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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新思路探索

发布日期:2022-05-05    来源:随风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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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道艰辛。有地方政府即便勒紧裤腰带过紧日子,也不过勉力保基层运转而已,对于全面落实中央“六保”政策特别是“保居民就业”实在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但对企业特别是央企或实力国企来讲,稳就业与稳投资不仅是积极响应国家“六稳”政策践行社会责任的基本要求,也是自身求生存谋发展的内生原动力。毕竟,在当前经济形势下,设若央企或国企也像一些民企一样大规模裁员,那恐怕就不仅仅是企业法人自治的问题了。

  如此以来,我们就会发现:政府和社会资本在当前愈发严峻的经济形势下,双方合作的契合点——保就业与稳投资——反而愈加凸显出来,而合作也愈发迫切起来。毕竟,稳定压倒一切。

  一、政府项目依然是社会资本钟情的投资方向

  虽然地方政府普遍存在财政紧张支付拖欠的情况,但社会资本特别是央企和国企在投资决策时,对政府项目依然是情有独钟——好项目不多,反而社会资金好像是不缺的——俨然就是政府虐我千百遍,我待政府如初恋。此中有诸多辛酸,但也有无奈,毕竟:

  一方面,当前国内稳增长、稳投资的压舱石还是基础设施建设,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发起主体通常都是地方政府。对于以做大项目为基本目标的央企或实力国企来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天然就不能主动放弃。而且,在当前经济形势及政策环境下,也不允许放弃——那么多职工嗷嗷待哺,稳职工就是稳就业。

  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通常都会形成固定资产,看得见摸得着。即便地方政府存在支付不能的情况,投资转换成了基础设施等公益资产,也不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减值损失。当然,民企会有不同的考虑,但因为好项目可遇不可求,所以原则上还是只要政府不破产,应收不变坏账,先干就是了。

  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固有思路限定了一些项目的实施。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从2014年自国内大规模兴起,至今虽短短8个年头,但也是经历了兴起——疯狂——冷静甚至冷清的一个宿命循环。冷冷清清、凄凄惨惨戚戚的现状让悲观者认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已经走到了穷途末路。

  诚然,悲观者有悲观者的逻辑,且也不无道理。其中除了不断升级的规范性要求外,还跟PPP项目本身有关。比如一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无经营收入项,不能产生使用者付费收入或者虽有经营收入项,但使用者付费收入不足,不能满足财金【2019】10号文的要求,即: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新入库项目必须满足使用者付费比例不得低于10%的条件。这不仅直接影响了新项目的入库,而且会影响项目的融资,而融资是项目实施的关键;甚至还会影响项目“一案两评”的质量——有项目为满足入库条件,财务测算数据严重偏离客观实际。这些都在客观上影响了PPP项目的落地实施。

  我们以最常见的市政道路建设项目为例。该类项目通常都是城镇化进程中的配套基础工程,传统思路是:政府拟开发某城郊村——征迁——配套市政道路等建设(PPP)——开发(或开发——配套市政道路等建设)。土地国有化在先,整个过程完全由政府主导,各阶段相对独立运作。因配套市政道路建设项目本身不会产生任何收益,因此该项目若独立运作,就会面临前述的诸如项目无使用者付费收入因而不能满足入库条件,或项目无经营收入不能融资等问题,并最终导致项目不能落地实施。

  其实,问题的症结相对清楚,就是一旦把配套市政道路建设项目独立出来,那就等于是作茧自缚。为此,有人也曾设计了一些解决路径,比如通过新型城镇化建设、园区开发等名义,把项目打包运作,这样项目整体上就有了经营收入项。但这些解决路径,因为没有摆脱土地国有化基础上政府投资的固有思路,所以不仅在建设内容上受政府投资政策的限制,而且容易把项目导入土地出让收入不得与PPP项目的未来收益及清偿责任挂钩(财金【2019】91号)的雷区。

  那么,有没有新的解决路径,可以突破前述项目建设内容的限制并避开有关土地出让收入与项目挂钩的雷区?!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新思路探索

  土地出让收入严格来讲(至少目前)指的是国有土地出让收入,而我国的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既然城市套路深,那么可不可以靠农村,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支撑项目运作?

  

  回到前述例子。如果把政府主导变为政府引导,集体土地不做国有化征收而是通过村集体参与项目,那么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会不会别有一番景象?!

  我们可以简单设想一下:村集体提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社会资本提供资金,政府引导并可参股。一部分土地用于建设安置房,一部分土地用于商业开发或用于产业,一部分土地用于休闲文体等公益;相关配套如道路、管网等由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完善。安置房多余部分可提供政府用于公租或廉租,不仅可以为项目提供经营性收入,而且可以解决政府自建保障房时不得不面对的资金紧张问题,平滑政府该项财政支出。商业开发或产业项目可不受当前政府投资项目的限制,由村集体和社会资本根据市场决策(政府可适当参与引导),充分保障项目收益。道路、管网等配套设施在满足项目必要性基础上,为项目提升之必要(政府要求),可适当延展,资金在项目内平衡。

  如此,不仅实现了村庄的城镇化建设;而且项目因为有了合理的经营性收入,此后还可通过REITs、ABS等手段实现项目资产的再融资,赋予项目资产流动性,使项目更具市场竞争力。

  当然,政府在这种合作中的参与深度,角色定位等都还有待进一步探索,而且项目在入库管理上也还需要财政及发改等部门的技术或者政策配合。但无疑,对于诸如城中村改造、新型城镇化建设等涉及农村集体的项目,若不做土地国有化征收而是引导集体参与进来,则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征迁压力,还可以避免相当部分村民因土地征收先富再贫,带动农民共同富裕,实现真正的乡村振兴。

  因此,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可能会打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任督二脉,至少会使一些PPP项目枯木逢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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