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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在中国基础设施发展的适用范围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老时讲p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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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范PPP改变基础设施的公有制性质》论证了:在社会主义中国,不能以PPP模式转移基础设施的所有权。

   《PPP不适用于购买公共产品(服务)》论证了:在社会主义中国,不能以PPP模式转移基础设施的经营权。

   那么,PPP在中国,就不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了吗?并非如此!

   政府推广PPP的初衷,是想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不足问题!但通过转移基础设施的股权(所有权)或公共产品(服务)的生产运营权而解决政府基础设施的融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实质上阻止了这种PPP合作模式。

   那么,在社会主义中国,能不能不转移基础设施所有权(股权)或公共产品(服务)经营权而融到“私人金融资本”呢?

   有!“专项债”!

   政府通过专项债获得项目融资,既降低了项目融资成本,又不会因为转移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公共产品(服务)的生产运营权而承担政治风险。

   “私人金融资本”通过购买专项债促进项目发展,资金利息收益虽然大大降低,但是不用承担基础设施的运营风险,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均最小。

   专项债才是真正的PPP,既是与PPP本质最接近的PPP,也是PPP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创新!

   专项债才是真正的PPP,既实现了政府融资的初心,也实现了“私人金融资本”投资安全的初心。

   PPP,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适用范围,仅仅在于基础设施的债务融资而已,具体实践就是专项债。

   PPP在中国基础设施发展的适用范围就是专项债!

   提醒政府注意:防范地方政府和私人金融资本合作成立基金公司或投资公司,而让私人金融资本通过基金公司或投资公司的股权而实质性获得对基础设施的所有权或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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