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投资人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对外出质的,若质押合同未违反法规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质押合同有效。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未依法办理股权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未生效,相应质权未设立。
但政府方可在PPP项目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进行限制性约定,(公众号:朱耿洲CCP)违反PPP项目合同约定设立质权的,可能会使社会资本方构成严重违约,而导致政府方提前终止项目合同。为避免发生PPP项目实施中的严重违约,影响各方利益,提出如下建议:
1.对于社会资本投资者。PPP项目合同是PPP项目建设、运营的核心基础,是明确项目参与各方权利义务的基石。社会资本方在PPP项目实施中,应严格遵守PPP项目合同的规定,在涉及项目公司股权质押、转让等可能导致引进新的社会资本方或社会资本方发生变更等重大事项时,应及时与政府方进行协商,在获得政府方的同意后,方可开展后续流程,避免因违反合同约定而面临巨大的损失。
2.对于融资方或第三方。融资方或第三方在签署股权质押合同时,要确认PPP项目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社会资本和项目公司有权设置上述担保,并且政府方可以接受融资方或第三方行使主债权或担保债权所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以确保融资方或第三方权益能够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3.对于政府方。一方面政府方要在PPP合同中对项目公司股权质押进行一定的限制性规定,如需要政府方事先同意;同时也要对履行担保的股权受让方的资格进行限定,如应满足PPP项目工程建设或运营的需求,以防止出现新的社会资本方无法满足PPP项目的需求,从而致使PPP项目无法继续顺利实施。另一方面,建议考虑社会资本方的融资诉求,并就该诉求综合设置项目公司股权质押限制。
因此,为了避免在PPP项目的实施中,政府方、社会资本方以及融资方或第三方承担不必要的损失,建议项目参与或第三方各方依法合规的实施PPP项目并遵守项目合同的各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