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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州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负面清单

发布日期:2018-04-08    来源:大理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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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切实纠正对PPP思想认识偏差,防止PPP泛化滥用为新的融资平台,推动PPP规范发展,3月28日,大理州下发了《关于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负面清单管理的通知》。

   《通知》开列了6条PPP负面清单(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运用PPP模式):不属于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不负有提供义务的,如商业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项目等;因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等,不适宜由社会资本承担的;仅涉及工程建设,无实际运营内容的;拟采用BT(建设—移交)方式实施的;地区财政承受能力(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要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的比例)已达“10%红线”的;其他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的情形。

   在开列负面清单的同时,为确保项目规范实施,《通知》还提出了7个严禁:严禁未按规定转型的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严禁以各种框架、合作协议指定潜在社会资本;严禁在采购文件中设置歧视性条款,影响社会资本平等参与;严禁以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或由第三方代持社会资本方股份;严禁政府方回购社会资本投资本金或兜底本金损失;严禁政府方向社会资本承诺固定收益回报;严禁政府方为项目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对不适宜采用PPP模式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未建立按效付费机制的PPP项目,一律不得申请入库。对擅自扩大PPP适用范围,PPP项目实施不规范的情形,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通报批评。对以PPP模式进行违法违规举债、融资、担保的,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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