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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16条

发布日期:2019-01-02    来源:辽沈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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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对民间投资项目对无正当理由拖延不办的,要加大问责力度,督促限期整改,必要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加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的行为,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方参与PPP项目。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包括上述内容在内的16条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持续深入推进民间投资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精简合并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切实防范权力复归和边减边增。深入推进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进一步规范和简化民间投资项目核准程序,加强并联审批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作用,落实好民间投资项目审批统一编码制度,实现项目网上申报、限时审批、协同服务、信息公开,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积极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抓紧建立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常态发布民间资本推介项目清单。落实好营改增、小微企业、高新技术、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出口退税等税收政策。加强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和中介服务收费监管。

   继续实行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政策,落实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推动各地出台或完善户口迁移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各级政府通过新设、重组、参股、控股等方式,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意见》要求各级政府要认真履行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法合规协议或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执行,不得随意改变约定,不得出现“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

   适时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对拒不履行政府所作的合法合规承诺,特别是严重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破坏民间投资良好环境等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真正做到亲商、爱商、富商、安商,使引进来的民营企业留得住、发展好。建立健全政府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机制,充分发挥工商联和协会商会在企业与政府沟通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解决企业的实际困难。

   加大经济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组织开展民营企业家专业化、精准化培训,提升民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因地制宜明确政商交往“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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