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鼓励社会资本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2015年12月4日
深圳市鼓励社会资本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规范社会资本捐助深圳市公益文化体育事业,促进深圳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深圳经济特区捐赠公益事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社会资本捐助深圳市公益文化体育事业的行为及接受上述捐助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助,是指捐助人按照自愿、平等、公正的原则,以提供资金、实物等方式捐赠、赞助合法财产,用于深圳市公益文化体育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捐助人,是指捐助财产的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受助人,是指接受捐助财产的深圳市公益性、非营利性文化体育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社会团体。面向公众募捐的财产,受助人为深圳市开展公益性文化体育事业的相关公募基金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益文化体育事业,是指下列非营利事项:
(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画院、文化馆(站)、文体中心、体育场(馆)等公益性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运营;
(二)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画院、文化馆(站)、文体中心等公益性文化体育场馆的藏品、展品收藏;
(三)展览展示、演出、论坛、讲座、培训、竞技体育、全民健身等公益性文化体育项目;
(四)经区以上文化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项目。
第二章 捐助确认
第六条 捐助和受助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捐助协议,其内容包括捐助财产种类、数量、交接方式、用途和违约责任等。
第七条 捐助财产价值按以下办法确认:
(一)以现金提供捐助的,按实收金额计算;
(二)以实物提供捐助的,按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确定的价值计算。评估机构由受助人和捐助人共同委托,评估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 受助人为市级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或在市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文化体育社团组织的,应当在捐助协议正式签订后30日内,向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捐助报告,具体说明捐助事项、捐助财产数量、实施方式等情况;
(二)捐助协议,必要时应提供相关公证材料;
(三)捐助实物的,提供实物清单以及确认其价值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 捐助财产管理
第九条 受助人必须建立健全受助财产的使用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全面公开财产使用和管理机制。
第十条 受助人应将捐助财产用于资助和发展公益文化体育事业,不得挪作他用。如捐助人对捐助财产指定用途的,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如确需改变用途,应当事先征得捐助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受助人应对捐助财产进行登记造册,并向捐助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二条 捐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项目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文化体育资源的合理布局,并需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捐建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涉及土地供应的,按土地供应政策完善用地报审手续。
捐建的文化体育设施,由市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或区政府作为产权代表,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十三条 捐建公益文化体育工程项目的,受助人应当与捐助人组织筹建机构,共同组织施工;经捐助人同意的,受助人可单独组织施工。
第十四条 捐建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受助人应当将工程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市、区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和捐助人。
第十五条 文化体育事业单位接受捐助财产的,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非税收入的规定进行管理。捐助项目结束后,属市级文化体育事业单位的受助现金结余,通过非税收入系统上缴市财政,实物结余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程序进行处理,处置收入扣除处置费用后,上缴市财政。
第四章 鼓励措施
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用于公益文化体育事业的捐赠支出,可按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第十七条 境外捐赠物品按照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经批准进口并经海关验放的捐赠物品中可享受减免税的,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文化体育行政等部门在征得捐助人同意的前提下,加强对其捐助行为的宣传报道,并通过颁发荣誉证书、编入文化志、地方志等形式,给予其社会荣誉。
第十九条 捐助人因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受到区以上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奖励,且符合深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规定的,按程序纳入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 捐助人单独捐建或主要由捐助人出资兴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要求命名纪念的,经文化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捐助人享有一定时期的冠名权。
第二十一条 对由政府投资的已建成或在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捐助财产达到总体设施内某部分场馆相应造价的,经区以上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捐助人享有该场馆一定时期的冠名权。
第二十二条 捐助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捐助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捐助财产达到一定数额的,捐助人可享有该项活动具名权,具体如下:
1.捐助达到该项活动所需经费80%以上的,可享有该项活动的冠名权或列为联合主、承办单位(或个人,下同);
2.捐助达到该项活动所需经费50%以上的,可列为联合主、承办单位;
3.捐助达到该项活动所需经费30%以上的,可列为协办单位;
4.捐助达到该项活动所需经费20%以上的,可列为支持单位;
5.捐助达到该项活动所需经费10%以上的,可列为鸣谢单位。
(二)捐助人可免费获得在该项活动节目单上或部分活动场地内外的广告宣传权;
(三)受助人可通过媒体公告,向捐助人致谢;
(四)贡献较大的捐助人代表,可视情况获得所捐助活动的嘉宾待遇,参加活动开幕式、闭幕式和其他相关活动;
(五)捐助人可免费获得所捐助活动的部分入场券;
(六)双方议定的其他捐助人权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受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违背捐助人意愿,强行摊派的;
(二)擅自改变捐助财产性质、用途的。
第二十四条 受助人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贪污、截留、侵占捐助财产的,由文化体育行政部门或其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缴捐助财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捐助人假借捐助公益文化体育事业名义、从事非公益文化体育事业或骗取有关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部门取消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受助人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文体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可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