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 项目的会计处理问题一直是会计实务中的一个难点,由于该种业务模式在我国大都始于 2014 年的政策的推动,目前规范该业务模式的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也处在不断的完善中,会计处理是业务实质的体现,历史逻辑上也决定了会计处理的规范性与规范或者决定业务性质的其他制度相比,具有滞后性,因此其会计处理思路尚未普及化或者普遍化,无独立的企业会计准则予以规范,目前的会计处理方法都是以解释公告的形式予以补充的,高度精炼、原则化,甚至规则化的。目前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也只是 2008 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 号》和 2021 年发布的解释14号分别对 BOT 和符合特定的条件 PPP 项目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单独规范,并且效力上后者代替代了前者。了解 PPP 项目的运作模式和业务流程有助于理解与其相关的会计处理思路。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提及PPP模式是指政府为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与社会资本建立的利益共享、风险分担及长期合作关系。《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发改投资[2016]2231号)第三条中将PPP模式分为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大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第十二条提出,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这里的特许经营权是指政府特许经营权,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根据公共事业、公共安全、社会福利的需要或法律的规定,授权企业生产某种特定的产品或使用公共财产或在某地区享有经营某种业务的独占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与民法典管辖领域下的商业特许经营权相对立的,两者的权力来源性(公权力还是私权利)和目的性(提供公共产品供给保障还是盈利性)是不同的。
纵观上述文件可以将运营模式核心内容归纳为 PPP 项目中社会资本方和政府方的合作模式及社会资本方的回报机制两方面的内容,合作模式也可以视为社会资本方得以取得回报的交易模式,包括向政府提供服务和 PPP 项目资产的特许权经营两类;回报资金的来源主要由三种方式: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以及可行性缺口补助等方式;对应的 PPP 项目也被分别分类为:经营性、准经营性 、非经营性项目,而合作模式、回报机制和项目性质之间又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具体说明如表 1 所示。
二、BOT 的运作周期及参与方的关系
由于 PPP 合同项目社会方的会计处理涉及到合同的整个生命周,本部分以 PPP 模式中最为典型和常见运作模式 BOT 为例,对 PPP 的项目周期的运作流程和各参与方的关系进行梳理,以便相关人员能更好的理解本专题后文涉及到的相关会计问题的处理原理。
BOT项目的生命周期
BOT(Build-Operate-Transfer)是“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指政府将专属国家的特定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公用事业或工业项目等)的筹资、投资、建设、营运、管理和使用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赋予私人机构,由私人机构建立项目公司并和政府签订特许协议,且以营运所得清偿项目债务、收回投资、获得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将该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不同的 BOT 项目可能具体实施细节根据具体协议可能不尽相同,但它所经历的阶段及在各个阶段所表现出的实现的阶段性目标是类似的,BOT 项目的生命周期运作大致可划分为项目发起、(项目公司)筹备、项目建设实施、项目运营维护和项目移交过渡等五个阶段。
BOT项目参与各方之间的关系
BOT 模式涉及多方主体,主要包括政府方、项目发起公司及其股权投资方、债权融资方、承购方(最终转移对象)、建设方、运营公司等,各参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常依据合同书、协议书而建立,具体如图 1 所示。
由图 1 可见,项目公司的融资方式一般分为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指的是社会资本方对于项目公司的权益出资,要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分享可变回报;债权融资指的是融资机构对于项目公司的债务性贷款融资,通常要求取得特定要求的回报为基础。通常要根据具体的融资协议进行辨识,并在社会资本方的报表中以权益资本还是负债予以正确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