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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公共服务领域PPP操作流程

发布日期:2017-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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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项目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按照财政部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流程。(流程图见附件1)

   第一章 基本概念

   第一条 PPP模式是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

   第二条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公共服务项目。公共服务领域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养老、旅游等。

   第三条 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可通过信息平台(包括: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和黑龙江省PPP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发布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移交等全生命周期工作和相关信息。

   第四条 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各参与方应按照依法合规、重诺履约、公开透明、公众受益、积极稳妥的原则,依法、规范、高效实施PPP项目。

   第二章 PPP项目识别论证

   第五条 PPP项目识别论证主要包括项目发起、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完善项目实施方案等工作。(详见附件2-1)

   第六条 PPP项目发起。可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发起为主。

   (一)政府发起。

   1.由行业主管部门向本级政府提请采用PPP模式的请示报告(含项目建议书),报本级政府审核。请示报告内容包括但不局限项目名称、投资规模、建设内容、采用模式、实施安排等。

   2.行业主管部门将政府审核同意的项目报财政部门开展PPP识别论证。

   (二)社会资本方发起。

   社会资本方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开发规划和计划,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将项目建议书和审核意见报本级政府审核。

   (三)本级政府应对其审核同意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出具《规范实施承诺书》,加盖公章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样本见附件3)

   第七条 PPP项目(初步)实施方案。

   (一)由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政府发起)或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发起)组织编写项目(初步)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包含项目概况、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等。

   1.项目概况。主要包括基本情况、经济技术指标和项目公司股权情况等。

   2.风险分配基本框架。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等原则,综合考虑政府风险管理能力、项目回报机制和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等要素,在政府和社会资本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

   3.项目运作方式。主要包括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经营-维护(O&M)、管理合同(MC)等。

   4.交易结构。主要包括项目投融资结构、回报机制和相关配套安排等。

   5.合同体系。主要包括项目合同、股东合同、融资合同、工程合同等。

   6.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

   7.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单一来源采购。

   (二)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依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实施方案;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

   (三)项目实施机构应同步开展项目可研、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前期工作。

   (四)PPP项目实施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应录入信息平台。

   第八条 物有所值评价。

   (一)物有所值评价根据项目初步实施方案,采用定性和定量两种方式,现阶段以定性为主,鼓励开展定量评价。定性评价指标体系包括项目全生命周期整合程度、风险识别与分配、绩效导向与鼓励创新、潜在竞争程度、政府机构能力、可融资性等六项基本评价指标,以及项目本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补充评价指标。

   (二)项目实施机构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咨询服务机构)或专家,编制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咨询服务机构或专家应独立、客观、科学地进行项目评价、论证,并对报告内容负责。

   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基础信息、评价方法、评价结论、附件等。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本级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物有所值评价未通过的,实施机构可对项目实施方案调整后重新评价。

   (五)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应录入信息平台,同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一)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本级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应当不超过10%。

   (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应当综合考虑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风险承担、配套投入等财政支出责任的特点、情景和发生概率等因素,分别进行支出测算。对政府财政支出责任中的土地等实物投入或无形资产投入,应依法进行评估,合理确定价值。

   (三)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通过的且经政府审核同意实施的PPP项目,纳入本地区PPP项目开发目录。未通过的,则不宜采用PPP模式。

   (四)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汇总统计全省范围内全部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对财政预算编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六)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编制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应录入信息平台。

   第十条 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对纳入PPP项目开发目录的项目,项目实施机构必要时可以进行市场测试,并根据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结果和市场反馈结果完善项目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方案应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本级政府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如审核通过,本级政府出具授权文件(包括项目实施机构、PPP项目合同的政府出资方、政府方出资代表等);如未审核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审核意见,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并重新报政府审核。

   (二)项目实施方案审核通过、批复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应录入信息平台。

   第十一条 项目识别论证阶段应即时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合作范围、合作期限、运作方式等项目基本信息;物有所值定性评价指标及权重、评分标准、评分结果和结论;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的测算依据、主要因素、指标和结论;政府方授权文件、对实施方案的审核批复文件;本项目以及年度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的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数额及年度预算安排情况,以及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例情况。(见附件4)

   第三章 采购社会资本方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社会资本方采购工作,可依法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根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采购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成立评审小组和谈判工作组,签订PPP项目合同。(详见附件2-2)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优先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方式采购社会资本方。根据项目需求必须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严格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资格预审。

   (一)项目实施机构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和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1.资格预审合格的社会资本签订项目合同前资格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项目实施机构。

