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各界齐心协力应战疫情。这对政府统筹资源调配能力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特别是医疗健康体系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自2014年以来,作为重点解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供给效率,调节供需平衡,追求效用优先的投融资模式,能否发挥项目和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价值,在本次疫情应对过程中可得到充分体现。
经历近5年的发展,不少PPP项目已经签约落地,各自组建了PPP项目公司作为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主体,行使了项目单位的主体责任。
那么疫情来了,作为PPP项目公司应该立刻做哪些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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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建立紧急事件决策机构。
通常PPP项目公司的股东通过《PPP合作协议》和《股东协议》赋予了项目公司一定的决策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营层各司其职,在《公司法》的大框架下,形成了一套有效的决策体系。
但应对本次疫情,影响范围广,人员无法达到的前期下,作为项目公司应立即成立“公共事件决策小组”或者“重大公共事件处置委员会”等临时重大事宜的决策机构,在PPP协议的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制定项目整体目标及应急预案,确保针对各种情况作出最迅速的决定。
对于某些与疫情直接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可能会面临政府方直接临时或永久接管的情形。这些都应该是“重大公共事件处置委员会”的决策及职权形式范围内的事项。
“委员会”组成方面,应充分考虑原有PPP项目的行业属性、区域特征、项目所处阶段、疫情影响公共服务程度和各方股东意愿等因素,如有必要应召集电视电话会议,聘请行业及公共卫生领域的专家参与。
同时注意保留临时机构决策事项的过程记录,传达高效准确。可适当提高集中管理程度,提升反应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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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与各利益相关方建立积极、全面、透明的信息沟通渠道。
PPP项目公司需对接的对象众多。在建工程可能需要面对:PPP项目实施机构(授权和监管主体)、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融资机构、PPP项目公司股东。
而已建成的投运项目可能会面临社会公共、供应商、内部员工、金融机构、监管机构等。
疫情的发生若影响上述一方或多方,或将造成工程工期的延误、公共服务的延期提供交付,此时稳定内部人员和外部合作伙伴的人心非常重要。
加强宣传口径和客户服务话术管理,避免因为疏忽或不统一造成负面舆情。
利用PPP项目公司股东企业已有的信息系统以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公共信息渠道及时传递和分析疫情信息,实现风险预警,披露项目影响。
注重股东、政府监管部门、实施机构与PPP项目公司之间信息沟通的协调一致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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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风险评估,明确风险事件处置方案,紧急响应机制和预案。
诸多国内国际大型公司日常已经设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或者“业务可持续性计划”,通常在重大突发事件下会立刻启动这些计划。
这些社会资本方的优秀和先进经验也应该成为PPP项目公司可靠的执行依据,度过难关有序发展的有力保障。
社会资本方投标人的“应急处置能力”也应作为招选社会资本方时的重要考核评价内容之一。
社会投资人作为行业内专业机构,通常同时执行了行业内若干个同类型项目。社会投资人股东应从行业专业角度出发协助项目所在地政府/实施机构在第一时间对本项目涉及的风险进行初步评估。
如项目施工人员春节后返程情况、专业人员数量、大宗商品/原材料采购运输情况(供应链)、公共服务公众聚集程度等方面的风险;根据风险评估初步结论,PPP项目公司应对诸如办公场地、施工/运营开业计划、采购供应物流、人员安全、财务资金等重大事项安排应急预案和人员分工。
在制定处置方案和紧急响应机制预案时,应将本次疫情影响较大的区域(如湖北)和行业(如物流运输)等因素考虑在内,合理安排资源和设置后续时间计划,防止造成疫情的次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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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注重人员身心健康,制定有序的复工复产计划。
虽然多数集团公司或企业根据现行疫情形势,推行了“远程办公”和“弹性工作”等概念,利用技术手段建立特殊时期非面对面或者非现场工作方式。
但针对PPP项目而言,由于部分受到工期影响,或是公共服务的客观不间断需求,仍需保持部分“低功率”运营状态。
PPP项目公司管理应建立员工健康状况监测制度,并做好员工个人健康信息保密。春节停工停产企业,应结合实际人员隔离需求和疫情发展情况制定有序可行的复工复产工作计划。
在复工复产前应确保工作环境安全,严格按照国家和地区公共卫生管理在重大传染性疾病期的卫生管理要求,对工作场所的卫生环境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
同时加强疫情安全教育,建立基于事实的员工自我防护指引,增强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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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适时关注长期影响,妥善商议疫情对PPP项目的财务经济影响。
最后作为企业投资谋求盈利的PPP项目,势必关注PPP项目的回报机制是否会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发生变化。
“疫情”除了对建设工程工期和成本造成影响,还可能对PPP项目公司运营期的收入和绩效考核等造成影响,直接影响运营收入。
在设备买卖合同领域,由于企业复工时间延迟,从而导致设备生产企业产能无法保证,由此造成设备交付延迟等。
短期内合理过度后,PPP项目公司可结合各方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表现的核心关切,仔细梳理PPP合作协议中对相关问题的约定。
必要时应聘请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如:律师,咨询公司)对涉及条款及责任作认定。
情形是否符合“《合同法》第117条“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或“住建部2017年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1条款的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形也包括了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等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
另一种情况或可能适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最终建议“疫情”对PPP项目的所影响的项目第三方收入、绩效考核和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额的程度,应在合同对应条款的基础上进行商议处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