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月20日至1月22日,应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总统阿卜杜勒—法塔赫·塞西阁下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阁下于对阿拉伯埃及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
访问期间,两国元首出席了两国共同庆祝建交60周年纪念活动,宣布启动在埃及举办“中国文化年”及在中国举办“埃及文化年”。
两国元首就中埃双边关系及深化两国各领域合作举行了正式会谈,并就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
两国元首强调,中国与埃及是全面战略伙伴,近年来双方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成果显著。同时,为推动双边关系进一步发展,全面落实两国战略伙伴关系,服务于两国和两国人民的利益,双方应付出更多努力,加强协调,将这一伙伴关系转化为更多的具体行动举措。在此框架下,双方同意发表关于加强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五年实施纲要,包括:
一、政治领域
(一)双方重申应相互支持两国核心利益,照顾彼此特殊关切。埃方强调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原则,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支持中方在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问题上的立场,支持中国实现统一,反对外部势力干涉中国内政。中方支持埃及人民独立自主选择自身政治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权利,反对以任何名义干涉埃及事务,支持埃及政府为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埃及及其周边地区安全稳定所作的努力。
(二)双方坚持两国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内涵,特别是保持两国政府、立法机构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高层互访,就所有与双边关系有关的问题和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交换看法、保持协调,在互利与平等基础上发展两国关系,加强务实合作,实现互利共赢。
(三)双方将继续保持两国外交部政治磋商机制,并根据需要,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建立磋商机制,包括联合国问题磋商机制、非洲问题磋商机制、反恐磋商机制等。
(四)中方重视并理解埃及在水安全方面的关切,支持埃方在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框架下解决这一关切、维护自身水安全的努力。
二、经贸、投资和银行领域
(五)埃方强调,埃方支持中方提出的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重要倡议。双方同意在该倡议框架下加强合作,特别是中方支持埃及政府为实现埃及经济复苏制定的各项计划,其中既包括开发苏伊士运河走廊等国家级重大项目,也包括其他双方认定有经济可行性的重要项目,如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运输和铁路、道路和港口等基础设施、农业、农业加工和土地改良、渔业资源、电子和电力工业、玻璃纤维等先进工业、银行业及其他将商定的产业项目。中方愿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通过各种中方融资机制,与埃方就有关项目探讨开展融资合作。
(六)双方强调,应务实启动产能合作机制,中方愿帮助埃方建设能够真正提振经济的产能项目。埃方承诺,将向中方企业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以根据本国法律落实已商定或即将商定的项目。双方对迄今已商定的项目表示欢迎,鼓励采取一切措施便利这些项目的落实,并同意今后探讨更多项目合作。
(七)双方强调,应发挥两国经贸联委会机制作用,加强双边经贸投资关系,切实努力推动两国贸易平衡发展,推动埃及蔬菜、水果、大米等农产品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进程,以此作为促进解决埃及对华巨大贸易赤字的一种方式。双方妥善利用业已建立的中埃贸易救济合作机制开展更多磋商,处理贸易欺诈、倾销问题,减少贸易纠纷,监督进出口产品质量,共同打击跨国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不法行为,应对两国贸易关系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双方建议每年召开一次机制会议,在两国轮流举办。