   2.项目实施机构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建设运营需求,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合理设置社会资本的资格条件,保证国有企业、民营、外资企业平等参与。

   (二)项目实施机构成立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负责PPP项目采购的资格预审和评审工作。

   1.评审小组由项目实施机构代表和评审专家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2/3,评审专家可以由项目实施机构自行选定,至少包含1名财务专家和1名法律专家。项目实施机构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评审。

   2.采购评审标准应综合考虑社会资本方的技术方案、商务报价、融资能力等因素,确保项目采购物有所值和可持续运营。

   (三)社会资本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不足3家的,项目实施机构在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内容后重新组织资格预审,仍不够3家的,可以依法变更采购方式。

   其中,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符合要求的社会资本方只有2家的,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只有1家符合要求,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资格预审结果报备。项目实施机构将资格预审结果告知所有参与资格预审的社会资本,将评审报告提交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采购文件。

   采购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邀请、竞争者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竞争者应当提供的资格、资信及业绩证明文件、采购方式、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实施方案的批复和项目相关审批文件、采购程序、响应文件编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保证金交纳数额和形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PPP项目合同草案及其他法律文本、采购结果确认谈判中项目合同可变的细节、以及是否允许未参加资格预审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并进行资格后审等内容。

   采购文件应明确项目合同必须报请本级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项目合同不得生效。

   第十五条 社会资本方采购评审。

   项目实施机构应当组织社会资本进行现场考察或者召开采购前答疑会。评审小组根据项目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开展项目采购评审工作。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可不再对社会资本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六条 确认谈判结果。

   (一)项目实施机构成立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工作组至少包括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代表,以及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评审小组成员可以作为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成员参与采购结果确认谈判。

   (二)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及与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合同中可变的细节问题进行合同签署前的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候选社会资本即为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

   (三)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和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实施机构与预中标、成交社会资本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将预中标、成交结果和项目合同文本,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2个工作日内,再将中标、成交结果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公告,同时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将PPP项目合同经过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和法制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本级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签署PPP项目合同。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经本级政府批准的PPP项目合同。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结束5个工作日内,相关信息应录入信息平台,但PPP项目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一)PPP项目设立专门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签署PPP项目合同,或者签署关于继承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二)PPP项目合同核心条款包括:项目的范围、期限、前提条件、融资、用地、建设、运营、维护、股权变更限制、付费机制、履约担保、政府承诺、保险、守法义务及法律变更、不可抗力、政府方的监督和介入、违约、提前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项目移交和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等。

   (三)采购结果公示结束后、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实施机构应将PPP项目合同提交行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法制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审核PPP项目合同应当对照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采购文件,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重点审核合同是否满足以下要求:

   1.合同应当根据实施方案中的风险分配方案,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双方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并确保应由社会资本方承担的风险实现有效转移;

   2.合同应当约定项目具体产出标准和绩效考核指标,明确项目付费与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3.合同应当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成本核算范围和成本变动因素,设定项目基准成本;

   4.合同应当根据项目基准成本和项目资本金财务内部收益率,参照工程竣工决算合理测算确定项目的补贴或收费定价基准。项目收入基准以外的运营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5.合同应当合理约定项目补贴或收费定价的调整周期、条件和程序,作为项目合作期限内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执行补贴或收费定价调整的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采购阶段应即时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预中标及成交结果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及中标通知书、PPP项目合同核心条款、项目采购阶段调整、更新的政府方授权文件等。

   第四章 项目执行

   第十九条 成立项目公司。(详见附件2-3)

   (一)项目公司可由中标社会资本出资设立,也可以由政府和中标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但政府持股比例应当低于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和管理权。项目公司或中标社会资本方按项目合同进行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

   (二)PPP项目公司成立必要的法律文件包括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协议(如有)、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

   第二十条 项目融资。

   (一)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融资责任,对归属项目公司的资产及权益的所有权和收益权,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依法设置抵押、质押等担保权益,或进行结构化融资。项目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本级政府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合同。

   (二)各级政府不得违规为项目融资提供担保,不得对项目商业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等方式承担过渡支出责任或利用PPP模式变相举债。

   第二十一条 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部门将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政府跨年度财政支出责任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将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的下一年度财政资金收支纳入年度预算,经本级政府同意、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一)PPP项目中的政府收入,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取得的资产权益转让、特许经营权转让、股息、超额收益分成、社会资本违约赔偿和保险索赔等收入,以及上级财政拨付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收入等。

