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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自组织”:农业基础设施供给机制的创新

发布日期:2020-12-04    来源:网络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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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及文献综述

   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强化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大背景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是我国政府投融资的重要方向,也是正确处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关系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在政府部门大力推进下,PPP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公共产品供给机制,在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得到大量推广和应用。在农业领域,如现代农业产业园、农产品物流与交易平台、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信息农业等方面,我国也开始探索应用PPP模式。但总体来看,农业领域PPP的项目数量、投资规模和落地率都明显落后于其他行业领域PPP项目,其中,农业基础设施PPP项目尤为突出。这与我国“大国小农”的基本国情有关,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农业基础设施PPP具有一定的独特性。

   “大国小农”的突出特点在于,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小农生产都将是我国最主要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这是与我国宏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是我国最基本的国情和农情。这一特点决定了农户是农业基础设施PPP必不可少和至关重要的参与主体,即农业基础设施PPP主体至少包括政府、社会资本、农户三方。因此,在农业基础设施中实施PPP,不能大而化之地采用其他行业领域PPP模式或机制,必须将PPP机制设计与农业基础设施特点紧密结合,充分考虑农户的利益诉求和其作为PPP主体之一的重要作用。农业基础设施有效的PPP一定是能够实现PPP与农户利益“自洽”的PPP,是在农户自组织基础上的PPP,即“PPP+自组织”。进一步地,“PPP+自组织”是政府、社会资本与农户建立的自组织之间的PPP,反映政府、社会资本和农户自组织之间的合作关系。这是农业基础设施PPP区别于其他PPP的重要特点,也是适应我国“大国小农”特点的农业基础设施PPP的现实选择和机制创新。

   自组织,是奥斯特罗姆(2012)提出的解决公共池塘资源问题时的受益群体的自主治理,即除了政府和市场两种力量之外,还可以由“一群相互依赖的委托人把自己组织起来进行自主治理,从而能够在所有人都面对搭便车、规避责任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诱惑的情况下,取得持久的共同收益”。在此之前,学者对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研究,大多从“要么政府要么市场”的角度出发。此外,也有一些学者提出了农业基础设施等公共产品的其他可能供给方式。例如,萨瓦斯(2002)认为,没有理由认为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来提供,政府与私营部门应当建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合作供给公共产品;Wuthnow(1991)提出,政府拥有强制权,市场以非强制原则运行,志愿部门以“志愿主义”原则活动,三者在公共产品供给中有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应有政府、市场和志愿部门三部门提供公共产品的供给模式;Osborne等(2012)则在探讨新公共治理理论时提出,公共服务是一个整合的系统,它不仅包括公共服务组织,还包括公共服务的使用者,他们是公共服务的共同生产者,对共同生产的参与则有助于创造全新的和有效的公共服务。国内学者也围绕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供给路径进行了深入研究。例如,受益范围仅在村内的村级公共产品应由村级集团通过“一事一议”的形式提供,但政府有时也有责任,同时也欢迎私人出于利他动机提供农村公共产品(李成威,2005);从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出发,提出“政府筹资、村级供给”的方式(林万龙和刘仙娟,2006);还有研究从社会学的角度提出,应当恢复农村公共服务最原始的供给方式——自主供给,表现为家庭自我供给、村民团队供给和村庄集体供给等,以维护村民主体决策地位并强化其政治参与积极性,但目前由于利益博弈、村社道德缺失以及政府缺位,农村公共服务自主供给陷入了合作失败的困境,应当通过重塑乡村社会资本、完善服务供给机制和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来重启自主供给(陈潭和刘建,2011)。这些成果为我们研究农业基础设施PPP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关于农业基础设施PPP,国内学者也开展了大量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政府与市场“共治”关系角度剖析PPP实质,认为PPP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再定义,实质是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大众之间多元主体共同治理,体现共治的理念和融合的思维,是对传统思维框架的突破(刘尚希,2017)。二是阐述农业基础设施PPP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认为在农业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既有现实需求,也有现实条件,国际上也有一些成功案例(党立斌和李敏,2016),特别是在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发展的背景下,PPP将有利于优化农业资金投入方式和提高农业生产要素配置效率(黄可权,2018)。三是分析农业基础设施PPP面临的挑战及建议,认为存在周期长、利润低、风险高,参与主体准入门槛模糊,政府相关政策存在不确定性,社会资本发起项目难等问题,进而提出了农业基础设施PPP的实施框架,以及完善风险防范机制、明确市场准入门槛、优化政府政策供给等政策建议(张学昌,2016)。四是分析了PPP在农田水利设施、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绿色农业设施等农业基础设施的推广应用情况(李香云,2019;陈军等,2019;程思远,2018)。五是在项目识别与选择、法律关系规范、政府激励政策、合同管理、技术支撑、财务分析、融资渠道、利益分配与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曹慧,2019)。

