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旅游开发项目通常涉及较大的开发区域,且基于项目盈利模式的需要,往往涉及公益性、商业性等多种不同功能类型的子项目,因此其整体落地方式,常常成为困扰投资人及地方政府的难题。
近年来,随着PPP模式的推广,希望采用PPP模式运作旅游开发项目的投资人和政府日益增多,国家层面也出台了一些鼓励支持政策。按合作内容进行归纳,PPP项目主要有将旅游基础设施打包型PPP与片区综合开发型PPP两种。
旅游基础设施打包型PPP的运作方式通常是将一个旅游项目(景区)中的若干相互关联的旅游基础设施(如旅游公路、游客中心、停车场等公共基础设施)进行打包,其运作难度相对较低,但项目自身的营利性也较差,主要回报仍以政府付费或补贴为主,对政府财政支付能力要求较高。片区综合开发型PPP是指将旅游项目所在区域的项目规划设计、土地整理、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相关产业导入等全部纳入PPP项目合作范围,实现项目区域的整体开发。为实现项目自身投入产出的整体平衡及必要的投资回报,部分项目甚至将旅游地产开发(如商业酒店、住宅等)也纳入PPP项目的运作范围。但随着财金[2017]92号文对PPP项目运作规范性要求的提高,此种将商业地产项目纳入PPP项目范围的运作方式存在极大的合规性风险。
从保障旅游项目开发运营效果角度考虑,对于此类市场化程度和商业价值较高的项目,社会资本往往比政府具备更高的资源整合能力和项目开发经验,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进行整体开发确实是必要且可行的。
但在这一合作框架下,PPP显然受制于其运作的合规性边界限制,并不能作为实现全部合作内容的唯一合作方式。对于开发区域较大、待建设项目类型较复杂的旅游项目,需要在确定并详细梳理具体待建设的子项目性质及其投资规模、开发时序、回报机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PPP及招商引资、合作开发等多种政企合作模式,实现政企长期合作、整体开发。
一般而言,可将投资收益率较低但适合运用PPP模式运作的公共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含基础设施永久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整理等)在政府财力可承受的前提下纳入PPP项目实施范围,而将商业开发项目和其他超出政府PPP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范围的非经营性旅游基础设施项目,通过招商引资、统一配建、合作共建等方式逐一落地。根据国办发[2018]15号和文旅旅发[2018]3号两则文件的精神,地方政府和投资人还可以积极创新旅游开发项目的投融资体制,必要时可通过设立旅游发展基金或引入旅游开发金融机构等方式,实现区域整体开发框架下的分项目、分步骤、分时期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