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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省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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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和《陕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陕财办金〔2017〕82号),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分别就国家级PPP示范项目和省级PPP示范项目进行了核查。从核查情况看,部分中省示范项目存在进展缓慢、执行走样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中省示范项目规范管理,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示范项目规范管理的通知》(财金〔2018〕54号)和我省核查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核查存在问题的示范项目分类进行处置

   (一)将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铜川市印台区王石凹煤矿工业遗址公园(生态修复)项目、西咸国际文化教育园沙河海绵型生态修复项目调出国家级示范项目名单,并清退出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将不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延安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商洛市312国道商州至丹凤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西咸国际文化教育园沙河海绵型生态修复项目、西安交大韩城基础教育园区PPP项目、韩城高端铸造产业园基础设施建设PPP项目、韩城市悬挂式单轨交通机场至古城段PPP项目、韩城市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工程、富平县城南污水处理厂工程、华州区综合管廊基础设施建设、镇安县妇女儿童医院迁建项目等10个项目调出省级示范项目名单,并清退出项目库。

   (二)将尚未落地的千湖国家湿地公园开发项目、蒲城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洛川县集中供热项目等3个首批省级示范项目调出省级示范项目名单,保留在项目库,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

   (三)对于运作不规范的西安市高陵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程工程PPP项目、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地区综合改造项目等2个国家级示范项目和咸阳市礼泉县醴泉泥河生态治理、韩城市国道327韩城龙门至象山段公路工程、韩城市太史大街西延桥梁建设项目等3个省级示范项目,请项目所属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抓紧督促整改,国家级示范项目于6月底前完成,省级示范项目于9月底前完成。逾期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国家级示范项目将被财政部调出国家级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省级示范项目将被省财政厅调出省级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妥善做好退库项目后续处置工作:对于尚未启动采购程序的项目,调整完善后拟再次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充分做好前期论证,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无法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当终止实施或采取其他合规方式继续推进。对于已进入采购程序或已落地实施的项目,应当针对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做到合法合规;终止实施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通过友好协商或法律救济途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二、引以为戒,加强项目规范管理

   (一)夯实项目前期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规划立项、土地管理、环评、国有资产审批等前期工作程序,规范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不得突破10%红线新上项目,不得出现“先上车、后补票”、专家意见缺失或造假、测算依据不统一、数据口径不一致、仅测算单个项目支出责任等现象。

   (二)切实履行采购程序。加强对项目实施方案和采购文件的审查,对于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必须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不得设置明显不合理的准入门槛或所有制歧视条款,不得未经采购程序直接指定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

   (三)严格审查签约主体。坚持政企分开原则,加强PPP项目合同签约主体合规性审查,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代表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

   (四)杜绝违法违规现象。坚守合同谈判底线,加强合同内容审查,落实项目风险分配方案,合同中不得约定由政府方或其指定主体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不得弱化或免除社会资本的投资建设运营责任,不得向社会资本承诺最低投资回报或提供收益差额补足,不得约定将项目运营责任返包给政府方出资代表承担或另行指定社会资本方以外的第三方承担。

   (五)强化项目履约监管。夯实社会资本融资义务,密切跟踪项目公司设立和融资到位情况。不得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政府不得为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融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落实中长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加强项目绩效考核,落实按效付费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效果,确保公共服务安全、稳定、高效供给。

   三、切实强化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一)提升信息公开质量。通过PPP综合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披露示范项目关键信息,及时上传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等重要附件及相关批复文件,保障项目信息前后连贯、口径一致、账实相符。

   (二)加强运行情况监测。及时更新PPP项目开发目录、财政支出责任、项目采购、项目公司设立、融资到位、建设进度、绩效产出、预算执行等信息,实时监测项目运行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和项目公司财务状况,强化风险预警与早期防控。

   (三)强化咨询服务监督。全面披露参与示范项目论证、采购、谈判等全过程咨询服务的专家和咨询机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咨询服务绩效考核和投诉问责机制,将未妥善履行咨询服务职责或提供违法违规咨询意见的专家或咨询机构,及时清退出PPP专家库或咨询机构库。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落实示范项目管理责任。各市级财政部门是辖内中省示范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监督指导辖内县(区)做好中省示范项目规范实施、信息公开等工作,对中省示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告。中省示范项目所属本级财政部门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项目前期论证、采购、执行、移交等全生命周期管理,监督项目各参与方切实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项目规范运作、顺利实施。省财政厅PPP中心负责我省中省PPP示范项目执行情况的统一指导和汇总统计。各市级财政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辖内中省示范项目的对口联系和跟踪指导。

   (二)强化示范项目动态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中省示范项目动态管理,确保项目执行不走样。对于项目名称、实施机构等非核心条件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金融处及PPP中心备案;对于项目合作内容、总投资、运作方式、合作期限等核心边界条件与入选示范项目时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金融处及PPP中心申请调出示范项目名单,并对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采购文件、项目合同等进行相应调整、变更。因项目规划调整、资金落实不到位等原因,不再继续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金融处及PPP中心申请调出中省示范项目名单并退出项目库。

   (三)开展示范项目定期评估。省财政厅PPP中心应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专家等,开展中省示范项目执行情况评估。评估过程中发现中省示范项目存在运作不规范、实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信息披露不到位等问题的,对于国家级示范项目,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对于省级示范项目,应及时调出省级示范项目名单或清退出项目库。对退出中省示范项目名单,且已获得中央财政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或省级PPP奖补资金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追回并及时上缴省财政。经评估效果良好的中省示范项目,由省财政厅PPP中心加强经验总结与案例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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