   上述文献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理论与机制以及PPP在农业基础设施的应用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取得了丰硕成果,但从现有研究来看,已有研究较少考虑到农业基础设施PPP中一个重要主体——农户,并将其纳入理论和制度框架。或者仅考虑到农户的某些参与作用(例如需求反馈),而并没有将其作为PPP中与政府部门和社会资本并列的参与主体。但实际上,农业基础设施PPP中,农户是无论如何也绕不开的重要主体,特别是,在我国“大国小农”特点将长期存在的背景下推行农业基础设施PPP,更是如此。

   二、农业基础设施“PPP+自组织”原理:基于自主治理理论的分析

   农业基础设施具有“公共池塘资源”产品属性,对于这类产品,奥斯特罗姆(2012)基于自主治理理论进行了分析。根据自主治理理论,可以证明农业基础设施PPP与农户自组织在理论上具有相融性,即,实施农业基础设施PPP有利于推动农户自组织的形成,农户自组织有利于促进农业基础设施PPP的实现。

   (一)农业基础设施PPP为农户自组织的形成提供条件

   奥斯特罗姆(2012)提出了自组织得以形成和长期存续的八项具体原则,分别是清晰界定边界、规定占用的规则并与当地条件相适应、集体选择的安排、监督、分级制裁、冲突解决机制、对组织权最低限度的认可以及嵌套式企业对治理活动的组织。农业基础设施PPP有助于农户自组织的形成,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农业基础设施PPP具有“清晰界定边界”的内在优势,这是形成农户自组织的重要基础性条件。上述八项具体原则中,第一条和最为重要的原则就是清晰界定边界,即“界定公共池塘的边界和明确规定被授予使用这些资源的人”,从而“把其他人进入和占用的权利排除在外”,以避免“那些投资于公共池塘资源中的人将得不到预期的回报”,甚至“其他人的行动可能毁掉公共池塘资源本身”等情况发生。事实上,很多自组织难以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受益边界不清晰。而PPP的本质是“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关系,要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前提必然是项目的边界清晰界定,否则PPP合约无法实现。也就是说,PPP具有“清晰界定边界”的内在要求和优势,这与自组织通常由于缺乏清晰界定的边界而无法达成,形成了互补。这说明,PPP为农户自组织的形成提供了基本条件。

   第二,农业基础设施PPP有利于提高农村土地收益预期,激发农户自组织动力。根据自主治理理论,自组织形成和长期存续还需要集体选择的安排、监督和分级制裁等三条原则。集体选择的安排,是指“绝大多数受操作规则影响的个人应该能够参与对操作规则的修改”,“从而能更好地使它们的规则适应当地环境”。监督是指“积极检查公共池塘资源状况和占用者行为的监督者,或是对占用者负有责任的人,或是占用者本人”。分级制裁是指“违反操作规则的占用者很可能要受到其他占用者、有关官员或他们两者的分级制裁,但制裁的程度取决于违规的内容和严重性”(奥斯特罗姆,2012)。这几项原则表明,集体行动必须与受益者或占用者的自身利益直接密切相关,才会形成自组织起来的动力。

