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实现服务目标和验证目标达成程度的唯一途径
BOT在技术层面“建设”和“运营”是两个紧密相连的阶段。PPP项目以提供公共服务为目标,“运营”环节纳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范围是必要的,如“运营”环节未纳入PPP范围,则将蜕变为BT或其他投融资模式,不能称其为PPP项目。
鉴于建设和运营在技术层面的紧密关联性,PPP合同设计需进一步强化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间的全周期主体责任,需要研究和落实项目公司在运营期间如何为工程建设承担责任和享有效益的相关机制安排。在运营期间,项目公司不仅要承担通常意义下的运营工作,更需对工程建设成果(工程质量、项目功能和产出等)承担全周期持续性责任。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仅是建设期结束的阶段性标志,不能作为PPP项目工程建设责任承担的结束。
2.“运营”应视为使项目实现服务目标而在运营期应具有的状态
这种状态或安排体现在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在技术方面,项目公司需要组织项目生产、运行设备设施、从事维护维修、管理管护等工作,即通常意义下的“运营工作”;项目公司的运营技术工作总体上可划分为两类,一是项目生产运行或服务组织,开展具体项目运营工作,二是保障性的项目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以维持建设阶段所形成的项目实体成果和技术功能状态,亦可理解为是为保持项目“建设可用性”而付出的努力;根据项目特点不同,两类运营工作对项目发挥作用的“贡献占比”不同,强弱不同,但都是构成项目技术运营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经济方面,项目公司需要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获得收入,支付成本,偿还债务等等。在法律方面,项目公司要按法律法规和PPP项目合同的约定以项目法人主体(包括承担运营责任)身份持有或拥有项目,履行相关权利和承担义务。这些工作其目的都是使项目发挥应有作用,提供满足要求的公共服务,同时项目公司在这一过程中获得相应的回报。无可否认,项目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使设备设施正常运转、工艺有序流动、管养到位高效是显而易见的有形的“运营工作”;但另一方面,无论此类有形工作或多或少,甚至是对于所谓“纯工程项目”,只要项目公司依然承担着主体责任,而项目依然在发挥着应有作用、提供着合格服务,就应当认为项目处于合格的“运营”状态。
基于此观点,在结合项目技术特点的基础上,PPP项目回报机制设计宜充分重视、有机嵌入和重点突出项目功能发挥和目标实现因素,找好、找准项目回报机制设计的抓手和关键点,以切实体现PPP项目绩效激励、风险分担原则。与此相对应,PPP项目绩效考核安排也应以项目目标实现程度作为重中之重。
3.PPP项目是否有“运营”取决于合同安排
对于基础设施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之间可以建立多种合作方式。在运营问题上,一个需要清晰认识的前提概念是所有基础设施项目都有或多或少、或简单或复杂但却是实实在在的运营管理工作需求,其次,是这种运营管理责任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框架中的配置模式,如按国家PPP政策相关要求以PPP合同约定方式配置到了项目公司中,则该项目无可争议地具有运营特性。因此在PPP项目运作实施中,项目有无“运营”的判断取决于PPP合同安排;当然如合同安排不当,则需要规范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