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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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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财规〔2018〕3号)

   各设区市、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江苏省PPP专家库管理,进一步发挥专家在我省PPP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2018年5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PPP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工作,健全PPP专家库制度,充分发挥专家在PPP理论研究、政策制定、实践指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财金〔2016〕144号)和《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意见》(苏财金﹝2017﹞9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PPP专家的遴选、入库及PPP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各部门、各单位开展PPP相关工作活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自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政府机关和社会团体等,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四条 PPP专家库管理遵循“集中管理、公开透明、绩效导向、动态调整”的原则。PPP专家库信息供全社会公开查询和使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条 江苏省财政厅PPP办公室负责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维护及日常管理工作,PPP专家库专家个人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保密;研究决定专家库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组织召开专家库管理工作会议、组织专家参与各项工作等。

   第六条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能够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地履行职责,积极、独立地开展相关工作;

   2.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具有PPP相关行业(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执业律师等相关资质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熟悉PPP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按专家库专业划分在特定领域方向具有专长;

   3.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从事PPP领域相关工作满3年,具有较强的理论水平,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判断能力,能胜任入库专家有关的各项工作;

   4.没有违法、违纪或不良从业记录;

   5.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上、65岁以下,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承担相应工作,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具体条件

   1.原则上专家所属单位应在江苏境内存续两年以上;

   2.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研究机构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理论素质,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技术水平,近三年出版过PPP专著,或在核心期刊发表过PPP方面论文,或具备其他能够体现PPP专业能力的资质条件;

   3.在专业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相关专业执业资格,具备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担任该机构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近三年至少参与过三个PPP项目的咨询、审计、财政监督检查、法律咨询等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

   4.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担任该机构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熟悉PPP项目融资政策、工具和实务操作,熟悉PPP项目的财务测算和风险管控,了解PPP项目的全流程管理,近三年至少参与过三个PPP项目的融资服务;

   5.在从事PPP项目投资的企业任职的,应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担任该企业中级及以上管理职务或同等职级,近三年至少参与过三个PPP项目,熟悉PPP项目管理;

   6.在江苏省内财政、行业管理等政府部门、单位任职的,熟悉财政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资产评估、政府采购、绩效评价、会计管理等专业知识,熟悉PPP的相关政策,熟悉PPP项目的评估论证,了解PPP项目全流程管理,近三年至少参与过一个PPP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 江苏省PPP专家库由江苏省财政厅PPP办公室公开向社会征集和定向邀请专家两部分组成。专家库通过个人申请和定向邀请的方式扩展。专家个人可在征得所在工作单位同意的前提下,自愿提出入库申请。PPP办公室可直接向目标专家发出邀请,受邀专家填写个人信息后并经PPP办公室审核后成为入库专家。

   第八条 入库专家工作职责:

   (一)受省财政厅委托参与PPP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项目筛选评估、质询论证、督导调研、案例编撰、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可受地方政府、社会资本方等委托,参与PPP项目相关方案设计、评估论证、人员培训、政府采购等工作;

   (三)省财政厅委派的其他相关任务。

   第九条 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有关方面的工作委托,担任专家委员会成员;

   (二)获取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有关信息和材料;

   (三)依法对课题或项目进行独立研究与评审,独立提出专家意见;

   (四)对PPP工作及PPP专家库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按规定获得劳务报酬。

   第十条 入库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接受江苏省财政厅PPP办公室的管理;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各项活动,提出专业意见;

   (三)遵守专家回避制度。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主动回避,接受具体工作中相关方提出的正当回避要求。

   (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严禁泄露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获取的任何信息;

   (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接受或索取利害关系方的馈赠、宴请,不得以PPP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及时向省财政厅PPP办公室报送更新个人信息。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专家,经江苏省财政厅PPP办公室核实,将从专家库中清退,并在江苏省PPP官网予以公示:

   (一)违背职业道德,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违反保密要求,泄露参与相关工作所获得的任何信息的;

   (三)不能廉洁自律,以PPP专家库专家名义为自身或者其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接受或索取有关业务单位或个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好处的;

   (四)两年任期内无故缺席专家库有关活动三次以上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回避的规定的;

   (六)以入库专家名义从事有损省财政厅或PPP办公室形象的其他活动的;

   (七)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专家被清退出库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进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入库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相关工作涉及本人、近亲属或本人所在单位直接参与或有其他利害关系的项目;

   (二)本人、近亲属与相关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四条 省PPP专家库实行动态调整。省财政厅PPP办公室根据入库专家的工作量、完成绩效、委托方评价等情况定期对入库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是否清退出库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家入库期限一般为2年,专家入库期限届满后自动展期,每次展期为2年。因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被清退出库的除外。

   第十六条 专家库专家相关信息由省财政厅PPP办公室向社会公开。未经厅PPP办公室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泄露PPP专家库中非公开的信息。

   第十七条 专家库各使用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障专家库的信息安全。严禁私自复制、下载、泄露、转让或出售专家库中的信息和资料。

   第十八条 专家在受托从事PPP相关工作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受到处理处罚的,省财政厅将其失信行为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由相关部门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同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等平台向社会公示。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PPP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专家库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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