   当前我国农业农村的基本现状是土地细碎化、农村空心化以及农业收入占农户总收入比例下降,在这种背景下,农户利益与农业发展的关联度不断减弱,农户缺乏形成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自组织的动力。而社会资本则是逐利的,农业基础设施PPP模式的实施,必然要求更高的单位土地生产效率,而土地生产效率的提升则以整合利用较大面积土地为前提,这一方面必然涉及相关群体的利益和参与问题,另一方面,也带来土地规模效益,提升土地未来收益预期,有利于激发农户形成集体行动并有效开展监督与制裁。在当前我国农户缺乏自主治理或集体行动的空间与制度安排情况下,PPP可以为自组织形成提供一个突破口。

   第三,农业基础设施PPP有利于外部性内部化,促进农户自组织“嵌套式”原则的实现。奥斯特罗姆(2012)提出“将占用、供应、监督、强制执行、冲突解决和治理活动在一个多层次的嵌套式结构中加以组织”,“是所有更复杂、存续时间更长的公共池塘资源制度都满足的一条设计原则”。即通过一种多层级组织形式将自组织所涉及的一系列内容包含进来,从而实现同一层级内规则与实际情况的适用,以及不同层级间规则的自洽。农业基础设施PPP机制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的构建,有利于外部性内部化,形成一个包含多个主体、多种层级、多个角度的运行管理系统和分工协作的规则和安排,从而促进农户自组织“嵌套式结构”原则的实现。

   (二)农户自组织为农业基础设施PPP的实现创造条件

   相对而言,农业基础设施投资规模小、成本高、收益低、布局分散,这决定了农业基础设施PPP模式从单个项目来说难以获利,这也是当前农业领域PPP较难吸引社会资本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农业基础设施PPP必然需要突破单一项目的限制,将更多项目、更大地域统筹考虑,甚至基于农业农村整个行业领域,构建“平台式”、“捆绑式”投资合作模式,本文将其称为“社会化的PPP”。农户自组织有利于推动社会化PPP的形成与发展,原因在于,农户自组织有利于实现“三个”分离与重组,即劳动与资本的分离与重组、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与重组、基础设施现金流和资金流与单个项目的分离与重组。

   首先,农户自组织促进农村劳动与资本的分离与重组。分工与专业化对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生产组织演进具有巨大作用。正如小作坊的生产方式无法实现资本与劳动的有效分离,从而无法有效扩大生产规模和提升生产效率,而现代化企业作为一个专业化生产组织,为提升市场竞争能力,必然对生产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以发挥各个生产要素优势。自组织的实质与经济组织类似,都是不同权利与义务之间分工与合作的组织形式,目的是通过分工与合作,增强自身功能及其与外界沟通往来和互惠互利的能力。因此,农户自组织必然需要基于不同主体的不同比较优势进行合作与互补,提高专业化程度,实现组织内部由松散到紧密、由简单到复杂、由粗糙到细致、由无序到有序的功能提升,促进劳动与资本的分离,推动资源优化配置和效率提升,为社会化PPP的形成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农户自组织促进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与重组。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以及农业劳动力大量转移产生的人地分离问题,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是适应这种趋势的必然要求。一些研究也表明,“单位土地生产值较低”,“使用频率或产量的可靠性较低”,“改进或加强的可能性较低”(Netting,1976),“土地的有效使用要以较大面积的土地为前提”(Runge, 1984)。也就是说,一定面积的土地利用规模对于提高土地综合利用效率、明晰公共产品受益边界、明确利益分配规则以及降低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这也是农业基础设施 PPP形成与发展的重要要素。农户自组织具有资源优化重组和提高综合效率的内在功能,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从而为农业基础设施社会化 PPP创造有利条件。

   最后,农户自组织促进基础设施现金流和资金流与单个项目的分离与重组。基础设施现金流是运营基础设施产生的收入,包括使用者付费、衍生价值收入、政府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基础设施资金流是基础设施在其生命周期中由于建造和维护而耗用的用货币表示的资源;基础设施服务流是基础设施在其生命周期中为使用对象不断提供服务的过程;基础设施损耗流是基础设施在其生命周期中由于磨损而带来的损耗。其中,基础设施服务流能否转化为现金流、现金流能否转化为资金流,是基础设施能否顺利实现其生命周期过程中物质和价值转换的关键,决定着基础设施的有效提供,是判断PPP适用边界的重要因素。由于农业基础设施项目规模小、成本高、收益低、布局分散,单个项目往往难以实现服务流与现金流、现金流与资金流之间的转换,客观上决定了农业基础设施PPP需要形成一种基于农业农村整个行业领域的社会化的PPP投资模式。农户自组织通过形成适当的规则、开展低成本有效的监督和制裁,能够促进相关资源的重组整合和交易成本的降低,推动现金流和资金流与单个项目的分离,有助于形成农业基础设施社会化PPP。