(八)双方同意加倍努力,发展中埃苏伊士经贸合作区,继续鼓励和支持有意愿的中方企业在该地区或埃及其他地区投资,积极推动一些中国产业落户埃及,特别是在埃及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如纺织、钢铁等。双方鼓励两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开展融资合作。双方鼓励在中小产业领域开展合作。
(九)埃方感谢并赞赏中方为埃及提供的发展援助,中方以无偿援助或贷款的方式支持埃及的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项目,有效推动了许多埃及人民需要的发展项目的融资,推动了中方在埃及发展计划框架下重点领域内向埃方传授中方经验和技术。双方强调高度重视加强两国银行在发展两国经贸与投资往来方面的作用。
(十)为进一步加强中埃人力资源开发合作,中方将在2016—2020年向埃方提供2000个培训名额。
(十一)双方同意,鼓励两国证券交易所在此前签署的合作谅解备忘录等协议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合作。
(十二)双方同意,在银行监管领域加强合作,推动两国主管部门适时签署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支持双方的银行性存在,并交流银行领域经验。
(十三)双方同意,依法保障双方公民和企业的安全及合法权益,进一步便利两国人员往来,商讨根据相关守则简化企业人员签证和居留手续。
三、军事和安全领域
(十四)双方决定继续加强军事领域合作,包括中埃两军高层互访、军事院校交流、扩大双方在军事、军事装备技术和联合训练等领域的务实合作。
(十五)双方同意保持并发挥中埃防务合作委员会的作用,就双边合作及防务政策和国际及地区问题等进行磋商与协调,保证共同项目的持续推进及良好落实。
(十六)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军事装备领域的互利合作,在中埃国防科技工业合作联委会机制下,推动双方合作项目顺利开展。
(十七)双方坚决谴责和反对一切地点的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双方强调,反恐需要地区与国际社会综合施策,从源头解决问题,制止对恐怖主义的资助,反对将恐怖主义同特定国家、民族与宗教挂钩,反对在反恐进程中奉行双重标准。双方强调,在参与或从事反恐框架下的军事行动时,应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及国际法准则,尊重各国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强调应全面落实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从而防止世界不同地区爆发冲突,禁止肆意使用武力干预别国内政。
(十八)双方强烈谴责发生在对方境内的恐怖袭击和恐怖活动,支持对方采取的反恐措施。双方同意加强双、多边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追缉并惩处在两国的恐怖主义团伙和组织成员,切断恐怖主义团伙与组织的资金来源。在涉恐情报信息交流、调查取证、缉捕及遣返犯罪嫌疑人等领域相互给予最大限度的合作。
(十九)双方同意加强在执法安全、打击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等传统与非传统犯罪领域的共同合作,中方强调愿为此向埃及提供技术援助。
(二十)埃方期待中方为埃及自二战起就存在地雷问题的重点地区提供扫雷方面的援助。中方愿于2016年为埃及提供适当形式的扫雷援助,双方同意就援助细节进行商谈。
四、科技、航天、核能、通信和信息技术领域
(二十一)双方同意保持并发挥两国政府间科技联委会的作用,定期在两国轮流召开会议。在两国政府间科技合作联委会和中非科技伙伴计划框架下,积极推进双边合作,包括双方参与建立科学实验室、先进适用技术示范基地、技术转移平台、启动学术、技术交流等形式多样的创新合作,并积极支持两国科学家特别是青年科学家间的交流。
(二十二)双方欢迎于2014年12月签署的关于在埃及建立中埃可再生能源联合实验室的谅解备忘录,双方愿共同为该实验室的建设提供资金、技术及科学支持,推动在联合实验室平台上,进一步开展联合研究,促进人才培养和帮助埃方加强科技能力建设。
(二十三)双方认为应研究设立联合资助机制,在双方共同关注的重点领域对联合研究提供资金支持。双方将通过科技联委会就资助机制的组织和工作达成一致。
(二十四)双方对中埃在航天技术和遥感领域合作协定基础上取得的合作成果表示满意,愿进一步加强在卫星研制、卫星发射、航天测控、数据共享以及自然资源勘查、环境监测、农作物估产等卫星应用、空间科技教育培训等领域的合作。中方强调支持埃及遥感和通信卫星发展计划,支持埃及进行和平利用空间技术领域的能力建设。双方同意将开展埃及遥感卫星二号研制合作,共同推动组建中埃对地观测数据与应用中心,不断提升中埃两国航天合作水平。
(二十五)埃方赞赏中方为在埃及建立卫星总装集成测试中心提供的援助,期待中方继续为埃方和平利用空间技术项目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
(二十六)双方欢迎加强通信和信息技术这一重要领域的合作,服务两国通信和信息技术产业,助推两国人民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十七)双方同意考虑建立中埃通信及信息技术企业间的伙伴关系,通过两国企业在阿拉伯和非洲地区开展更多合作,实现双方利益。
