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
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5〕2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薄弱环节建设,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投资环境,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调结构、补短板,服务国家生产力布局,促进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有效供给。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一)深化林业管理体制改革。科学整合重组机构,创新国有林场内部经营机制,建立和完善森林资源监管体系,引入市场机制激发内在活力,提高经营效益。引进高端管理和技术人才改善林场技术人员结构。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稳定林权承包关系,放活林地经营权,依法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建立健全林权管理服务平台。创新融资渠道,激活林权抵押、收储、转让等流转市场。落实国家减免林权流转税费优惠政策,有效降低流转成本。
(二)推进生态建设主体多元化。在严格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购买式、开发式、股份式造林,凡自愿承接购买造林服务且有一定资金垫付能力的法人企业、社会团体、林业合作组织和个人均可作为市场主体实施购买造林。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科学编制林下经济发展与森林旅游规划,加强适宜林下应用的新产品和新技术研发,强化林地和林下开发管理,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发挥林业资源优势,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林区水、路、电、站等基础设施建设运营。
(三)推动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在电力、钢铁、焦化等重点行业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四)积极开展排污权、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做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建立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规范排污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标准,落实好排污费差别收费政策。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规定淘汰类的,按照规定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抓紧开展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前期工作,加快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一)培育农业、水利工程多元化投资主体。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一律向社会资本开放。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重大水利工程,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投入。选择一批现有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通过股权转让、委托运营、整合改制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鼓励社会资本以特许经营、参股控股等多种形式参与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社会资本可以独资、合资、合作、捐赠及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多种出资形式参与农田水利建设。
(二)保障农业、水利工程投资合理收益。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与国有、集体投资项目享有同等政策待遇,可依法获取供水水费等经营收益;可按协议约定依法转让、转租、抵押其相关权益;征收、征用或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者赔偿。对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但社会效益较好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各级政府可视PPP项目性质和财力状况,对工程运营给予适当补贴。
(三)通过水权制度改革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开展水权试点工作,培育和规范水权交易市场,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田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依法取得水权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可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依法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在保障灌溉面积、灌溉保证率和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建立健全工农业用水水权转换机制。
(四)完善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深入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合理制定农业用水价格,创新水价定价机制,探索实行分类水价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社会资本参与的重大水利工程供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变化及社会承受能力等适时调整,结合实际,尽快在全省推行两部制水利工程水价和丰枯季节水价。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运营单位进行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机制由相关部门制定。
四、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一)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推进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逐步分开,形成权责明晰、制度有效、管理专业的市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事业单位管理模式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化企业制度转变。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鼓励有条件的市、县、乡(镇)及村级污水收集和处理、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引入第三方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
(二)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落实税收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城镇供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城市轨道交通、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让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加强县城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增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的能力,把有条件的县城和重点镇培育发展成为中小城市。
(三)完善市政基础设施价格机制。加快改进市政基础设施价格形成、调整和补偿机制。居民用水、用热、用气价格按照保障基本、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同时兼顾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非居民用水、用热、用气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制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征收标准暂不到位的逐步调整到位。公共交通票价调整要充分体现公益性,加大财政补贴力度。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善生活垃圾处理制度的基础上,按照补偿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成本并有合理盈利的原则,逐步调整到位。实行上下游价格调整联动机制,价格调整不到位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财政性资金对企业运营进行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机制由相关部门制定。
五、改革完善交通投融资机制
(一)加快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借鉴国家铁路发展基金模式,探索设立山西铁路发展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铁路建设,多方式多渠道筹集铁路建设资金。进一步提升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资本实力及融资能力,努力实现整体自我良性运转。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维修基地采用上盖等手段,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对土地进行综合开发,以开发收益支持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放开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资源开发性铁路和支线铁路的所有权、经营权。
(二)完善公路投融资模式。建立完善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多元筹资的公路投融资模式。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充分利用TOT、BOT等PPP建设模式,增强吸引社会资本能力,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加快推进交通企业改革和重组,积极培育市场主体。研究探索和充分利用国家对政府统贷统还公路的政策,为我省高速公路的维护和建设提供保障。逐步建立高速公路与普通公路统筹发展机制,促进普通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民航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盈利状况较好的干线机场、支线机场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通航机场以及机场配套服务设施等,以拓宽机场建设资金来源。
六、鼓励社会资本加强能源设施投资
(一)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力建设。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移民安置和确保工程安全的前提下,通过业主招标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常规水电站和抽水蓄能电站。在确保具备核电控股资质主体承担核安全责任的前提下,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核电项目投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核电设备研制和核电服务领域。进一步简政放权,激发各个投资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参与风光电、生物质能发电项目建设的积极性。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参与投资煤电项目建设;投资建设背压式热电联产机组及抽凝热电机组、园区式热电冷联供机组;投资建设煤电一体化低热值煤发电项目。
(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电网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及相关发电企业投资建设1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新能源送出工程和分布式电源送出工程;投资建设大中城市新增输配电网工程,在新建城区开展配电网建设业主招标试点工作;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省内趸售区500KV主干网完善工程,投资建设跨区域输电通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调峰调频储能装置、电动汽车充换及供电设施。
