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用途及收支管理都有严格的规定,需遵循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第九条:“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或者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收支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应当根据基金项目收入情况和实际支出需要,按基金项目编制,做到以收定支。”2016年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文件中提出:“对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可在符合政策方向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统筹用于支持PPP项目。”2019年财政部又发布了《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文件,明确规定,“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因此,按照上述要求,自2019年开始新签约项目已不能再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PPP项目运营期的补贴支出,但并未禁止将政府性基金预算在符合政策方向和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用于支持PPP项目的建设期投入。
约定使用者付费项目在合作期内不能实现合理收益的可以延长合同期限的做法是否合规?
判断上述情况的合规性时,需先判断项目风险分配是否合理,并相应区分该项目在合作期内不能实现合理收益的具体原因,如下:
(1)因发生政府方违约或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导致不能实现合理收益的,则社会资本方可提出延长合作期限,将延长合同期限作为政府方承担风险和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2)因社会资本方违约或社会资本方应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商业性市场风险)导致不能实现合理收益的,则属于社会资本方应自行承担的项目投资、经营损失,在此情况下延长合同期限不符合PPP项目的风险分配原则,且存在变相保底收益的不合规风险。
(3)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不能实现合理收益的,则应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合理共担风险,且参照《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规定:“在PPP项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二)延长期限。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故可约定将延长合同期限作为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