(二十八)鼓励双方领军企业在深化信息技术和通信产业发展方面做出更大贡献,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长期可持续发展。
(二十九)努力增加中方向埃及在校、离校生和技术人员提供的奖学金名额。
五、文化、新闻、旅游、教育、人文领域
(三十)双方欢迎于今年(2016年)庆祝两国建交60周年之际,在埃及举办“中国文化年”和在中国举办“埃及文化年”,双方将举办文艺演出、展览、电影、图书出版等交流活动。
(三十一)双方同意充分发挥中埃文化联委会机制作用,加强两国文化机构的对口合作以及在文化产业、文化人力资源培训等领域的合作。双方鼓励联合举办文化交流活动。
(三十二)埃方赞赏中国文化中心和孔子学院在促进两国文化、教育交流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强调将继续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埃方期待得到更多埃及留学生赴华学习汉语的奖学金名额。
(三十三)双方同意继续加强旅游合作,鼓励双方游客到对方国家旅游,并支持在两国举办旅游推介活动。中方支持埃及政府吸引更多中国游客赴埃的努力,将继续鼓励中方旅游企业组织更多赴埃旅游团组,并欢迎埃方旅游企业组织游客来华旅游。
(三十四)双方同意鼓励两国航空公司增开两国间航线,以支持两国旅游合作,并开展中埃航空公司在非洲地区的区域合作。
(三十五)双方鼓励深化两国友好协会间的合作,鼓励两国更多省份和城市之间建立友好关系,加强两国地方政府间的交流与合作。
(三十六)双方同意加强两国各新闻机构和部门间的合作,包括互访,互派专家,提供新闻、出版、电视、翻译、印刷、电影、新闻纪实、卫星资源利用及其他新闻相关领域的培训名额。双方鼓励新闻、电视和电影作品的联合制作。
(三十七)双方同意扩大两国向对方国家派驻新闻记者的规模,并提供必要便利。
(三十八)双方对中阿典籍互译项目取得的显著进展表示欢迎,敦促两国有关部门推进该项目,这对在两国推广彼此文化、鼓励翻译出版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三十九)双方支持开展共同合作,加强对两国文化遗产的保护,以执行197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等此方面的国际法律机制。
(四十)双方欢迎通过交换教学大纲、学习计划、教材等发展公共教育的相关材料,交流教育管理制度、文凭制度方面的信息与经验,促进教育领域合作。同时加强互派汉语和阿拉伯语教师方面的合作。
(四十一)双方欢迎近年来中埃高校间签署的合作协议,鼓励两国高校、学术机构和院系间保持并加强交流,同时鼓励增加双方奖学金及学术资助金名额、开展合作办学等。中方愿向埃方提供更多理科专业的赴华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奖学金名额。
(四十二)埃方表示期待吸取中方在教育和高级技术培训等领域的先进经验,包括获得额外的埃及赴华培训学生名额、与中方在应用技术培训领域开展合作等。
六、环境、农业和林业合作
(四十三)双方同意加强环保合作,以双方环保部门签署的合作备忘录为基础,在污水处理与水环境综合治理技术等领域加强人员培训与合作。
(四十四)双方同意致力于继续在农业废物利用处理、以环境友好型方式进行固体材料循环利用等领域开展合作。
(四十五)埃方期待与中方在人工降雨领域开展合作,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四十六)中方愿就应对气候变化向埃方提供援助,埃方对此表示感谢。
(四十七)双方愿加强农业领域的合作。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和科研机构在农业科技、作物种植、土壤改良、畜牧兽医、农产品加工、农业机械和渔业等领域开展交流,并实施合作项目。
(四十八)双方同意根据2003年签署的林业双边合作协议,加强林业合作,特别是荒漠化防治领域的合作。中方愿通过建立示范中心、开展技术合作等多种合作方式支持埃方开展荒漠化治理与土壤改良等工作。
(四十九)双方同意建立农业合作联委会,每年轮流在两国各召开一次会议,商定重点合作领域,制定合作计划。
(五十)双方同意在水资源和灌溉领域开展合作,包括水资源优化配置与综合管理、地下水管理、灌溉排水、海水淡化、雨水收集利用及水利信息化等领域合作。
七、能源、油气产业合作
(五十一)双方一致同意加强能源特别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领域合作,积极支持在埃及本地生产风能、太阳能电池板及硅板等,并通过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不同领域的培训计划支持埃方能力建设。
(五十二)埃方表示期待以中方拥有的丰富技术经验为基础,与中方在埃及抽水蓄能、清洁燃煤发电、电网换代增效等方面开展合作,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五十三)双方同意加强油气企业合作,鼓励中国石油企业参与在埃及油气勘探、开发与生产和石化产业发展,包括建立和发展炼油厂及各类石化材料生产厂,鼓励中埃建立合资企业,在埃及、中东和非洲联合开展项目。埃方同意为此创造良好投资环境,中方对此表示欢迎。
(五十四)双方同意在油气产业领域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培训和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合作。