   (二)PPP项目中的政府支出,包括政府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合同约定需要从财政资金中安排的股权投资、运营补贴、配套投入、风险承担,以及上级财政对下级财政安排的PPP专项奖补资金支出。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绩效评价与财政支付。

   (一)财政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服务机构,在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按照事先约定的绩效目标,对项目产出、实际效果、成本收益、可持续性等内容定期开展绩效评价。

   (二)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监测工作。每年第一季度结束前,项目公司向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告及项目建设运营成本说明材料。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PPP项目绩效运行监控,对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定期检查,确保阶段性目标与资金支付相匹配。监控中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偏离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四)财政部门对于绩效评价达标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及时足额安排相关支出;对于不达标的项目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或补贴支出。

   第二十三条 PPP项目中期评估。项目实施机构应每3-5年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重点分析项目运行状况和项目合同的合规性、适应性和合理性;及时评估已发现问题的风险,制订应对措施,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合同执行和管理过程中,项目实施机构应重点关注合同修订、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违反项目合同约定,威胁公共产品和服务持续稳定安全供给,或危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有权临时接管项目,直至启动项目提前终止程序。临时接管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将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由违约方单独承担或由各责任方分担。

   第二十六条 PPP项目提前终止。

   如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给予社会资本相应补偿并妥善处置项目公司存续债务,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如因社会资本原因导致提前终止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社会资本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PPP项目档案,将PPP项目发起、实施以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存档备查。

   社会资本方应当妥善保管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在项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八条 在项目执行阶段应即时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

   项目公司设立登记、股东认缴及实缴资本金情况、增减资;项目施工许可证、建设进度、质量及造价等与PPP项目合同的符合性审查情况;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年度运营情况及运营绩效达标情况;项目公司绩效检测报告、中期评估报告、项目重大变更或终止情况、项目定价及历次调价情况;重大违约及履约担保的提取情况,对公诉投诉的处理情况;本级政府或其他职能部门做出的对项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规定、决定;项目或项目直接方重大纠纷,涉诉或涉仲情况;本级PPP项目目录、本级PPP项目示范试点库及项目变化情况、本级人大批准的政府对PPP项目的财政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等。

   第五章 项目移交

   第二十九条 PPP项目合作期满前,应组建项目移交工作组,根据项目合同约定与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确认移交情形和补偿方式,进行性能测试、资产评估和登记入账。项目资产不符合合同约定移交标准的,社会资本应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项目移交后,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PPP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

   第三十一条 在项目移交阶段应即时公开的PPP项目信息包括:移交工作组的组成、移交程序、移交标准等移交方案;移交资产或设施或权益清单、移交资产或权益评估报告(如适用)、性能测试方案;移交项目资产或设施上各类担保或权益限制的解除情况(如适用);项目设施移交标准达标检测结果、项目后评价报告、以及项目后续运作方式等信息。

   第六章 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申请

   第三十二条 申报条件。

   (一)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面向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和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

   (二)享受以奖代补资金支持的PPP项目,必须是纳入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通过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和政府采购确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等程序,符合合同约定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没有获得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奖励性支持等条件。

   (三)存在如下情形的项目,不能享受以奖代补政策支持:

   1.不符合示范项目要求被调出示范名单的项目,采用建设-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明股实债、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以及合同变更成本高、融资结构调整成本高、原债权人不同意转换、不能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能降低项目债务成本、不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转型项目。

   2.国有企业和融资平台公司作为政府方签署PPP项目合同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明确公告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项目。

   3.已经在其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中获得奖励性资金支持的PPP项目。

   第三十三条 申报程序。

   在以奖代补存续期间,每年2月28日前,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部门将PPP项目以奖代补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每年3月31日前,省财政厅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和财政部驻黑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一)市县和省直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书和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2.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详情表;

   3.确定采用PPP模式及规范实施承诺书;

   4.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

   5.PPP项目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重要资料;

   6.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7.与奖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省财政厅对上申报材料包括:

   1.本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情况说明;

   2.专项资金申请明细表;

   3.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

   4.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5.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6.与奖补资金申请或审核相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四条 奖励标准。

   (一)对完成采购、确定社会资本方的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新建项目,投资规模3亿元以下的项目奖励300万元,3亿元(含3亿元)至10亿元的项目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项目奖励800万元。

   (二)中央财政PPP示范项目中的存量项目,优先享受奖励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规范实施的转型为PPP项目的地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按照项目转型实际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债务(政府负有直接偿债责任的一类债务)规模的2%给予奖励。存量地方政府债务应属于清理甄别认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政府债务。