   综上所述,农业基础设施PPP与农户自组织具有内在的相互促进作用,农业基础设施 PPP的顺利实施,必须与农户自组织紧密结合,“PPP+自组织”是适合我国“大国小农”背景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有效路径。

   三、适应“大国小农”的机制创新:“PPP+自组织”的意义

   (一)“PPP+自组织”是将分散农户利益联结起来的重要载体

   在农业农村任何相关制度和政策设计中,都应充分考虑农户的利益诉求。农户生产生活高度依赖农业基础设施,农户是农业基础设施最重要的受益主体,特别是农业小型基础设施与小农生产方式关系最为密切,对改善农户生产生活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具有最直接作用。而当前我国农业小型基础设施的供给处于一种相对“真空”的状态,农户的参与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供给至关重要。而且在农业基础设施选址、建造、运营、维护、管理直至报废等全生命周期过程中必然涉及农户的切身利益。“PPP+自组织”有利于反映农户作为PPP重要主体之一的利益和诉求,反映农户公共产品需求、平衡多元主体之间利益分配、维护农户合法合理利益、提高公共产品供给质量与效率,在大量分散小农户背景下实现农业基础设施PPP与众多农户主体利益的紧密结合。

   (二)“PPP+自组织”是促进小农与现代农业发展衔接的有效路径

   农业现代化是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大国小农”背景下推进农业现代化,这种强烈的追逐物质利益的动机与大量分散小农户的客观存在,如果处理不好,很有可能牺牲小农合理利益并形成社会不公正问题,最终破坏农业现代化和整个宏观经济社会现代化进程,因此,关键是要维护好“大国小农”背景下农业经济的最基本单元和最主要形式——小农的利益,实现小农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多年来,我国在探索小农与现代农业衔接的问题上,更多强调通过企业、合作社、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带动,但并未取得显著进展,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小农缺乏合作起来的内在动力,相关制度安排并没有形成激发小农合作的内在激励,使得这种“带动”大多只有合作的形式,却缺乏合作的实质。而单纯通过市场化的组织来实现社会化的目标几乎是不可能的。只有处于弱势地位的小农真正合作起来,才能有效承接现代农业政策和满足现代农业要求,实现小农与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机衔接。

   (三)“PPP+自组织”是农业基础设施供给的有效路径

   农户自组织能够清晰界定受益边界、形成适合当地实际条件的行为规则、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有效满足并维护农户切身利益;PPP则有助于提供小农生产方式下农业基础设施供给所需的资金、技术和管理,并通过政府的介入来制衡社会资本的短视性和贪婪性,同时有利于克服政府作为单一供给主体在公共产品供给机制中的效率低下,以及市场供给不足等弊端,提高农业基础设施供给效率。

   四、我国农业基础设施“PPP+自组织”的潜力分析

   目前,我国农业基础设施相关主体对“PPP+自组织”具有潜在需求,“PPP+自组织”模式可以将各方需求整合在一起,形成“大国小农”背景下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推动力。