八、卫生合作
(五十五)双方同意开展生物医学产业领域合作,如生产疫苗、胰岛素及其他医药用品等。
(五十六)双方同意在疾病防治领域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综合监测、风险评估和早期预警体系等方面进行合作,包括SARS、人感染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和埃博拉出血热等突发性传染病,以及传染性肝炎等慢性传染病和地域性疾病,防范传染的跨境传播,同时发展埃及卫生体系,特别是对突发疫情的公共卫生危机早期预警体系。双方同意在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领域进行合作。双方欢迎依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和相关检疫法律守则开展检疫合作,并在培训、信息和经验交流方面开展合作,推动检疫工作发展。
(五十七)双方同意开展人口、生殖健康合作,并在中方的先进经验基础上,研究开展包括计生必需品生产在内的计划生育及传统医学合作。
(五十八)埃方表示期待借鉴中方在发展医疗保险体系及弱势群体和贫困居民卫生保健领域的经验。
(五十九)双方敦促两国医药企业组建合资公司,合作生产生物医药制剂及其他双方重点医药产品。
九、司法及法律合作
(六十)双方同意推动司法及法律领域合作发展,包括立法领域及共同打击一切形式的腐败等。
(六十一)双方同意推动商签移管被判刑人条约。中方重视埃方的缔约建议,愿在适当的时候考虑同埃方启动此项工作。在没有签订被判刑人移管条约的情况下,中方愿以个案方式与埃方开展被判刑人移管合作。双方同意建立在司法及法律领域合作的共同机制,以进行立法和法律领域的信息及经验交流,特别是涉及反恐领域的问题。
十、国际和地区事务
(六十二)双方同意继续就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交流与协调,强调双方应坚定落实《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共同致力于在国际层面落实这些原则,特别是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双方呼吁和平解决争端,强调坚决反对以任何名义干涉别国内政,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并以此作为干涉别国内政的借口,反对在讨论发展问题时不讨论和平与安全议题,从而阻碍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双方愿继续在多边人权领域加强沟通、协调与配合。
(六十三)双方强调巴勒斯坦人民有权决定自身命运,恢复其合法权利,建立他们自己的以1967年边界为基础、以东耶路撒冷为首都的独立国家。强调中埃双方应相互协调,支持巴勒斯坦人民的正义事业。双方同意在两国方案和在此框架下相关国际决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努力重启和平进程。在此,中方肯定埃方在巴勒斯坦问题上的作用及其对地区稳定的贡献。埃方对中方为实现和平所作的努力,包括中国中东问题特使所作的努力表示赞赏。
(六十四)双方一致认为,应推动叙问题政治解决,确保叙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由叙人民决定自身前途命运,支持联合国发挥斡旋作用。叙政府和反对派应落实安理会2254号决议,尽快参与联合国主持下的对话和谈,推进停火止暴。双方将继续共同努力,为推动叙问题政治解决发挥建设性作用。中埃双方将继续努力推动叙利亚的政治进程。
(六十五)中埃两国祝贺利比亚人民签署民族和解政府协议,希望联合国利比亚问题特使及国际社会的努力能够推动尽快组建利比亚民族团结政府,使政府有能力重建利比亚国家机构,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利人民利益,恢复利安全与稳定。双方强调,希望利比亚各政治派别保持团结合作,尽快通过对话实现上述目标。
(六十六)双方强调支持也门合法政府及也门的统一、稳定和领土完整,支持也门各方在联合国主持下进行和谈。强调也门的未来将由各政治派别的共识决定,该谈判应在落实安理会决议、海合会倡议及其执行机制和也门全国对话会议成果文件的框架下进行,希望能通过和谈恢复也门的安全与稳定。
(六十七)双方强调应对联合国系统进行全面改革,增加发展中国家、特别是非洲国家的代表性,特别应回应非洲要求纠正承受的历史不公。为此,双方强调,为达成安理会的全面改革,改革所涉五大类问题之间相互关联,不能割裂处理。双方强调联合国改革旨在建立一个开放、多边、公正的国际决策民主化的体系。
(六十八)双方强调,中国和埃及都是联合国维和行动的重要出兵国,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双方表示,愿扩大双方在维和方面的合作,包括开罗解决非洲争端和维和区域中心与中方相关机构之间的培训合作。双方围绕支持非洲和平与安全建设进行了交流与沟通。
(六十九)考虑到埃及于2016年至2017年与中国同期拥有安理会席位,双方承诺将密切双方各层次的双边协调,以加强安理会的公信力,平衡兼顾所有提上安理会工作日程的问题,尤其是以巴勒斯坦问题为首的涉及非洲和中东地区的问题。
