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9日,财政部领导在第五届中国PPP发展(融资)论坛上表示“要加快推动PPP条例出台……探索PPP与专项债结合”,2019年11月发布的鲁财债[2019]50号指出要探索推行“专项债+PPP融资模式”。对于PPP和专项债结合模式,业内专家进行了多次讨论,参与各方曾经给出了多个设计思路和方案,但这些思路总体上尚未得到全面认可。
融资约束和资质要求
【岳读债市】周岳、张丽平在公众号岳读债市2019年12月5日发表的《2019年地方债有何新特点?》中指出,“专项债+PPP”模式屡被提及,操作细节有待政策明确。专项债和PPP适用范围存在重叠,此种模式并非不可行,但有如下问题:1)专项债面临新增限额限制,而地方政府每一年度全部PPP项目需从预算中安排的支出责任有10%红线限制,所以此模式实际操作时会面临两方面融资约束;2)专项债做资本金必须投向规定领域的重大项目,对PPP项目资质提出更高的要求。现行条例下“专项债+PPP”模式可行度不高,具体操作细节仍需相关政策予以明确。
地方的政策需要松绑
【发改委财政部双库PPP专家连国栋】连国栋指出:专项债与PPP相结合,先需要从政策松绑,前几天也与各位专家探讨,目前大部分地方存在专项债与PPP是对立关系的情况:只要进了PPP库,就不允许发专项债,没有相应政策支持,各种设想就只能是专家的理论探讨。
运用方面的观点争议
【新七公政信】 ① 较多的观点认为用专项债资金补充地方政府出资的项目资本金部分这个没有争议,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对PPP项目资本金的出资义务,不是刚性必须的,地方政府出资意愿不强,与其利用专项债实现政府出资责任,还不如找一个愿意出全资的社会资本,所以有可能实践效果吸引力不大。
② 在对于政府使用专项债资金用于SPV公司方面,有些观点认为存在一些争议,因为专项债是政府债务,能否用于拨付给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存在一些疑问。
③ 特别是对于存量项目,因为在招投标的时候没有这个条款,如果后期给予资金支持,这个有可能涉及到造成项目重大变更,影响原来的招投标结果,可能是争议更大一些。
亏损项目的固有缺陷
【新七公政信】总体上来说,因为二者都是常见于亏损类举债项目适用的模式,所以都有一定的总量限制,比如说专项债限额和PPP财承10%红线,两个亏损项目加在一起只是一个比较大的亏损项目,所以总的来说不管怎么组合,它的不足还是比较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