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PPP模式,ABO的运作模式、合作方式有哪些特点及新意,一起来看本文
一、ABO与PPP
所谓 ABO 模式,是指地方政府通过竞争性程序或直接授权相关企业作为项目业主,由其向政府方提供项目投融资、建设及运营服务,合作期满将项目设施移交给政府方,政府方按约定给与一定财政资金支持的合作方式。对比传统 PPP 模式而言,ABO 模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
(一)投资建设对象不同。PPP 模式主要适用于在运营期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能够全部或者部分回补(平衡)投资的经营性资产或带有经营性质的资产;而ABO可以投资于公共准经营性资产(比如供水、供电、城市交通等),也可以投资于非经营性资产(纯公共服务类资产),社会资金参与范围更广;
(二)政府给钱的机制不同。PPP 本质上是政府予以授权主体长期特许经营权和收益权,政府可与联合单位签订特许合同,由授权主体负责融资、建设和运营 ;付费方式可以根据项目特点采用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或者政府提供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而ABO 模式本质上是政府采购行为,政府履行业主责任,向指定授权主体提供项目审批、投融资、建设运营等政策支持,按年在财政预算中按时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授权主体主要负责履行融资、建设和运营具体职能,受业主方考核和监管。
(三)主体的确定方式不同。PPP项目就不用说了,招标。而ABO现在走竞争性程序的少,反而直接授权的很多。这里要注意一点,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约定,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因此,未采取竞争性方式确定项目被授权企业,存在程序上的法律瑕疵,可能 会导致授权行为的无效,给后续社会资本参与其中增加政府及项目业主履约风险和项目融资无法落实风险。
二、合作内容
总体思路是:被授权企业按照协议的授权,与社会资本充分合作,通过市场竞争机制和契约化的方式,高效整合全产业链资本、专业、技术和管理等各类相关资源。除以传统基建为主的土地一级整理、二级开发、基础设设施及市政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还包括区域整体规划设计、投融资管理、产业招商服务、城市运营等。可以采用整体打包的合作模式,也可以就单个子项与社会资本合作,整点“ABO+PPP”、“ABO+股权合作 ”、 “ABO+EPC”、“ABO+ 代建 ”等等。
三、引入社会资本的主要作用
(一)作为融资平台。依靠项目背后的政府背书(虽然没有直接信用),充分发挥在融资渠道和融资能力方面的优势,可以采用直接融资、信托、产业基金等多种方式募集资金,参与项目建设。
(二)作为建设运营机构。可提供项目建设服务;能够结合项目建设期特点,提前谋划专业化运营工作,设计出符合地域特点和项目特征的运营方案。
(三)作为属地管理单元。和平台公司一起,按照政府授权控制好“总盘子”,以片区“总收总支”实现总体平衡为目标,科学搭配“肥瘦”,实现区域内所有项目的统筹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调度、统一运营、统一运营,并系统做好资产管理和资源开发管控,形成协同效应。
四、说个案例
甲公司是一家大型央企全资子公司,主要从事高速公路、铁路、市政工程、城市综合开发、土地开发等股权投资类项目,公司注册资本超200亿元,投资规模累计已超5000亿元人民币。
2019年,甲公司与南方某市乙平台公司合作开发XXX岛项目,建设面积约70平方公里,起步区约12平方公里,包括交通路网、雨污水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公园、绿地、安置房等项目,合作期限为10年 。
某市授权乙公司作为片区综合开发唯一授权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整体开发及运营工作,甲公司通过公开招标与乙公司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工作,项目以“投融资+EPC+固化投资收益”方式运作,合作期满后,期间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服配套无偿移交招标人或者其指定的单位。
项目能否成功,要重点关注几个方面的东西:
(一)政府的授权支付路径是否明确。ABO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政府单位有雄厚的财政实力、高效推进的决心,完善的授权决策文件,明确资金流向平台公司的路径。如果政府的财力没有保障,或者说配套的土地出让计划不能刚性执行,那支付方面的问题会带来系统性的风险。这需要对合作的平台公司的偿债能力和资源调动能力进行系统性考察。
(二)与平台方的分工是否清晰。ABO 项目大多是长周期、长流程的项目,两级合作模式有优势所在,但也容易因为分工不清、利益点差异造成决策困难、效率降低问题,需合作双方进一步明确分工和决策流程,求同存异,快速推进项目落地。
(三)招商引资和城市运营能否产生效益。片区的招商引资和城市运营收入,是项目最终能否实现自平衡的关键,这点上应当慎重把关,而不是依靠想象力实现项目平衡。当然,很多人会说,10年的债不算债,可能欠债的人已经不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