(七十)双方认为,为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发达国家须为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项目提供必要融资,通过全球技术促进机制等途径,转让安全、环保的技术,提供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兑现发展融资承诺,以应对发展挑战。此外,还应格外关注国际经贸组织和机构的治理问题。许多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和投资额度不断加大,推动了世界经济增长。为此,应进一步让发展中国家在上述组织和机构中参与决策,使发展中国家在各种多边场合和谈判等国际经济决策进程中发挥更大作用,包括正在进行的气候变化国际谈判等,同时应在此方面强调“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此,双方强调应在气候变化影响和可再生能源领域加强合作。
(七十一)双方强调多边贸易体制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应加强该体系并进行必要改革,使其公正透明、包容、开放。双方反对企图通过加入环境和社会标准,限制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市场的出口准入,进而对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的国际贸易施加影响。承诺将共同推动多哈回合谈判,实现发展目标,维护共同利益,帮助发展中成员进一步融入经济全球化,推动多边贸易体制朝着更加公平、合理方向发展。强调发达国家有责任采取理性的金融政策以维护全球市场稳定,因为其对发展中国家市场有着直接影响。
(七十二)双方同意与其他各方进一步共同努力,在国际发展合作进程中推动南南合作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在包括77国集团加中国、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等相关场合推动该合作。强调南北合作是国际发展合作的主渠道,呼吁发达国家兑现官方发展援助承诺,将其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七十三)双方作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的创始成员国,欢迎该银行的建立,并欢迎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的建立,这两个银行作为发展中国家全面发展努力的支持者,是促进南南合作的有效工具。双方还研究了在此框架下为三方合作活动提供融资的可能性。中方理解埃方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框架下的有关诉求,愿通过多边程序和规则加以推动。
(七十四)埃方赞赏中方在担任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组织主席国时,为推动该组织工作发展,促进其各项议程、活动取得显著进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埃方欢迎将中方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主席国资格延长两年。双方强调应通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和亚非农村发展组织等多边框架,协调在不同经济领域内的努力。
(七十五)中方高度评价埃方希加入上合组织的愿望,愿向其他成员国通报。
(七十六)双方同意应建立中东无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区,落实1995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关于中东问题的决议。双方强调无核武器区的建立将有助于加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加强国际和地区的和平与安全。为此,双方支持国际社会为实现这一目标的努力。
(七十七)双方祝贺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成功举行,同意共同落实峰会通过的《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峰会宣言》和《中非合作论坛约翰内斯堡行动计划(2016—2018年)》,在中非“十大合作计划”框架下加强各领域务实合作,造福中非人民。
(七十八)双方还强调应继续努力支持非洲大陆的和平与安全,解决这一大陆的争端,同时密切双方合作,努力打击恐怖主义这一非洲和平与安全的根本威胁。
(七十九)双方欢迎中方担任二十国集团2016年主席国,期待该集团为支持推动非洲经济发展所作的努力。埃方感谢中方邀请埃及作为嘉宾国在中国担任主席国期间参加该集团的系列会议。
(八十)双方强调应鼓励在非洲的南南合作,为进一步开展三方合作开辟空间。非洲国家每年在基础设施方面存在巨大融资缺口,应从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和金砖国家新开发银行为代表的新型国际金融机构所带来的机遇中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