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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发布日期:2017-09-14    来源:西安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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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日从西安市政府获悉,《西安市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自2017年10月12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使用与管理,实行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平灾结合、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以捐赠、资助和共同建设等形式参与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管理办法》规定,新建城市广场、公园、学校等有效避险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将应急避难场所建设与其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应急避难场所应当储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民众疏散所需物资,包括基本生活物资、基本医疗物资、疏散安置用具等;管理与维护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同时,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要位置设置场所疏散安置示意图,示意图应当包括设施位置、棚宿区区域、方向指示图标、图例等;确保各个出入口畅通,封闭式应急避难场所要保证出入口可随时开启,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发生突发事件,需要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西咸新区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启用决定,并发布公告。应急避难场所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场所设施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入应急避难场所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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