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立法问题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业内人士认为,PPP立法可为PPP项目实操“保驾护航”。
山西万方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连国栋认为,PPP条例应对PPP在这几年实施过程中的一些热点问题予以回应,比如PPP项目的土地开发权、PPP项目合同属性、PPP项目绩效考核、保底量等;PPP条例应从可执行的角度出发,对政府诚信履约以及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的权利保护方面作出规定,以增强社会资本尤其是民营资本参与PPP项目的信心;PPP条例应与PPP所适用的其他法律相配套、相协调,以解决PPP项目存在的实操问题,如PPP项目中政府付费是适用政府补助还是购买服务甚至是租赁资产等。
英国长江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傅晓认为,PPP立法应明确PPP合同属于民法范畴还是行政法范畴,明确适用于PPP项目的争端解决机制,明确政府在PPP合同中的角色及责任追诉。
建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成林认为,PPP条例需要解决市场公平竞争问题,包括在融资上对民企存在的歧视,在招标中存在的区域分割现象;需要加强对政府违约的处罚力度,因政府换届造成的违约要记入政绩考核,予以行政降级等处分,若政府出现违约行为,须依法向社会资本给予赔偿;需要明确PPP项目合同的民事属性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风险分配机制。
建纬律师事务所曹珊认为,PPP立法能够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稳定法律、政策环境,为PPP市场带来信心;二是明确PPP与特许经营权两者的关系,根据两者的定位明确最终的争议解决机制;三是通过PPP立法认可非招标方式下承包商合并招选,这将有利于具有实力的企业以及联合体参与PPP,赋予社会资本更多的自主决策权;四是明确股权融资机制,有效解决PPP项目资金缺口;五是解决“土地开发权与PPP项目捆绑开发”问题。
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更是对PPP立法给予关注。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段志文期待,PPP条例需要明确,PPP项目合同的性质,其性质应是项目公司与政府指定的实施机构签署的,在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寻求双方合作,交织着行政许可、行政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民事合同,这是界定政企双方责权利关系和明确法律救济途径的前提。既然PPP项目合同所对应的项目是政府有义务、有责任向公众提供的,项目融资的信用就应建立在包括政府支付、补贴、保底量等条件之上,这是增强社会资本和金融机构信心的必要条件。另外,PPP项目公司经营范围、期限有限,而资本金投入较大,项目公司性质不同于其他类型公司,不具有持续经营和资本滚动再投资的特点,应允许项目公司在本息偿还完毕后进行合适的减资操作,这是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的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