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资本签署的协议中仅约定了社会资本的义务,但未约定社会资本的投资额、收益计算方式、回款资金来源、回款路径和时间,是否可主张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同时,结合《民法典》第五百零八条等规定,PPP项目各参与方通过法定程序签署了PPP项目合同,即便是未约定社会资本的投资额、收益计算方式、回款资金来源、回款路径和时间,并不当然构成合同无效。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上述约定不明的合同事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等方式弥补,并不一定影响协议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