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丽丽的分割线 实时跟踪PPP项目动态
返回顶部 返回bhi首页 在线咨询 用户反馈

我要咨询

电话咨询:010-68066836、68516181

在线咨询:中国拟在建项目网-在线咨询BHI客服1 中国拟在建项目网-在线咨询BHI客服2

×

所在位置:首页 > 探究PPP > 正文 探究PPP

PPP项目合同治理手段

发布日期:2021-06-01    来源:PPP大讲堂
分享到: 更多

   在PPP项目不完全契约背景下,合同规制是一种很重要的治理机制。通过完善合同全过程的管理制度和基于合作信任的柔性管理模式,提高合同的完备程度,较详细地约定双方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一)提高合同的完备程度

   由于认知和语言模糊性,造成PPP项目合同的不完备性,这就导致在未来项目执行阶段不能应对所有未能预见的事件。因此,政府和社会资本方在采购确认谈判中应该尽可能地规定定性和定量的再谈判触发事件以及再谈判阈值,如采用投资内部收益率、绩效评价指数等财务指标数据作为触发再谈判发生的阈值。建立动态的事件补充条件不断完善触发机制,保证再谈判可以预测,并且在再谈判发生时,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触发机制启动再谈判程序,并遵循程序来有效控制和治理再谈判。

   (二)合理设计合同柔性

   一方面,再谈判是对原合同条款规定的变化,而不是根据原合同的调整机制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合同中良好的调整条款可以避免再谈判发生。另一方面,PPP项目的长期性决定未来合作关系的不确定性,合同柔性是适应不确定性的有效工具。通过建立一个开放的PPP合同,考虑实物期权理论,在合同中设立阶段性的弹性条款,如合理设置一些关于期限变更(延长合作期、提前终止)、产出内容和服务变更(产出标准调整、价格调整等)、主体变更(股权转让、合同转让)的灵活调整机制等,这些弹性条款可以依据条件满足而成立,也可以因条件成立而早期终止。通过设定合同的柔性条款,激励PPP项目实施方案设定者积极参与合同拟定,推动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权变条款成立,共建合理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机制。

   (三)约定可行的合作方案

   PPP项目中最关键的两个特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理的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机制是PPP项目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保证PPP项目合作期的稳定运行,避免社会资本方履行完其全部出资义务之前轻易退出项目,通常在合同中设定股权变更的锁定期,即自合同生效日期,至项目开始运营日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提出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变更的再谈判。通过在项目前期尽职调查过程中建立的风险矩和风险分配矩阵,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以各方所具有的控制力和承受能力原则进行风险分配,形成的项目风险分配矩阵有详细的识别过程,在再谈判中不能被修改。对于经营性较强的项目,往往产生超额利润,合同中涉及超额利润分配机制,如固定式和阶梯式方式确定、分成比例确定等,避免在追求社会资本暴利,发起机会主义的再谈判。

   (四)全寿命周期视角

   PPP项目长达20-30年的合作运营期的客观属性,要求再谈判的治理采用全寿命周期集成的视角。

   项目识别阶段,为避免潜在项目的成本和收益过于乐观,项目匆匆上马,需要进行评估筛选,确定明确的项目产出说明,选择最适宜采用PPP模式的优质项目,政府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充分做好物有所值评价,为确保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财政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全寿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负有财政支出责任的项目,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以免回报机制不明确,增加政府债务的项目进入PPP程序。

   项目准备阶段,充分明确项目产出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内容以及采用PPP模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按照风险分配优化、风险收益对等和风险可控的原则,设定合理的风险分配框架,依据收费定价方式、投资收益水平和期满处置等因素,明确项目的运作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文件,详细确定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障和调整衔接的项目边界条件,形成初步的PPP合同体系。通过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形成政府实施PPP项目的计划性文件,是政府审批决策的依据,也是PPP合作关系展开的基石。

   项目采购阶段,通过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充分验证社会资本响应程度并实现充分竞争。在社会资本采购文件中设定合理、全面、综合的评分标准,避免过分强调报价导致潜在投标人的机会主义报价,为实施阶段合作关系埋下再谈判的诱因。在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时,针对可变的细节问题,寻求符合双方共同利益,但不得涉及合同中不可谈判的核心条款,避免合同刚开始就产生再谈判。

   项目执行阶段,政府应对项目公司履行监管责任,依法公开披露项目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接受社会监督,有利于政府降低对项目的信息不对称程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运营关键信息,以便对再谈判的发生制定预控机制,或者再谈判发生后形成参照点,保证所谈判要求的合理性。项目的运营期间,政府有支付义务的,应按照实际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支付,同时设置超额分配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对政府支付足额应分配的超额收益。对实际绩效优于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的,政府应执行合同约定的奖励条款,而未达到合同约定服务标准的,政府应执行相应的惩处条款或救济措施。

   项目移交阶段,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资产移交形式、补偿方式、移交内容和移交标准。采用有偿移交的,应明确约定补偿方式,委托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作为补偿金额的依据,避免由于约定不明确,引发再谈判对双方利益造成损失。

【相关阅读】
BHI工程咨询(甲级资质)

PPP各地区项目

PPP各类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