   (一)政府:寻求“大国小农”背景下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政策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根据农业农村发展阶段性变化和需求,不断制定和完善相关支持政策,并随着对农业现代化内涵理解的不断深化,围绕农业产业现代化、农业环境现代化和农业主体现代化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初步形成了一套内容较为丰富的现代农业政策支持体系。可以看到,除农民直接补贴类政策以及农业保费补贴、休耕轮作试点补贴、草原生态保护奖励、农业生产救灾等少数几项政策是直接作用于小农户的,或者说政策支持对象中包含小农户,其他多数政策都是以达到一定生产经营规模的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和种养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要扶持对象或者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即便是农业技术推广、资源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及结构调整等农业一般服务类支持政策,通常也是以示范区建设或规模化生产经营主体为主要内容或载体的。主要原因在于,小农户分散且经济技术文化等能力较弱,无法有效承接现代农业政策并使政策落地实施,即现代农业政策作用于小农的效果不好。因此,我国现代农业政策的设计初衷是,希望通过经济实力、技术水平、组织能力、市场应变能力更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承接现代农业政策,并通过某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众多分散小农户,实现共同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但在实践中,一方面,符合“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本质规定的真正意义的合作社所占比例极低。有学者在2014年9-11月历时2个月对江苏、吉林、四川3省9县18个乡镇331个村500家合作社的深度调研显示,符合上述合作社实质的真正意义合作社,一家也没有(邓衡山等,2016)。另一方面,分散农户与农业企业、大户等谈判地位不对等,农户通常无法了解掌握其参与的经济活动获益整体情况并与之建立合理的利益动态联动机制,利益联结机制约束力不够,违约现象时有发生,或吸引力不足而带动能力不强,导致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代农业政策效应实际上难以延伸到小农户。此外,政府对现代农业及主要承接现代农业政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方式以无偿的财政补贴为主,在缺乏有效的与农户之间的合作机制、利益联动机制及监管机制情况下,这种大量、无偿的物质支持,反而会进一步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小农户之间的有效合作和利益联动,导致“财政补贴路径依赖”,扭曲农业市场行为。

   可见,当前我国现代农业支持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并没有为农业生产经营最重要主体和最主要方式——农户给予充分考虑,一些政策甚至在客观上加剧了农户与现代农业之间的割裂,在当前我国“大国小农”背景下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政府迫切需要加强农户与现代农业之间有机衔接的相关制度构建,一方面,需要通过农户自组织降低不同主体之间合作的组织成本,另一方面,也亟需提高财政资金利用效率、拓宽资金来源渠道,从而在客观上初步形成了对“PPP+自组织”的潜在需求。

   (二)农户:寻求农业生产经营和基础设施供给的有效机制

   当前我国农业主要矛盾已经从总量不足转变为结构性矛盾,农业发展目标已经从以数量为主转变为数量、质量、效益并重。例如,为了提高农业生产经营效益和提高农民收入,在保障粮食安全基础上拓展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发展农业产业新业态和新功能等。这些都在客观上对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技术、资金、管理等提出了更高要求,而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农户自身在这些方面都不具备优势,客观上具有采用PPP的潜在需求。同时,我国农户经营规模非常小,户均耕地仅0.5公顷,整个宏观经济社会又处于快速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中,我国农户兼业更为普遍,农户的异质性特点更加鲜明,利益诉求更加多元和难以协调,农户自组织成本高。因此,增强农户组织化、合作化程度,客观上需要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方式介入,通过资金、技术、管理的要素注入,提升农户合作的预期收益,促成农户合作关系的形成。

   另外,我国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实行市场经济以来,市场经济对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社会产生了日益深刻的影响。一方面,市场经济使我国一直受计划经济体制抑制的经济得以迅速发展,人们尝到了经济发展带来的好处,极大激发了人们对经济利益的迫切追求,与此同时,市场经济也带来一种不平衡发展,贫富差距、城乡差距不断拉大,在这种双重刺激下,农户愈发迫切要求通过合理的利益分配实现自身的经济价值,参与到市场经济发展的链条中来,分享市场经济发展成果。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中各主体行为的相互作用以及对经济利益的强烈共同追求,形成了博弈关系,为了能够在博弈中获得各自合理的利益分配,各主体特别是处于弱势一方的农户,日益要求提高自身的博弈地位,形成公平、法制、平等的经济关系,避免在不平等经济关系中被“盘剥”,有效实现和维护自身合法的经济利益。因此,通过农户自组织来提高对话地位的需求也日益强烈。

