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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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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联财[2016]2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2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工作部署,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决定开展产业与金融合作试点城市(简称产融合作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中国制造2025》,以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能力为目标,强化金融对产业的支撑作用,有效保障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战略实施,营造产业与金融良性互动、互利共赢的生态环境,促进产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

   (二)总体要求。以城市为载体,鼓励地方政府聚合产业资源、金融资源、政策资源,切实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性。建立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对接合作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强政银企互动,强化诚信体系建设,深化产业与金融合作。

   (三)主要目标。通过3年左右的时间,产业信息与金融机构对接机制基本建立并有序运转,金融服务产业的能力进一步提高,产业与金融互动良好,重点产业健康发展,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提升。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发挥政府作用,优化产业、政策、金融资源配置,推动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

   (二)突出特色,示范引领。根据城市功能、发展阶段和产业特色,结合本地产业需求和金融资源特色,自主选择试点内容,不求面面俱到,重在突出各地特色,形成可总结、可推广的经验。

   (三)立足创新,重点突破。鼓励试点城市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在符合监管要求、防范金融风险和坚持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前提下,有效克服制约产业与金融协调发展的障碍。

   三、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加强信息共享,搭建产融合作平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等建立沟通交流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建立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对接会、融资洽谈会等活动。及时有效向企业和金融机构传递产业、环保、财政、金融等政策信息。搭建产融信息合作平台,依法合规发布企业“白名单”等信息;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便利金融机构及时获取企业达标排放、安全生产、经营销售、诚信履约等信息,增强信息对金融机构融资的指引作用。

   (二)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推行银团贷款制度,对授信银行超过一定数量、授信金额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贷款,原则上以银团联合方式开展,有效限制对高杠杆企业的贷款;积极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发适合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服务“互联网+”、智能制造等领域发展的方式和手段;鼓励产业链核心企业加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积极确认对产业链上游企业的应付账款,探索完善知识产权、收益权、政府采购订单、仓单等抵(质)押登记制度,积极开展相关抵(质)押融资业务;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积极发展绿色信贷,加大对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领域的中长期融资投入;支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合理融资需求;鼓励对重大工程项目等领域采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三)探索各类基金合作的新模式。鼓励地方设立面向制造业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兼并重组基金等,促进中央层面基金与地方基金协调互动,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撬动作用,引导产业资本、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支持本地区重点产业发展。

   (四)创新财政金融有效互动的模式。鼓励地方政府以财政资金为引导,综合运用贷款贴息、奖励、风险补偿、担保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融资支持。采取以奖代补或租赁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支持重大技术装备等新产品推广应用。鼓励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工业园区或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运营。

   (五)完善产业链金融服务。支持大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发挥大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作用,鼓励财务公司为本集团成员单位提供低成本、个性化、专业化的金融服务。支持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按规定申请再贴现业务。

   (六)其他试点内容。试点城市可结合实际,选择工业和信息化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印发的《加强信息共享 促进产融合作行动方案》(工信部联财〔2016〕83号)中的相关内容开展试点。

   四、申报条件

   申报产融合作试点的城市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产业基础较好,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龙头企业优势地位突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较强。

   (二)金融资源丰富,具备银行、保险、租赁等资源,产业基金、风险投资等各类社会投资活跃,相关业务间协同较好,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能力较强。

   (三)政府对产融合作工作高度重视,产融合作列入本地重要工作,建立了相关机构或工作机制,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安排了相关专项资金,组织保障和政策保障有力。

   (四)产融合作具有一定的基础,制定了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开展了多种形式的银企对接活动,政银企信息沟通顺畅,产业与金融互动较好。

   五、申报程序和要求

   (一)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完善体制机制,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筛选试点城市(原则上为县级及以上城市),联合行文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试点城市数量不超过2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试点城市数量不超过1个。

   (二)申报试点的城市应编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见附件),方案实施期不超过3年。实施方案要充分体现金融服务工业通信业发展的要求,重点围绕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行动、军民融合等国家重大战略,以及国家重点发展的智能制造、航空航天、新能源汽车、电子信息、新材料、海洋工程装备和高技术船舶等重点产业,科学谋划引导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总体思路,突出城市特色,突出体制机制创新,明确任务目标、试点内容、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根据上报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审核确定并公布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名单。

   (四)纳入产融合作试点的城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切实做好方案实施工作,发挥好试点作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要加强督促和指导,及时帮助协调解决试点中的困难和问题。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于2016年8月30日前将相关材料(包括:联合申报文件、试点城市实施方案及其他相关内容,含电子版)一式四份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以后年度申报工作另行通知。

   六、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

   联系人:张 楠

   电 话:010-68205157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人:罗 华

   电 话:010-68552878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

   联系人:郑玉玲

   电 话:010-66199064

   银监会政策研究局

   联系人:胡 燕

   电 话:010-66278841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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