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出台《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意见》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适用于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市政工程、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流通、家政等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操作模式为,政府或授权组织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实施周期、收费定价机制、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和所需要的政府投入等因素,合理选择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运作方式。积极运用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方式,将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运营。
《意见》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的责任边界,指出项目设计、建造、财务和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法律、政策和最低需求风险由政府承担。政府不对市场风险兜底,严控项目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在签订合同文本部分,《意见》突出强调了关于设置灵活调整机制及应急预案的有关条款,切实保证公共服务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意见》要求,加快完善政策措施,从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切实保障项目建设用地、完善公共服务价格调整机制、简化项目审核流程、做好综合金融服务、完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等七方面健全支持政策。其中,在财政支持政策方面,主要包括积极探索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有效方式;通过以奖代补等形式,支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开展;优先支持地方融资平台存量项目转型;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基金,充分利用各类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参与项目建设;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时,优先推荐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等内容。
《意见》指出,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VFM)评价方法,认真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识别和测算项目的各项财政支出责任,根据具体收费定价机制、项目投资收益水平、风险分配基本框架等因素,灵活选择项目运作方式,甄选合作伙伴。同时,要做好中期评估,妥善建立项目移交机制,稳步开展绩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