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委、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进一步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棚改安置住房和公租房(以下简称“保障房”)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供暖、绿化、照明、围墙、物业服务等基础设施,保障房小区的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
各地要准确把握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的涵盖范围,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完备,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满足多样化居住需求。
二、尽快编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棚户区改造、住房保障,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根据当地棚户区改造和公租房规划建设的实际情况,抓紧编制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为安排好中央预算内投资奠定基础。各地要根据保障房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对三年滚动计划进行调整。
三年滚动计划中,既要包括为在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也要包括为拟建保障房配套的基础设施。各地还要对已经建成的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进行排查,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项目要列出清单,纳入三年滚动计划。
三、切实推进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前期工作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的项目,要督促和支持项目单位尽快开展前期工作。要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对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限期完成立项、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为项目及早开工创造条件,努力做到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安置住房等保障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四、管好用好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实行分级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投资计划切块下达到各省(区、市);各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将投资计划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依据以下因素,确定各省(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规模:
1、各省(区、市)当年和上一年度保障房建设任务;
2、各省(区、市)资金筹措能力;
3、不同类型保障房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困难程度;
4、已纳入三年滚动计划的保障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5、各省(区、市)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标准,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将中央预算内投资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
1、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可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对保障房小区内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对采用配建方式建设的保障房项目,可按保障房建筑面积占比分摊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资。要按照确保保障房建成后正常居住使用的原则,合理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与保障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2、对财政困难地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林区(场)、垦区,以及困难企业特别是独立工矿区、三线地区和资源枯竭城市的企业棚改配套设施项目,要给予适当倾斜。对已竣工或当年竣工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
3、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政府集中购置安置住房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棚改货币化安置量大、公租房长期租赁和购买量大的市县,可重点安排已建成但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项目,以及与保障房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4、对投资计划执行慢、审计稽察问题多、整改不到位的市县,减少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
(三)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保障房项目必须符合当地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年度目标任务。
2、已纳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
3、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确保年内开工建设。
五、多渠道筹措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一)加大地方政府投入力度。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券制度,加大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
(二)积极利用企业债券融资。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定企业发债门槛,优化审核程序,提高审核效率,积极支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要加强与开发性金融政策衔接,扩大“债贷组合”试点范围,优化债券品种方案设计,科学合理设置债券期限和还本付息方式。
(三)充分发挥金融支持作用。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对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加大贷款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实施主体提供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对符合条件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专项建设基金予以支持。
(四)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各地要构建多元化棚改实施主体,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承接棚改任务。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积极推广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快完善与棚改和公租房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基础设施。
六、加强配套基础设施投资计划执行监管
(一)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与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加强沟通协调,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三年滚动计划提前做好项目筛选工作,在上年底前初步确定当年拟支持建设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名单,并加快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收到切块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后,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并按规定时限要求下达投资计划。要加强项目建设进度调度,按时上报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二)市县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对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联合进行审查,确保项目符合三年滚动计划、建设内容明确、投资概算真实,杜绝无关建设内容“搭车”申报投资、套取资金。要督促项目单位加快开工建设和投资计划执行,避免形成资金沉淀,对建设进度缓慢的项目要督促整改。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将适时组织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对投资计划分解、项目落地实施、配套资金保障、工程管理质量、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拨付等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各地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奖惩。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