   (三)社会资本:寻求剩余资本进入广阔农村的有效模式

   近年来,我国农业开始逐步从传统向现代发展、从分散向集约发展,科技化、信息化水平不断提升,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加之国家农业支持政策不断强化,农村土地资源具有越来越大的利用和升值空间,投资农业的获利前景看好。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投资效益是很高的(陈锡文,2004)。在当前我国实体经济增长放缓、结构性矛盾突出、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很多行业缺乏合适的投资项目或领域,“有钱无处投”的现象越来越多,因此农业领域特别是农业基础设施开始吸引越来越多的社会资本。但不可否认的是,农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性更强、周期更长、风险更大的特点,加之我国农业生产经营是以家庭为单位分散开展的小农户为主的生产经营方式,且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粗放利用、村镇布局分散,使得农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和受益范围都相对较小,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资本往往较难从农业基础设施单个项目投资中获利,而且这种基于单个项目的获利方式不可避免地涉及与不同项目范围内的分散农户沟通协调以及确保各个分散契约履行等问题,成本极高。因此,社会资本迫切需要一种能够适应我国“大国小农”特点的农业基础设施投资运作模式或组织形式,有效进入农业农村的广大领域,形成可持续投资的长效机制。

   (四)金融机构:寻求形成农村金融生态体系的重要载体

   “PPP+自组织”不仅适合“大国小农”背景下农业基础设施投入特点,同时还能够形成符合金融特点的要素或特征,有效创造金融需求。

   首先,“PPP+自组织”有利于打消金融机构“嫌小爱大”顾虑。金融的本质是一种以货币为载体、信用为基础、风险控制为核心内容的资金融通服务,通过资金流通实现资源的整合和配置,提高社会的福祉和效率,并从中获取收益。为了保证资金的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无论从风险防控角度还是成本收益角度看,金融都体现出一定的“嫌小爱大”特点,或者说,金融风险管控和追求收益的内在逻辑,决定了金融“嫌小爱大”的经营模式。而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具有突出的“小而散”的特点,要吸引金融资金进入,有必要将小的项目组合成大的项目。“PPP+自组织”有利于资源优化、重组和整合,实现“积小变大”,更加符合金融要求和特点,从而能够有效创造金融需求,为金融有效支持农业基础设施PPP创造有利条件。

   其次,“PPP+自组织”有利于金融部门在农村分散风险。金融的核心是风险管理和控制,由于单个小微项目通常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波动,并缺少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因此,金融从风险管控的角度出发,更倾向于形成小微金融的批量化,将资金分散在不同回报率的项目上,通过规模效应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PPP+自组织”有利于将相关分散的单个项目组合起来,形成社会化的PPP,实现规模效应和风险分散,为金融有效支持农业基础设施PPP创造有利条件。

   较单个项目而言,“PPP+自组织”的金融需求资金量更大、形式更多样,客观上需要一个包括银行、保险、担保、基金等在内的多层次、多元化、既竞争又合作并形成一定结构特征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为农业基础设施“PPP+自组织”提供金融服务。同时,上述金融需求必然对相关法律、信用、担保和金融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提出更高要求,有利于推动农村金融生态体系的健全完善。

   五、结论与建议

   为推动农业基础设施“PPP+自组织”落地,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积极支持农户探索多种形式的自组织方式。在经济领域,自组织是与市场经济相联系的一种经济组织模式,相当于是在经济领域搞群众路线,可以最大限度调动农户的积极性。现在各地普遍支持发展的农业合作社,有的就属于自组织方式,但自组织不限于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质上也是自组织,应在“PPP+自组织”模式中发挥重要作用,此外还可以有更多形式。农户采取何种自组织模式要尊重农户的创造性,只要有利于农业和农村发展,都应予以鼓励。

   2.PPP立法应考虑农业基础设施PPP模式的特殊性。目前,我国正在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相关立法工作。考虑到立法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完整性,PPP立法应将农业基础设施PPP模式作为重要内容,并在立法中考虑农业领域特殊性,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农户自组织以及金融机构等主体的关系,制定指导性意见。

   3.政府应发挥引导作用,调动农户、社会资本、金融机构各方积极性,对接各方需求。农户自组织的形成及其功能发挥,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积极性的调动等,需要政府政策指引、资金引导、项目投入等方面出台促进农业基础设施“PPP+自组织”的相关政策,特别是在项目实施初期,尤其需要政府发挥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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