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PPP模式规范发展,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32号)、《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17〕71号)等国家、省有关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合作行为、防控政府债务风险等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广PPP模式总体要求和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围绕建成“两个中心”、实现“两个全面”的总体目标,改革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投入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供给,在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同时,充分发挥PPP在激发市场活力、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服务方面的作用,实现PPP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推进PPP各项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量力而为、互惠共赢、风险共担、公开操作的原则。同时,不断加大基础设施领域开放力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注重在PPP合作中导入产业项目,充分发挥PPP项目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带动作用;对民间资本主导或参与的PPP项目,鼓励开通前期工作办理等方面的“绿色通道”,为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创造良好环境。
二、PPP模式的适用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且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项目。重点在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农业、林业、重大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领域,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公共服务领域中推广运用PPP模式。
符合以上范围的已建成项目和纳入政府债务的存量项目,也应积极引入PPP模式,以盘活资产、减轻财政压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三、PPP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征集和选择。
1.建立市级PPP项目库。建立全市PPP项目库,入库项目分为谋划储备、前期工作、实施项目(已选定合作方)三个阶段,实行动态管理。入库项目应符合《财政部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管理的通知》(财办金〔2017〕92号)的要求。各县、区及各有关部门、市属投资公司提出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建议,也可由社会投资方倡议提出,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入库。市级入库项目分别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向各自上级部门申报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和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2.制定PPP项目年度计划。每年一季度,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在库项目前期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市本级年度PPP项目实施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未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采取PPP模式。
(二)项目准备。
1.确定PPP项目实施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先期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后期在实施方案审批阶段一并审核确定项目实施机构。项目实施机构在市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组织实施、全过程管理以及移交等工作。
2.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已列入PPP年度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应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要求,包括:项目概况、PPP运作必要性和可行性、风险分配、PPP运作方式及交易结构、项目合同结构、核心边界条件、项目监管架构、项目采购方式、项目实施计划和保障措施及其他必要的条件和参数等。
3.项目评估。项目实施机构依据经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等项目资料,编制物有所值评价报告报市财政局审查。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估,其中对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项目,同步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未通过评估的项目不得开展后续PPP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将通过评估的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4.审批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由项目实施机构进一步编制完善项目实施方案(附市财政局评估意见),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并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评审。项目实施机构按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报领导小组批准。
(三)项目采购。
1.采购方式。项目实施机构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管理经验、专业能力、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作为合作伙伴。
2.合同制定。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实施方案、中标和谈判结果研究完善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PPP合同应符合财政部《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5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发改投资〔2014〕2724号)要求,内容应包括项目功能、合作模式、绩效要求、风险分担、评价机制、监督机制、付款方式、收益调整、退出机制、争议解决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各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公共资源局研究制订行业PPP合同范本。
3.合同签署。项目实施机构在PPP项目确认谈判完成后,公示项目协议的文本(协议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审核,审核同意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PPP项目合同。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需进行公告(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PPP合同和相关协议签署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
(四)项目执行。
1.设立项目公司。PPP项目均应在本市设立项目公司,原则上由市政府指定单位与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由项目实施机构已完成的前期工作手续,在项目公司成立后按程序将项目的审批资料变更或移交至项目公司。
2.项目合同执行。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确保项目质量和安全,提供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项目实施机构按照“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在项目运营期每3—5年进行一次项目评估,有关验收和评估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备案。
3.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机构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公共产品或服务质量、成本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政府、服务使用者共同参与的综合性评价体系、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项目运作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运营管理、资金使用、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综合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和合同约定,提出对价格、补贴、合作期限等进行调整的建议,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发改、财政、住建、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加强联合监管。
(五)项目移交和退出。
项目经营期满或发生合同提前终止情况时,由项目实施机构或市政府指定单位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依据合同约定进行项目移交,做好移交资产评估、性能测试及资金补偿,办理法律过户和管理权移交手续。如遇不可抗力或违约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退出时,由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接管,保障项目设施持续运行,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统筹全市PPP项目管理,审定PPP项目年度计划,研究重大政策和事项。
(二)明确部门工作职责。
1.市发改委(市发改委(物价局))负责建立和维护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项目库;争取PPP项目政策和补助资金;按权限审核、调整公共服务价格;承担PPP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开展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参与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支出责任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维护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库;负责将计划实施的项目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
3.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农林委、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政策研究、PPP项目推进和监管。
4.市法制办负责合同及相关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5.市审计局负责依法对PPP项目建设以及政府投资、补贴等进行审计。
6.市公共资源局负责依法实施招投标监管;完善PPP项目招投标操作流程、规范合同文本;会同项目实施机构加强标后管理。
(三)完善配套政策。
PPP项目实施要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在项目论证、项目决策过程中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开展专家咨询、公众参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在签订合同、商务谈判及合同履行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可委托法律顾问或专业法律机构进行审查。各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文件,制定和细化本行业、本部门PPP项目操作、绩效评价等管理办法,落实工作责任,强化项目管理,确保PPP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四)加强监管和责任追究。
项目实施机构要加强内控管理,合法合规操作,建立有效的监督、风险防控和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将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审批文件和进展情况等信息在市政府政务公开网进行公开。财政、招标等部门要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在PPP项目招商对接、招标采购、建设运营中出现违法违规现象的政府部门相关责任人、有关企业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要记入诚信档案,限制其参与我市PPP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