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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于PPP项目监管体系的建设

发布日期:2022-03-14    来源:投资与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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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项目为公私合作项目其主要概念为:“社会私企与政府相互合作,提供某种服务或者公共物品,并通过合同约束各方的职责或权利,以达到‘1+1>2’的理想结果”。其主要意义是可有效发挥社会资本特点与公共部门特有的管理优势来合理解决或安排包括管理、技术、资金等在内的各项运营环节中出现的问题,从而提高公共产品的产出效率与质量。同时,不仅可以极大程度减轻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还可以降低社会私企一定的风险。

   一、PPP项目监管体系现状

   (一)PPP项目发展现状

   PPP模式最早诞生于英国,于1980年前后进入中国市场,最初推行的模式为“一经营一转让”,是国家政府机关允许社会私营企业参与到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于运营之中,以合作的方式共同提供的公共服务。在当时的环境下,PPP项目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较为局限,行业也较为单一,通常是一些大型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如广西来宾电厂等。

   2014年,国家为大力推广PPP项目,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自此,在国家宏观调控下,PPP项目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广泛应用。2016年,PPP项目数量与投资额大幅提升,入库项目达11260余个,投资额更是高达13.5万亿元。2017年,财政部负责人在第三届中国PPP融资论坛会上严肃强调,作为新兴模式下的PPP项目,项目库新建PPP项目超过了15000个,累计金额超过17万亿,覆盖19个主要经济领域。到2021年,我国PPP示范项目投资额累计超过9.5万亿,落地率超过90%,PPP项目涉及领域多,覆盖面广,以市政工程领域项目数量遥遥领先,生态建设、交通运输、旅游、教育、文化等其他服务领域次之,同比之下,都是大幅度增长。由此可见,PPP项目已成为当前社会主流模式,也展现出我国对PPP项目的支持以及PPP项目跨领域发展的良好形势。

   (二)PPP项目监管现状

   当前,PPP项目监管体系已逐步成形。项目监管从管理学角度分析,可以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项目立项阶段,选择合作方的准入监管;第二阶段就是项目正式运营阶段的绩效监管。第一阶段的准入监管可以从实力和资质等方面有效选择出最合适的社会资本方,并且剔除那些可能面临亏损的PPP项目,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第二阶段则是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项目评估、财务指标评价等手段,实时监测项目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等,以确保公众利益不受损为前提,及时进行调整或者暂停,可有效规避绩效不符要求、市场失灵等问题。

   国外学者的研究重点放在了监管机制、监管方式和监管主体上。国内学者结合中国当前国情,针对监管内容、监管机制、监管立法、监管机构等方面深入展开研究,推出一系列适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管手段。另外,还有很多学者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出了有效的监管措施和建议。随着PPP模式的广泛推广,国家为确保PPP项目顺利推进,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法规政策,但由于管理部门与监管部门分工的不明确,涉及专业化、技术化部门的分工不清晰,PPP项目推进过程中的不确定性,PPP项目监管体系依旧存在着较多问题。

   二、PPP项目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完整的法律法规

   项目的顺利推进离不开一套完整的、成熟的法律法规。目前而言,PPP项目所适用的法律都是一些财务相关法律,如《政府采购法》等。另外,在法律层面,我国尚存在较多遗漏,缺乏一套完整的、针对性强的法律;在法规层面,国家针对PPP项目出台了较多的规定,但未构成体系,较为零散。对于一个参与方环境复杂、人为因素占据较大分量的PPP项目而言,过于分散、不成体系的法律法规很难起到满意的监管作用。尤其针对某些特殊情况,如管理者发生变更等,会大幅度对PPP项目预期造成影响。

   (二)监管部门不明确,监管力度不足,监管质量差,效率低下

   从PPP项目的组成结构上看,PPP项目参与方具有复杂多样性,参与项目监管的部门较为复杂。在PPP项目的建设周期和运营周期中,需要各方参与内部控制,并共同实施,而项目周期长、环节多的项目,监管部门很难覆盖到每一个环节,更难贯穿始终。另外,不同环节监管部门之间的协作分工不明确、归类不清晰、存在推诿等情况,使得监管力度不足,而较多的监管“空白点”又使得监管效率低下、监管质量差。此外,政府建立的PPP项目监管平台,填写进度与项目实情无法考证,并且普遍存在为完成相关指标虚报现象。

   (三)制度的不健全,缺乏公众参与

   PPP项目存在较长的运营周期,项目由建设期转入运营期难以界定,并且相关制度也不严谨,不能系统化处理项目中的问题,非常容易造成社会资本与政府之间法律纠纷。同时,对于转入运营期的PPP项目,政府如何进行监管控制,才能确保PPP项目的运营质量和效率,也存在较大问题。此外,PPP项目是对社会提供公共基础设施或服务,是为提高生活质量、优化生存环境而存在的项目。社会公众作为最直接受益方,有权利也有义务参与项目监管,这样可以有效制约政府职能机构与社会资本的行为,也有利于及时反馈并进行自我保护。而在我国,公众参与度极低,参与渠道有限,也较为缺乏监管的能力。

   三、基于PPP项目监管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

   首先,应结合现状,制定一部针对性强、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体系,如整合当前零散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PPP项目监管法律体系,不能只局限于原则以及概括,应细分至目前实践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从根本上解决PPP立法难、用法难的现状。

   从完善PPP项目监管法律体系方面着手,还应不断收集当前实践中产生的尖锐矛盾,以及现有法律法规中一些不合理或有冲突的问题。同时,注重细则,各地方政府应根据当地实情,结合法律体系发布相应条文或规定,约束投资者或者政府的行为规范,并明确PPP项目监管流程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监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

   (二)明确监管部门职能,建立PPP项目监管平台

   首先,需要明确政府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从而建立PPP项目监管平台。其次,参与方可以利用不同的决策点分别介入,监督政府所授权审批通过的PPP项目,并充分发挥监察部门的监察职能,制衡PPP项目中政府部门权力过大的现象。最后,加强审计部门对政府决策的监督能力,评估即将开展项目的各方价值、承担能力,从而做到“谁审批谁监督”。

   (三)提高公众参与力度,将公众反馈接入PPP项目监控体系

   由于没有全程参与PPP项目的建设,公众知情权有限,往往没有监督能力或者监督能力较为微弱。因此政府必须重视公众监督的效力,杜绝“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且公众也要提高自身素质,关注切身利益,及时与政府相关监督部门进行沟通、反馈。政府部门应及时收纳公众意见,加强监管力度,并利用现有平台公开PPP项目各环节流程,从而给予公众适量的参与。同时,建立健全政府回应机制,及时响应公众的需求,降低公众参与PPP项目监督的门槛。另外,还可以利用PPP项目监管平台或者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最新法律法规及最新政策,为公众提供监督参考方向。针对公众的投诉、举报、建议等,及时回应、及时沟通、及时进行内部调查,并给出相应理由、解决方案等,从而让受益方同时成为监督方,大幅度提升项目推进效率与质量。

   四、总结与展望

   PPP模式作为新型合作模式广受关注,能够切实有效地调动我国企业的资金运行,提升我国闲散资金使用效益,并且推动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但针对PPP项目监管,我国仍处于一个探索完善的阶段,监管体系的建立涉及方方面面,不是一蹴而就,仍需各方不断努力,不断坚持。随着PPP项目监管体系的逐渐完善,有效推进PPP项目的发展,发挥PPP项目内在价值,可以有效促进我国经济高速运行,创造更多新的经济增长点。

   (资料来源:傅敏.浅谈基于PPP项目监管体系的建设[J].投资与创业,2021,32(23):213-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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