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签署时间是否必须在中标后一个月内?若中选社会资本无故拒不签约将产生何种风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该规定系强制性规定。并且,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若中选社会资本无正当理由拒不签约可能需要承担违约等责任。如中标、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成交项目或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还将面临中标、成交无效,且被“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某PPP项目执行过程中,中选社会资本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按照约定方式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如该股权受让人具备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能力的,该PPP项目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事项,能否由该股权受让人直接实施?
股权转让(符合合同约定条件),变化的只是项目公司股东持股比例或者股东成员构成,但是并不能导致原中选社会资本构成(基于招选程序确定的联合体成员)的变更或使股权受让人成为中选社会资本。同时,从字面解释角度,《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财金〔2016〕90号文第九条等规定,指的是中选社会资本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因此,不能基于股权转让行为就认定股权受让方成为了中选社会资本而直接实施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