创新信贷服务。加大对重点领域的信贷倾斜,推进信贷产品期限、还款方式、抵质押方式创新,健全风险补偿机制。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承包土地经营权质押贷款,以及利用土地经营收益和供水、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新设小微支行和社区支行,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等信息技术手段,优化信用评级体系,降低资金成本。
(十三)支持开展股权及债权等多元渠道融资。鼓励、支持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通过股权或债权方式投资我市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支持重点领域项目及其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证券市场、私募市场、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境外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探索发行棚改债、可续期债、并购债、境外点心债等创新债券品种。支持市内企业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积极开展以重点领域项目预期收益权为标的的资产证券化创新。鼓励、支持开发性金融机构充分发挥中长期融资优势及综合性金融服务能力,创新提供期限匹配、成本适当、多元可持续的金融产品,积极拓宽PPP项目及重点领域项目的融资渠道。
(十四)鼓励发展重点领域投资基金。鼓励社会资本与市内企业合作,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向现代物流、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领域。做大做强重庆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充分发挥重庆股份转让中心作用,加强区域性场外市场建设,积极纳入全国新三板市场体系,为基金投资提供退出通道。
五、创新政府资源配置方式
(十五)优化政府投资安排方式。政府投资要收紧拳头、集中力量、补充短板,重点加强公益性和基础性重大项目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进一步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十六)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建立健全公益性项目和公用事业成本监审机制,加快改进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使经营者能够获得合理收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配置资源、价格合理调整等方式,达到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合作共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目的。按照市场化方向和构建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合资项目投资收益回报分配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收益。
(十七)落实重点领域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税收政策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意见》(国税发〔2012〕53号)精神,切实落实社会资本发展公益性事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养老等社会事业改革的工作要求,落实在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方面的优惠政策,保障社会资本在人力资源培训交流、医保社保政策方面的同等权益,进一步增强社会投资信心。
六、创新政府服务和监管模式
(十八)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行业特点,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投资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境评价、节能审查等前期手续,同步开展投融资方案编制工作和招商洽谈工作,推进项目尽快落地。要搭建服务平台,完善跟踪机制,畅通民间投资主体反映诉求和交流沟通的信息渠道,切实解决投资项目建设运营中的矛盾问题,全力做好政府服务各项工作。
(十九)建立标准规范的市场合约制度。按照不同行业特点,规范完善合同范本,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要按照要约条件,由项目实施机构和社会资本依法签订项目合同,进一步明确服务标准、价格管理、回报方式、风险分担、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内容,以市场合约制度保障投资人权益。
(二十)形成公平公正的监护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绩效考评体系,确保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效率和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完善公众咨询、投诉和处理机制,对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效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作为价费标准、财政补贴以及合作期限等调整的参考依据。建立项目退出机制,明确项目退出路径,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接管等事宜,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
七、创新工作保障措施
(二十一)进一步简政放权。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并、取消和下放,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精简前置审批条件。强化纵横联动协管,切实落实已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建立重大项目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推进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加快实施。
(二十二)建立服务对接机制。以项目为载体,由市、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建立与各类金融机构定期对接、推介的服务机制,协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重点领域的融资服务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牵头单位的衔接沟通,研究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具体方式,指导项目单位拟定合理的融资方案。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领域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为重大工程项目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二十三)建立项目推进责任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领域实施细则,于2015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开。要根据行业规划建立吸引社会投资的重大项目储备库,形成“试点一批、储备一批、推出一批”的滚动发展机制。要瞄准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组织招商引资活动,积极推介重点项目。已签约项目要建立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参与的项目推进责任制,切实抓好跟踪服务,确保尽快落地实施。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互联网门户网站,及时公布重点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及布局,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市政府督查室、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