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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O是PPP的替补模式吗?

发布日期:2021-03-08    来源:E20环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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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ABO模式是什么?

   ABO模式是2016年北京市解决政府和企业在城市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关系的一种创新模式。是由北京市交通委代表北京市政府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投公司”)签署授权经营协议,授权由京投公司整合各类市场主体资源,组织实施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规划、融资、建设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轨道交通路网的运营管理、资产管理、经营等工作,向北京市政府提供北京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全产业链整体服务。在2017年这种模式还鲜有政府去采用,随着2018年PPP政策的趋严,各地PPP项目已触抵财政承受能力7%(预警线)-10%(红线),再加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审计,各种“前门”难进“后门”紧闭,迫使地方基建融资再陷困局,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卷土重来。如何利用转型后的平台与地方政府建立关系,让其承担城市基建融资的职责,成为各地纷纷探索的路径。

   ABO的一般操作模式图如下:

  

   在ABO模式中,通常存在两层法律关系,一层是地方政府与地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之间的授权建设运营关系;一层是地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与通过公开程序选择的建设方之间的EPC合同关系。如果地方国有独资/控股企业本身就具有所有的建设资质可能法律关系就变得简单了,但是我们也要看本质,EPC方是仅仅提供的建设职能吗?更深层的,你懂的。

   二、ABO、PPP与政府购买服务?

   到底,ABO、PPP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有什么关系?依小编来看,首先ABO、PPP 都是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领域,联结政府与企业关系的桥梁,一个是政府与地方国企;一个是政府与社会资本,当然PPP模式中的社会资本也有脱离融资职责的地方国企的参与。而在大的片区项目中,是各个相关联项目的组包,这样就会涉及到PPP模式在大的ABO项下的嵌套设计。这两种模式其实都是在解决政企关系的市场化、契约化问题。

   那么,ABO模式与政府购买服务又有本质的区别。那就是:87号文禁止政府购买融资服务,也没有哪个地方政府的基建项目所需的融资能在3年内解决,这就容易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加。而ABO模式所有的融资职责在企业身上,企业与企业之间债务的偿还计划与政府无关,政府只需要对其授权的国有企业按绩效完成建设、运营职责的服务费提供预算安排。

   三、10号文之后基建融资最好的解药是什么?

   有专家说“87号文、92号文、10号文之后,政府购买服务、纯政府付费型PPP受阻,ABO模式将成为政府基建融资最好的解药”。是不是最好的解药,小编不想直接给出答案,我们来一起思考几个问题?

   1.ABO模式下被授权的国有企业是否都具有较高的专业化、市场化的服务能力,是否都是高水平的市场资源的整合者?还是说ABO模式只是在逃避PPP红线,也在被慢慢的用坏了呢?

   2. ABO模式是在地方政府财政支出、融资平台收入(地方国有企业更多是融资平台转型后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还款来源之间构建的一个防火墙,确实是把政府债务转化成了企业债务。但是目前,地方融资平台转型后的国有企业,是否有真正的市场化融资能力?(顺便插播一则广告,锐思维咨询有一项重要的业务板块,就是在做各地方融资平台重组/重塑以及重组后平台的投融资路径结构设计咨询。)金融机构愿意给企业提供贷款,也还是看到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授权协议,还是没有离开政府信用做捆绑。但是,融资平台转型又必须从政府项目入手。这是个环。

   3.43号之后,除了PPP模式,就是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进行基建融资了。如果ABO单一模式破不了基建融资困局的话,可以考虑综合疗法。在地方政府基建投融资结构设计中用ABO、PPP、政府债券以及企业债券的各种单一或搭配设计!摘自:PPP博士站作者吴代红