   第七章 PPP咨询服务机构、专家库管理

   第三十五条 PPP项目实施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资本方,应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制定的《黑龙江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服务机构和专家选聘管理办法(试行)》(黑财规审〔2016〕20号)有关规定,从黑龙江省PPP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中选聘服务机构和相关专家。

   第三十六条 咨询服务机构的选聘。咨询服务机构使用方,应从机构库中选取3家以上咨询机构,以“质量+报价”综合评分方式择优选聘咨询服务提供方。其中,报价评分权重不得低于30%。确需从机构库外另行选聘的,可重新启动公开招投标程序选聘咨询机构。招标公告应当至少在依法指定的一个国家级和一个省级媒介上发布。招标文件应包括质量评价标准、项目情况等必要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入库专家可由入库咨询服务机构或省直有关部门推荐,经评审后纳入专家库。受托参与PPP相关政策制定、课题研究、示范项目评审、督导调研、案例编撰、宣传培训活动。受政府、社会资本方委托,参与PPP项目相关方案设计、评估论证、人员培训等工作。政府或社会资本方依法依约向专家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八条 专家的确定和选聘。PPP专家库中的专家,由咨询服务机构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推荐,经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审核后确定。专家使用方,根据PPP工作实际需求和专家资质及工作经验,从专家库中抽选、核实、选聘。

   第三十九条 黑龙江省PPP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由省财政厅和省发改委共同管理,负责对在库机构和专家进行考核,并在“黑龙江省PPP综合信息平台”上公示考核结果,优胜劣汰、适时更新。

   第八章 财政部和我省PPP信息平台管理

   第四十条 全省公共服务领域PPP项目信息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cpppc.org:8082)录入和发布;我省PPP工作相关信息通过黑龙江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hlj-ppp.com)录入和发布。公共服务领域中央财政和省级示范项目原则上在信息平台已录项目中产生。

   第四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项目实施机构可通过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进行PPP项目的录入、查询、统计和用户管理。省、市、县分级设立管理员账户,各有关单位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平台信息录入和管理工作。

   (一)项目录入。各级管理员按照财政部统一要求和系统提示,在“项目储备”界面录入项目基本信息;在“PPP项目管理”界面,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录入并生成项目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阶段的信息。录入信息应真实、准确、规范、完整。

   (二)项目查询。录入平台项目采取分级管理,在系统查询时,根据项目所处阶段,自动识别为储备项目、执行项目、示范项目。

   (三)项目退库。如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核未通过或其他原因不采取PPP模式的项目,各市县财政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应向省财政厅提交书面退库申请,并在平台“退库申请”界面提交退库申请。

   (四)招商发布。有咨询服务机构或社会资本方采购需求的,可在“招商板块”界面录入项目招商信息。

   (五)市县财政部门每季度末结束后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上季度PPP项目进展情况,省财政厅在每季度末结束后10日前将全省情况报财政部。

   第四十二条 黑龙江省PPP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包括政策法规、PPP基金、项目库、咨询机构库、专家库、项目推介、经典案例等模块,实行会员制管理模式,由注册会员对自身账号自行维护和管理。

   (一)政府类会员。各级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项目实施机构为政府类会员。政府类会员可发布咨询服务机构、社会资本方的采购需求,抽选咨询服务机构或专家,对咨询服务机构或专家的服务质量业绩等情况进行网上评价。

   (二)咨询服务机构和专家会员。我省PPP咨询服务机构库和专家库在库机构和专家有资格注册成为咨询服务机构和专家会员。

   咨询服务机构和专家应于会员注册成功3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信息录入,负责信息维护更新,并对所公布信息真实性负责。

   (三)政策法规、PPP基金和经典案例等信息由省财政厅统一录入发布。项目库信息与财政部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信息发布互联共享。

   第九章 PPP项目信息公开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政府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PPP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即时公开和适时公开两部分。

   (一)即时公开是指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机构等依据PPP项目所处的不同阶段及对应的录入时间要求,在PPP综合信息平台录入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时即自动公开。

   (二)适时公开是指项目信息在录入PPP平台时不自动公开,而是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在项目进入特定阶段或达成特定条件后再行公开。除另有规定外,项目识别、准备、采购阶段的信息在进入执行阶段后6个月内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项目执行阶段的信息在该信息对应事项确定或完成后次年的4月30日前的任一时点予以公开。逾期未选择公开的信息将转为自动公开。

   第四十四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在每年2月28日前完成上一年度本级政府实施的PPP项目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汇总上报至财政部。报告内容应包括:即时和适时公开PPP项目信息的情况、PPP项目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第四十六条 本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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