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于今年1月26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规定了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原则。此后,财政部又于今年8月10日发布了PPP会计处理实施问答和应用案例,为社会资本方对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进一步的实务指引。
本系列上篇简要介绍了解释14号和实施问答中规定的PPP项目合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包括解释14号的适用范围、PPP项目合同的相关会计处理、附注披露要求以及衔接规定等。本篇将重点就财政部发布的PPP会计处理应用案例进行解析。
PPP项目合同会计处理应用案例解析
根据解释14号的相关规定,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根据收入准则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根据PPP 项目合同约定,社会资本方根据其在项目运营期间是否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分别适用无形资产模式、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进行会计处理。
实务中,在上述三种模式下,PPP项目合同通常包括建造、运营维护和移交等业务阶段,涉及的会计处理问题主要包括:
如何收入确认,例如:
√ 社会资本方将建造服务发包给其他方时,能否确认建造收入?
√ 预计收到的现金对价是否需要在不同业务阶段分摊?如何分摊?
适用无形资产、金融资产还是混合模式?
借款费用如何处理,资本化还是费用化?
预计发生的资产状态维护支出如何处理,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还是确认为预计负债?
财政部发布的PPP会计处理应用案例中,分别针对上述三种模式的应用和账务处理提供了详细指引和分析依据。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与政府方签订PPP项目合同,作为社会资本方负责当地高速公路的建设、运营和维护,运营期满后,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政府方。该合同满足“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应用案例其他背景信息汇总如下:
二、案例分析
针对上述背景信息,应用案例针对三种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进行了分析,其中涉及要点和会计处理结果汇总如下:
注:
1. 案例未涉及路面翻修,混合模式下,预计发生的资产状态维护支出通常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或有事项准则处理。
2. 案例未涉及借款费用,根据解释14号,金融资产模式下建造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普华永道观察
本次发布的三个应用案例中,有以下要点值得关注:
PPP项目合同适用会计处理模式的判断依据。PPP项目合同约定的收费对象并不必然决定社会资本方所适用的会计处理模式。该判断关键取决于社会资本方是否取得在运营期间收取可确定金额现金的权利,如果政府方在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使用方付费不足的情况下保证社会资本方的收费,政府方保证收费的部分视为可确定金额的现金。
PPP项目合同是否确认建造收入。实务中,社会资本方将建造服务发包给其他方的,应当根据收入准则分析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其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总额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不同模式下单项履约义务的识别和交易价格的分摊。应用案例中,
无形资产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在建造期间提供建造服务换取一项无形资产(非现金对价),直接按照建造服务的单独售价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和无形资产;运营期间使用该无形资产提供运营服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现金对价)。因此,按照运营期间收取的服务费总额确认运营收入并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路面翻修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进行处理。
金融资产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在建造期间提供建造服务,在运营期间提供运营服务和路面翻修服务,以换取一项金融资产(即自政府方收取可确定金额现金对价的权利),上述服务均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社会资本方需将预计收到的合同价款在三者之间进行分摊。因此,社会资本方在运营期确认的运营收入和运营成本将明显低于无形资产模式。
混合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在建造期间提供建造服务,以换取一项金融资产(即自政府方收取可确定金额现金的权利)和一项无形资产(即运营期间向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权利),社会资本方需要将建造服务收入在应收款项(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之间进行分摊。路面翻修通常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进行处理。
实际利率的确定。应用案例中,金融资产模式下,PPP项目合同的实际利率采用插值法计算,即在合同开始日使各项履约义务确认的收入现值等于各期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混合模式下,PPP项目合同的实际利率按照合同约定的政府方补偿社会资本方取得收益的货币时间价值确定。
混合模式下建造服务收入以及运营期每年收款金额在应收款项(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之间的分摊方法。应用案例中,按照未来形成金融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部分所占建造收入的比例,将建造期间每年确认的建造收入进行分摊,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资本化利息的金额。运营期间收取的现金对价,按照年金方法计算分摊至应收款项的部分,作为应收款项的收回,其余部分确认为运营服务收入。
金融资产模式和混合模式下合同资产转为应收款项的时间。应用案例中,合同资产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即运营期每年年末,转为应收款项。
综上所述,PPP项目合同适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模式,可能对社会资本方的收入规模、收入和成本构成、不同期间的毛利和利润等关键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例如,金融资产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在整个合同期间确认的收入总金额等于其收取对价的现金流入,而在无形资产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在整个合同期间确认的收入总金额远大于其收取的服务费的现金流入,这是因为社会资本方确认的收入包括了提供建造服务取得的非现金对价和提供运营服务收取的现金对价。相应地,不同模式下各个期间的成本费用也可能有很大差异,进而对毛利和利润指标产生影响。
因此,实务中,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合同条款的约定,按照解释14号和实施问答以及应用案例的规定和指引,对于PPP项目合同进行会计处理,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