(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油气管网、储存设施和煤炭储运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参控股建设省内油气管线、城镇配气管网和城镇储气调峰设施、汽车加气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铁路运煤干线和煤炭储配基地建设运营。
(四)理顺能源价格机制。加快推进全省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工作,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实施电价补偿政策。进一步推进煤层气价格改革,贯彻落实国家煤层气价格市场化政策,出台我省煤层气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指导意见,鼓励煤层气生产企业和终端大用户直接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积极配合国家天然气、电力价格改革,落实天然气价格政策和煤层气、余热余压、可再生能源等发电价格政策及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
七、推进信息和民用空间基础设施投资主体多元化
(一)鼓励电信业进一步向民间资本开放。全面推进太原宽带接入网试点工作,吸引民营资本投资宽带业务,大力发展宽带用户。大力支持和引导移动转售业务,做好国家已批准的15家虚拟运营商在我省的业务试点和运营工作,出台山西省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管理办法,促进业务创新发展。
(二)吸引民间资本加大信息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做好大西高铁、山西科技创新城等重点工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探索对民营资本开放的途径,积极引导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改革工作,实现资源共建共享。
(三)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家民用空间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民间资本研制、发射和运营商业遥感卫星,提供市场化、专业化服务。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卫星导航地面应用系统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地理信息产业。
八、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
(一)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医养融合发展。
(二)鼓励社会资本加大社会事业投资力度。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设施建设。尽快出台我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意见。各地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各级政府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充分发挥全省旅游文化体育产业投资基金的作用,通过政府注入,以私募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共同设立,以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推动全省旅游文化体育产业发展。
(三)落实社会事业建设运营税费优惠政策。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健身、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一律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落实社会事业价格管理政策。民办教育、医疗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教育、医疗机构相同的价格政策。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公立医疗机构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公立医疗机构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及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除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政策执行外,其他养老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市场化改革,从目前我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中选择部分学校、部分学段进行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扩大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范围,最终过渡到收费标准完全由市场形成。
九、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一)加快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开展PPP的项目范围和操作模式要求,建立PPP项目库,组织银行、企业与政府部门对接,对条件成熟的项目积极向国家开发银行等国有大型银行推荐,指导并推动项目所在地开展试点。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切实控制和防范财政风险。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
(二)规范建立平等互惠合作关系。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招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多种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合作伙伴。按照国家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要求,编制标准的合同文本,对PPP项目的业主选择、价格管理、回报方式、服务标准、信息披露、违约处罚、政府接管以及评估论证等进行详细规定,规范合作关系。项目实施机构要和社会资本按照平等协商原则,明确政府和合作伙伴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签订项目合同,确保合同内容全面、规范、有效。平衡好社会公众与投资者利益关系,既要保障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又要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
(三)健全风险防范和监督机制。政府和投资者应对PPP项目可能产生的政策风险、商业风险、环境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充分论证,完善合同设计,健全纠纷解决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独立、透明、可问责、专业化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形成由政府监管部门、投资者、社会公众、专家、媒体等共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四)健全退出机制。政府要与投资者明确PPP项目的退出路径,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项目合作结束后,政府应组织做好接管工作,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处理等事宜。
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
(一)优化政府投资方向。政府投资主要投向公益性和基础性建设。对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的生态环保、农林水利、市政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投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支持,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四两拨千斤”的引导带动作用。
(二)改进政府投资使用方式。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十一、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一)探索创新信贷服务。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中央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的有关政策,创新和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质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拓宽抵质押范围,开展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相关收益可作为还款来源。积极支持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融资,利率可适度优惠。
(二)推进农业金融改革。探索采取信用担保和贴息、业务奖励、风险补偿、费用补贴、投资基金等方式,撬动金融和社会资金投入。探索建立涉农信贷风险补偿机制,扩大涉农保险范围,增强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林场)、专业大户、农林业企业的贷款融资能力和风险抵御能力。积极引入私募基金支持农民合作社、农林业企业发展。积极创新金融扶贫与产业扶贫融合新模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把政策支持和市场机制有效结合,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在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关键时期的功能和作用。政策性金融机构要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争取总行政策支持和专项资金,优先安排规模,加大对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努力延长贷款期限,执行优惠利率,为生态环保、农林水利、铁路公路、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工程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的资金支持。积极搭建项目信息平台,支持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贷款要求,为争取政策性贷款创造条件。
(四)鼓励发展支持重点领域建设的投资基金。培育引进各类投资基金,积极设立政府引导资金,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区域开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进一步简政放权,为私募基金类、股权众筹类企业注册提供便利。
(五)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开展股权和债权融资。大力发展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等融资工具,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用于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积极协调中国银行间交易商协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争取规模和政策支持,支持重点领域建设项目采用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项目收益债券、中期票据等方式通过债券市场筹措投资资金。研究创新应收账款证券化等金融工具,推动铁路、公路、机场等交通项目建设企业应收账款证券化。通过区域集优等方式扩大重点领域集合票据的发行规模。建立和完善重点领域企业直接债务融资担保机制,协调落实重点领域企业融资的风险缓释措施。支持金融机构推出以我省重点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商业物产等为基础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重点领域企业进行改制,通过挂牌、上市、股权众筹等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
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对我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各市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加快重点领域建设,同时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
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