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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路桥82亿BOT项目终止带来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7-11-06    来源:PPP运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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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路桥”)82亿BOT项目终止的新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四川宜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在2017年8月8日分别收到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解除<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投资协议>的通知书》(以下简称“《投资协议通知书》”)、《关于解除<宜宾至威信高速公路(四川境段)项目特许权协议>的通知书》,上述文件表明该公司不再具有投资建设宜威高速公路项目的权利,也不再享有宜威高速公路项目的特许经营权,成都路桥缴纳的履约保证金500万元现金依约不予退还;宜威项目相关协议解除后互不另行承担法律责任。说明协议双方在投资协议以及特许经营协议中已事先约定了权利,故不能将此解除行为视为政府违约。

   1案例解读

   该事件发生的具体原因可追溯到2014年7月,成都路桥与宜宾市政府签订了宜宾高速项目的投资协议,项目建设期为4年。根据该协议,成都路桥为该项目投入的资本金不得低于项目投资总额82亿元的25%,即20.5亿元;项目负债性资金不得高于项目投资总额的75%,即61.5亿元。但因项目融资受阻,该项目至今尚未启动。在2017年2月,成都路桥还曾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拟为该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四川宜威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对外融资提供高达60亿元担保,该议案也曾获得了股东大会的通过,但根据《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内容后附),成都路桥的股东之一对该议案提起决议效力纠纷,并进行诉前保全,后该次股东大会议案被法院裁定暂不执行(二审民事裁定后附)。

   2项目视角

   此类因融资失败而导致PPP项目失败的案例在实践中绝不是个例,对此类案例,我们从防患于未然的角度应该给予更多的关注:

   1、应注意公司治理结构及表决机制的设计,防范决议效力风险及决策僵局风险。PPP项目公司往往由多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各股东的所有制成分、代表的群体利益可能不同,但所有股东及其背后的利益群体均需要通过其对项目公司的表决权行使来实现其对项目的管理目的,并维护自身的项目权益。因此表决机制的设计往往是一个成熟投资人最为重视的问题。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表决机制设置不合理,往往容易造成股东之间的利益纷争、部分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造成对其他股东利益的侵害、公司决策陷入僵局危及公司(项目)正常运转等局面。

   2、应尽早就项目融资需求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避免融资失败的风险。作为拟参与项目采购的社会资本应提前与金融机构等进行沟通和对接,提前落实拟参与项目的债务性资金来源、金额和放款前提、银行审批周期等融资安排,以避免类似本案中由于融资失败而导致项目终止的情形发生。同时,对于社会资本自身的财务状况、信用水平、融资能力,以及其提交的融资方案可行性等,政府方应也在项目采购阶段予以重点考察,而非将融资交割风险直接推到项目实施阶段,放任风险发生。

   3附件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情况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2 月21 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17)川0107 民初858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现将本案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李勤,男,汉族,生于1977 年10 月19 日

   身份证号码:51302119771019****

   住址:四川省达川区南外镇华蜀北路168 号

   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维刚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四路11 号

   联系电话:028-85003688

   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在案件审结前,被申请人不得执行2017 年第一次股东会议。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针对本案于2017 年2 月10 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7)川0107 民初858 号之一)。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重大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六、其他说明

   针对上述案件,公司在2017 年1 月26 日收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决书》及在2017 年2 月9 日收到的《传票》《应诉、举证、权利义务告知通知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后及时对外进行了公告。详见公司于2017 年2 月4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7-017),以及于2017 年2 月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7-022)。

   七、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勤与被告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勤向本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在案件审结前,被申请人不得执行2017 年第一次股东会决议。申请人已就本案保全以其自持的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股票,证券账户号0185535648,证券简称成都路桥,证券代码002628,共147892013 股提供担保并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勤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障案件的顺利审判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暂缓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事项;如需执行上述决议中的部分事项,须经本院许可。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路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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