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问题主要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准则。
本解释所称 PPP 项目合同,是指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依法依规就 PPP 项目合作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同时符合 下列特征(以下简称“双特征”):(1)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 定的运营期间内代表政府方使用 PPP 项目资产提供公共产品 和服务;(2)社会资本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就其提供的 公共产品和服务获得补偿。
本解释所称社会资本方,是指与政府方签署 PPP 项目合 同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政府方,是指政府授权或指定的 PPP 项目实施机构;PPP 项目资产,是指 PPP 项目合同中确 定的用来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资产。
本解释规范的 PPP 项目合同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以 下简称“双控制”):(1)政府方控制或管制社会资本方使用PPP 项目资产必须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类型、对象和价格;(2)PPP 项目合同终止时,政府方通过所有权、收益权 或其他形式控制 PPP 项目资产的重大剩余权益。
对于运营期占项目资产全部使用寿命的 PPP 项目合同, 即使项目合同结束时项目资产不存在重大剩余权益,如果该 项目合同符合前述“双控制”条件中的第(1)项,则仍然适用 本解释。除上述情况外,不同时符合本解释“双特征”和“双控 制”的 PPP 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应当根据其业务性质按照 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一)相关会计处理。
1. 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
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 理,确认合同资产。
2. 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提供多项服务
(如既提供 PPP 项目资产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的运营服务、 维护服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的规定,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将交易价格按照各项 履约义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
3. 在 PPP 项目资产的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借款费用,社 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对于本部分第 4 项和第 5 项中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部分,社会资本方在相关借款费用满足资本化条 件时,应当将其予以资本化,并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 使用状态时,结转至无形资产。
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其他借款 费用,社会资本方均应予以费用化。
4. 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 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 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 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 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 处理。
5. 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 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 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 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 计处理。
社会资本方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时,将相关 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 额,超过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 差额,确认为无形资产。
6. 社会资本方不得将本解释规定的 PPP 项目资产确认为其固定资产。
7. 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自政府方取得其他 资产,该资产构成政府方应付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的,社会资 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不作为政府补助。
8.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与运营服 务相关的收入。
9. 为使 PPP 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 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 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 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 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附注披露。
社会资本方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在附注中披露各项 PPP 项目合同的下列信息,或者将一组具有类似性质的 PPP 项目合同合并披露下列信息:
1. PPP 项目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 PPP 项目合同的概 括性介绍;PPP 项目合同中可能影响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 间和风险的相关重要条款;社会资本方对 PPP 项目资产享有的相关权利(包括使用、收益、续约或终止选择权等)和承担的相关义务(包括投融资、购买或建造、运营、移交等); 本期 PPP 项目合同的变更情况;PPP 项目合同的分类方式等。
2. 社会资本方除应当按照相关企业会计准则对 PPP 项 目合同进行披露外,还应当披露相关收入、资产等确认和计 量方法;相关合同资产、应收款项、无形资产的金额等会计 信息。
(三)新旧衔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开始实施且至本解释施行日尚未完 成的有关 PPP 项目合同,未按照以上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 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本解释。
社会资本方应当将执 行本解释的累计影响数,调整本解释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 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符合本解释“双特征”和“双控制”但未纳入全国 PPP 综合 信息平台项目库的特许经营项目协议,应当按照本解释进行 会计处理和追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