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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实施意见》鼓励社会资本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发布日期:2016-10-08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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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促进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资本在该省发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

   据了解,目前云南省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缓慢,机构数量和规模仍处于较低水平,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行业覆盖率仍然很低,外部环境不够完善,行业竞争力有待提高。发展金融租赁行业对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资扩股,并在条件适合时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金融租赁公司积极支持云南省基础设施建设,开拓国际市场,利用境内综合保税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和境外优惠政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金融租赁业务;鼓励金融租赁公司开发适合“三农”特点、价格公允的产品和服务,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创业型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发行“三农”、小微企业金融债券,适当提高中小微企业金融租赁业务不良资产容忍度;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上市和发行优先股、次级债,丰富金融租赁公司资本补充渠道;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给予金融租赁公司跨境人民币融资额度;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参与组建市场化的租赁登记流转平台,通过构建活跃的交易平台,盘活存量金融租赁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配置。

   《意见》同时指出,鼓励各级政府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中购买金融租赁服务,将金融租赁方式进行的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纳入鼓励政策适用范围;根据云南省行业发展实际状况,完善和落实该省实施细则,强化对金融租赁业的法律保障;加强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深入排查各类风险隐患,完善风险应急预案,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监管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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