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日,河南省发改委下发《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已经采取PPP模式的存量项目,经与社会资本方协商一致,在保证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可通过股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民营企业。
《实施意见》指出,鼓励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是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要鼓励民间资本平等参与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引调水工程、水生态治理、水污染治理、垃圾焚烧发电站、城镇供水、供热、供气、垃圾污水处理、医疗、养老、教育、旅游等重点领域建设。具体措施包括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价格改革,不属于政府定价目录的产品和服务,由项目法人自主定价、自负盈亏;鼓励民间资本成立或参与投资基金,将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由专业机构管理并投资PPP项目,获取长期稳定收益;公开招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运营经验丰富、商业运作水平高、创新创造能力强的民营企业等。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合理确定PPP项目社会资本方资格,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银行存款证明或融资意向函等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无关的准入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限制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