   看一下两个咨询圈大佬怎么说的

   大岳咨询公司总经理金永祥:abo是个新概念,应该是北京市首创的概念,是在北京市京投公司多年做作北京市轨道交通项目模式基础上的完善,也是在政府传统管理基础设施模式创新基础上的总结提高,比如北京市排水集团特许经营。“这种模式可以归结为特许经营但不一定是ppp,被授权单位可以像北京地铁四号线那样做ppp,也可以自行投资、建设和经营,政府只要求最后的效果而不关心具体模式。无疑,如果推广开来,这将对ppp和特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官方通稿称: 授权经营协议的正式签署,标志着ABO模式正式实施,既符合公益类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方向,又有利于厘清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由公共产品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市场化主体的“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减少对微观事务的直接参与,主要负责规则制定、绩效考核和监督管理等工作,有助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公共管理的效率与质量。企业由“单一的融资平台”转变为“市场资源的整合者”,在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展具体工作,通过激励约束机制和市场竞争机制整合相关资源,提供更多更好、价格更低的公共服务,从而有利于公共服务市场的形成和规范。

   金永祥接受采访时说:“ABO的提出是一个不非常大的事件,有很多问题需要思考。比如,第一,这种授权需要竞争吗?如果不竞争保证效率提高的机制与国家提高效率的供给侧改革怎么对接?第二,ABO属于政府购买服务吗?如果不是是什么,如果是与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如何对接?第三,京投公司我了解,有这个能力,但是不是国内的平台公司都可以这样转型?或者说什么样的平台可以这样转型?第四,北京市政府可以直接授权京投,能直接授权给上海城投吗?进一步,能直接授权给法国威立雅吗?等等。”

   对金永祥老总对北京京投ABO的评论的再评论-E20 薛涛

   薛涛认为,ABO模式的出现,总体积极意义大,主要有几个原因:

   1、对于我国公共服务提供模式的国情,属地专营性国企大量存在,相当部分具备一定程度的专业化服务能力,并不能简单用投融资平台应被关闭来一概而论。国发43号文的精神,公共服务市场化本质上是两个路径同时走互为比较和参考,一个是PPP,一个是市政设施资产企业化运营,及属地型企业从报销制转向承包制,ABO就属于典型的后者,这个是值得推广的。

   2、我们其实也都知道,PPP并不万能,尤其目前国情下政企双方及外部环境都没有准备好承接所有的公共服务能力供应。运动化的全面PPP化绝对有害于PpP本身,因此,积极推动属地型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提供的效率,重要性不言而喻,而这就需要提高这些企业的内在发展动力,以此提升专业能力。PPP形成的A方阵和ABO形成的B方阵适应不同各地情况,对比发展,才是务实的正解。

   3、ABO需要竞争吗?算不算政府购买服务?我个人觉得这个问题仅适用于外来和尚来念经的情况,对于属地性国企,这么严格的要求不合国情,否则,举个例子,各地传统水司是不是都要下岗重新竞聘上岗?就能把目前的水务服务提高吗?这个绝对会有大风险。在属地企业已经有一定能力和规模的地域和领域,我宁愿选择PPP作为补充比作为承接公共服务全面的主战场,这样更靠谱。

   4、我支持本案例的内涵:将原来就直接交给地方国企操作且未划清界限的老模式,变成参考特许经营而设定的“授权经营”abo模式,以努力划清政企界面,同时,也不再出现所谓北排在北京市“特许经营”这样的混淆视听的乌龙级别笑话,这是又一个最值得认可之处。此外,我对金总最后提出的疑问不太认可,地方政府授权地方属地国企直接提供公共服务是建国以来逐步形成的天规(包括央企直接垄断部分全国性公共服务比如通信),且在西方万恶资本主义世界也有大量类似情况,这部分限制地方政府权力有点过头了。举例说水务方面“授权经营”模式不但轮不到威立雅(没这个美事),北控首创也都想要却也拿不到的。我想地方政府在“授权经营”和“特许经营”方面的差别还是很明白的,不必夸大。

   总之,本案适合国情、理清概念又对公共服务走向市场化有积极作用,我表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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